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

1972年12月7日,国务院出版口

图书版本记录包括以下项目:
1.书名(或图片名)
2.著作者(或绘制者)、编辑者、翻译者的姓名(或笔名、单位名称)
3.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
4.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5.统一书号、定价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翻译书籍,应加载原著作者的国籍;原书名、原著作者姓名及原出版者名称的原文;所据译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
转译书籍应记载:所据译本的原书名、著作者和转译者姓名、出版者名称的原文及出版年月、版次。为排版便利,原文可另载在适当地位。
由外文书籍、报刊选译短篇文字成书者,不必在版本记录中列举原著作人原名及出处,而应在每篇译文后注明原著作人译名及出处,或由译者、编者另加总的说明。
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及文件性书籍,原著者国籍、翻译者、编辑者等项目可不载。
(二)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出版年月须载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
版次是用以统计版本内容的重要变更的。图书第一次出版者为第一版,内容经过较大增删后出版者为第二版,以下类推。同一种图书改换书名、开本、版式、装订、封面出版者,均不作为再版,即不作为版次的变更。
印次是用以统计印刷的次数的。印次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计算起,重印时应将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计进去。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三次,第二版印了两次,第二版第一次印刷应作为第四次印刷,第二版第二次印刷应作为第五次印刷,以下类推。
印数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起累计计算。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两次,第一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100000册,第二次印数5万册,应记载为100001—150000册;第二版第一次(即累计印次的第三次)印数10万册,应记载为150001—250000册,以下类推。
一种书有不同的开本或不同的装订,如精装、平装、普及本等,各种不同形式的版本的印次、印数须分别累计。
某些图书因特殊原因不宜记载印数,可以不记载印数。应在缴送样本的版本记录页上注明印数。
(三)统一书号、定价:
统一书号由图书分类号、出版社代号、序号三个部分组成。编号方法参阅《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
统一书号及定价这两项除印在版本记录一处外,还应印在封底的右下角。
(四)“内部发行”和“只限国内发行”的书籍应在版本记录页和封底注明。
(五)租型印制的图书应记载原出版者及重印者名称,例如四川人民出版社向人民出版社租型印制某书,应记载为:
人民出版社出版
四川人民出版社重印
租型印制图书的版次按照原出版者的记载,不得变更。印次、印数应按照租型重印的数量统计,在印次前并应冠以重印者所在地的地名。
(六)从其他出版社转移来的书籍,版次从第一版算起,称“新一版”。印次、印数亦从新算起。一般应在版本记录中载明原出版者的名称,或由出版者另行说明。
(七)版本记录刊载的地位,不作硬性规定,但应便于查阅、适合于书籍的性质并符合于纸张节约和美观的要求。
(八)外文书籍、少数民族文字书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质的书籍,版本记录的项目得酌量变更。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