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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函(附件)(摘录)
劳动部办公厅



10.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原则上应该由原单位安置工作。如果已经改按精减、退职处理的,应按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其中情况比较特殊,如现家居城市没有生活来源的,可由原单位另行安置工作。上述人员在重新安置工作以后
,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不予补发,因此引起生活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困难补助。



196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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