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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工作的职工或社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一、凡在集体经营、统一核算的合作社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的职工或社员,当所在的合作社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其在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放初期,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经工会组织起来从事
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的,不论提出了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了管理费,其在这个组织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分掉了公积金的,如有必要可另作处理,不要和工龄问题联系起来。



196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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