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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参军前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摘录
一、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
可以合并计算。



196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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