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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发展工农业生产,繁荣市场,丰富人民生活,积累建设资金,扩大出口,安置就业,把国民经济搞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作用,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所有制
一、宪法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镇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文化、卫生、公
用、旅游业等,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经济形式。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们可以互相学习,互相竞争,长期并存,比翼齐飞。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它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积累多、容纳劳动力多的特点,能够更好地调动地方、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途。因此,必须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坚持谁办谁有、谁办谁管,
不许随意“升级”、“过渡”,也不得随意上收。今后凡改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省革委批准。
三、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等,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集体资财,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平调。两种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之间,都要严格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准互相平调。平调的要退赔。
(二)发展方针与经营范围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努力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
五、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开门路。根据我省情况,应重点发展人民生活日用品工业和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还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举办一些燃料、动力、原材料工业;办好农用工业和农机修配业;从事建筑维修和运输装卸
;发展文化、卫生、公用事业;生产传统工艺品和出口商品;在城镇郊区,利用空地、水面、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园林绿化业等。街道工业要侧重搞好拾遗补缺、修旧利废、工艺性加工等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
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办厂,避免与原有企业争原料、争产品。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群众出发,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手工性的工艺加工和修配行业,一般以分散经营为好,有的可采取供原料、收成品的方法。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充分发挥小型多样,早开晚关,走街串巷等经营灵
活的特点和长处。
(三)管理体制
七、各级各部门既要领导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又要领导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卫生等企业,由各主管部门领导。
二轻系统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行业分工的规定,进行领导和管理。
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办的集体企业,由主办单位领导和管理。
区、镇、街(分社)、委办的集体企业,由区、镇、街(公社)领导和管理。
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供、销,可按产品实行归口管理,隶属关系不变。归口后的生产协作关系,要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固定下来。
九、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统一管理,可参照北京等地的办法,在少数市、县试点建立城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联社或其他类似的管理机构,以取得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经验。
(四)计划与物资供应
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于国家、地方统一分配调拨产品,产供销都要纳入计划。工商双方要经过排产衔接,签订产销合同,保证完成生产和收购计划。多数产品要由企业自主的安排生产,允许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调整计划
。对工业企业的产品扩散和商业的带料加工,应通过纳入地方计划或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所需要的设备和物资,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物资部门统筹安排,砍块供应,允许企业用自销和超产的产品交换自己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属于商业管理的一、二类商品和三类物资,由商业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允许企业及其
主管部门在当地或到外地自行采购三类物资。
生产日用工业、支农、工业配套、出口旅游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能源等,各级计委、经委要优先安排供应。
国营厂矿产生的边角余料和社会上回收的废旧物资,要“先利用,后回炉”。各地回收部门,要优先供应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用。有的可由供需方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原十八部定点供应二轻企业边角料的渠道,不得随意中断。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地发展原材料生产,自产自用。
十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的货源分配,要与同类国营商业同等对待,主要由国营商业供货,对于三类商品和二类商品中国营商业定货,选购的商品,允许集体所有制商业同工厂直接挂勾,或者同工厂建立固定的经销、代销关系。
十三、城镇集体所有制饮食、服务业的货源分配,要与同类国营饮食、服务业同等对待,所需粮、油、肉、水产品等一、二类原材料,分别由粮食、商业、水产、供销等部门供货,网点增加时,可相应地增加供货量。计划供应不足时,可适当供应议价原材料,企业也可以在集市上自行
采购。
十四、计划内供应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材料、能源、设备,均应同供应国营企业执行一样价格,不得提等提价,以次顶好。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生产、基建、维修、技术改造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物资调剂,物资、商业、银行、交通等部门应积极给予帮助。
(五)产品销售与价格
十五、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的计划内产品,由商业和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超产部分,商业、外贸部门不收购时可由企业自销。其它产品可以由商业订购、选购,也可以由企业自销,各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产品销售业务,建立与扩大自销和省内联销网点,也可以参加商业订货
会议,向各地商业二、三级站和基层商店、供销社批发自己的产品。有的企业可以前店后厂,也可以采取厂店挂勾、厂社挂勾等多种形式推销自己的产品,把市场搞活。
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自销的产品外,可以进入集市贸易。
十六、商业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工业企业介绍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集体企业要搞好经营管理,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工商双方要紧密配合,搞好产销衔接,共同把市场安排好。
十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分等论价的原则。工商之间的利润分配,一般应实行工大于商;工业有利,商业微利;工业微利,商业保本的原则。国家调拨的产品,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凡国家和省、市、县有统一规定的,要执
行规定的价格。没有统一规定价格的产品,可由工商双方议定价格。商业部门现行的对国营企业实行价外补贴的产品,也适用于集体企业。企业自行销售的小商品,可由物价部门按实际成本定出浮动价格。
消费品中的新产品,初制时有的成本高,可允许在初销时期有一定程度的提价。待成批生产成本降低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降价。
(六)投资、贷款、税收
十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所需的投资,主要依靠自力更生解决。
新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借给一定数量的开办费。各级政府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开办费和设备贷款,企业要从所得利润中偿还,要先还款后纳税。
要打破不能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的框框,根据需要和可能,对那些投资少、收效快、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扩大出口所需的投资,可纳入各级计划。
发展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合资企业”,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
十九、凡是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偿还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时,银行应根据贷款原则酌情给予贷款。
凡独立核算,有购销活动,有营业执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在银行建立结算帐户。一般的可用“付款委托书”结算,财务收支活动比较多的,可用“支票”结算。
二十、新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纳税仍然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审批,再给以适当照顾。这些企业应缴纳的工商税,要照章征收,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经地、市、科委或计委、经委批准的新产品,在试制期内,免收工商税一年。免收期满后,按照规定征税发生亏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凡主管部门审定的升级换代产品,在生产初期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批准减免工商税。
