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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试行利润留成的暂行办法

1979年5月8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使我国生物制品的科研工作迅速发展,经财政部同意,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以解决各所的科学研究经费。
为了合理使用并管好利润留成资金,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果,现作如下规定:
一、利润留成办法:
1.各所的利润留成数额,均按各所每年实现利润数减去应提取企业基金后的数计算提取,百分之三十留成,其中50%留所,50%上交卫生部集中在各所间调剂使用。


2.由于各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不同,各所每年实际需用的科研费用数应在年初编报预算,经部批准后执行。
3.各所试行利润留成后,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所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下达年度利润指标部分,可按5%提取企业基金。用于超计划完成利润指标的所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此项基金由卫生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资金中解决,不另外提取。
二、利润留成的使用范围:
1.各所的利润留成资金是用来解决卫生部批准下达各所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已列入国家重点的科研项目所需科研经费,应由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费解决。凡是由省、市或其他部门安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一律由下达任务单位拨款,不得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3.为开展科研工作需要购置的国内外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凡是为生产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费用,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得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
4.卫生部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所需的动物、饲料、培养基,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消耗性材料费用;
5.公务费: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办公费、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外埠出差旅费,科研用的设备仪器的大、小修理费,及应分摊的折旧费,耗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有关科研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列入企业管理费,不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6.专为科研工作必须增订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费。
三、利润留成资金管理办法:
1.各所的利润留成资金要设专户管理,按上述规定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开支或乱挤乱摊。
2.各所需用的科研费用,应在年初按卫生部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编报预算,经部批准后执行。
3.各所上交卫生部集中调剂的50%利润留成资金,应按季上交,年终结算,不得拖欠或挪用。请各所开户银行和所在省市财政局予以监交。
4.各所利润留成资金每年实际开支数,年终应单编决算,并附资金使用效果说明,报部审批。利润留成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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