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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摘录)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四、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197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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