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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1977年12月14日,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手工业合作工厂,是手工业合作组织中的高级形式,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机械化程度、劳动生产率都较高,为国家提供的积累也较大,供产销和劳动工资已纳入了计划,它已经是“在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在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的企业。
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以及劳动保险费用列支等问题,经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到制度的统一和便于加强管理,现作如下规定,希按照执行。
一、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手工业合作工厂的福利基金,可以按照当地国营企业的比例提取;所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可在“营业外”列支,原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点五作为退休费的统筹基金,应即停止执行。已提取的统筹基金结余,由主管部门掌握,作为手工业合作社(组)职工退休之用。
三、尚未按上述规定提取福利基金和列支劳动保险费用的单位,可以从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这以前已退休的职工,仍应按原来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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