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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伙食补助问题的函复
财政部

函复
辽宁省财政局: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可以比照厂矿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根据劳保条例和我部一九七七年财企字第62号复函规定:由公家给以适当补助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
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这项补助列职工福利费科目。



197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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