在组织专业化协作中,销售给配套单位的半成品、零部件,以不含税价格供应的,可免征工商税。
凡是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因安置待业青年过多,企业发生亏损,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请审批,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年终实现的利润超过上年实现利润(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的部分,百分之五十留给企业,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金;其余百分之五十按规定征收所得税。这个问题,各市县可先在少数企业中试点,面上如何试行
,待取得经验后再定。
(七)经济核算与收益分配
二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努力搞好经济核算。
核算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单独核算,若干企业共负盈亏;一种是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阶段实行自负盈亏的核算形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今后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在实行共负盈亏的企业,一般
的要逐步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国营企业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要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得和国家企业混在一起吃“大锅饭”。
二十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效益分配方面,应当比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更好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使职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紧密联系起来。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其年终实现的税后利润(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城市维护费和人防战备费)的分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原则上百分之三十上缴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基金,百分之七十留给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共负盈亏的企业,百分之五十上缴主管部门,百分之五十留
给企业(根据不同行业利润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企业留用部分按下列比例使用:
(1)公积金占百分之五十。主要是用作发展生产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2)公益金占百分之三十。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3)奖励金占百分之二十。主要用于职工的阶段和年终奖励。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运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收益分配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另行规
定。
二十三、除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城镇确集体所有制企业提取或摊派各种费用。
关于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要在试点中进一步研究。
(八)劳动管理与职工待遇
二十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应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劳力,必须分级纳入劳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可凭其主管部门和劳资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二十五、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在参军、升学、入工会等方面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进入全民所有制和调到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二十六、凡国家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允许在全民与集体企业之间调动,其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可在省内集体企业之间相互调动。
二十七、对某些特殊行业需要的人员,可经过考核择优录取。对有特殊技艺的老艺人,允许他们带子女进厂学艺。
二十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应该相当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标准工资。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和经营状况不同,企业之间在工资福利上存在某些差别是正常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做统一规定,应当灵活一些,根据企业经营的好坏,可以低于、同
于或高于同类国营企业的水平。
工资奖励,可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采取不同的形式:(1)凡适合搞计件的企业、车间,可实行计件工资制;(2)凡产供销正常、生产任务饱满,管理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可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月超、月提、月奖。不实行超计划利润提成奖的企业,可实行超产奖(亦名超
额奖)或节约奖。实行超产奖的企业、车间、班组,必须是盈利的单位,不能产量超过了计划而经营亏损;(3)没有条件实行计件工资和超产奖的企业,年终产量、利润计划超额完成后,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部分给职工发提成工资,一般的每个职工可以发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提成工
资。不论实行什么形式的奖励,一定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提取奖金的办法,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利润等主要指标者,可按国务院(1978)91号文件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二的奖金;产量、利润超额幅度较大者,可按四川省国营企业扩大自主权规定办法再加提百分之五的奖金,但当月提取的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标
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不超过上述比例可以灵活使用奖金,不必月月上报审批。
口粮标准和劳保用布,原则上应与同行业、同工种的国营企业相同。口粮标准。根据目前粮食供应情况,可按省革委(1979)265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临时补助的办法,作为过渡性措施。
(九)科学技术与更新改造
二十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努力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搞好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加速实现机械化、半机械化。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应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统筹安排解决。
要逐步建立科研机构。有关部门每年应分配给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不断充实和加强科学技术力量。
三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各种脱产、半脱产、业余的大学、中专和技工学校,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技术和业务水平。要建立技术考核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晋级按国家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三十一、为了积极扶持新产品的发展,二轻系统的工业企业,可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一提取新产品试制费,主要用于新产品、升级换代、新花色、新品种等新产品的试制。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要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一部分上交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一九七九年,从第四季度开始提取。

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另定。
三十二、折旧费的分配;自负盈亏的全部留给企业;共负盈亏的,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大修理费的提取,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加强党的领导
三十三、各级党委和革委会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领导,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经常研究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积极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要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积极慎重地发展新党员,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基层党的建设。要加
强政治思想工作,立志改革,防止偏差,克服各种不良倾向,保证企业健康地发展。
三十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主要管理人员,逐步实行由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行政领导干部要报上级批准。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十五、省直各委、办、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各地、市、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7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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