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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1952年“三反”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不须报人民法院批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已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
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此复。



196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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