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
1972年3月16日,燃料化学工业部

一、总 则
略。

二、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局、矿党委、革委会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安全工作。
各矿务局(矿区建设指挥部,以下各条同)、矿(工程处,以下各条同)革委会要有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各局、矿(井)要在革委会直接领导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配备有丰富安全生产经验的干部。
每个回采工作面和掘进队要配备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对本班工人作业地区的顶板、瓦斯、水患等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各班、组要有不脱产的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员,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安全部门要认真宣传毛主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检查所在单位对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矿(井)安全人员在现场发现有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应向现场领导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矿(井)安全部门要对区、队安全检查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在编制和审查设计、作业规程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以及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时,要召开有老工人、干部、技术人员参加的“三结合”会议,共同讨论。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 各矿务局和正在建设的新矿区都要有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矿山救护队成员必须选拔政治好、业务熟悉,身体强壮的工人。矿山救护队要以人民解放军为榜样,努力实现思想革命化,加强技术业务训练,做好战斗准备;定期下井熟悉情况,协助通风、安全部门做好预防事故的工作。
各生产矿井要组织不脱产的辅助救护队,合乎条件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要编入辅助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负责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第七条 新职工下井前,要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下井后应随同有经验的老工人一起工作,直到新工人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方可独立工作。
凡是初次下井参加生产劳动和调换工种的职工,下井前必须学习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八条 提升绞车、主要扇风机、水泵、压风机司机,井上下电机车、采掘机械司机以及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除专职司机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动机器。
第九条 基层的生产岗位责任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也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基层的生产岗位责任制。每个煤矿职工要严守工作岗位,加强责任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基层生产岗位责任制,包括:(1)岗位专责制;(2)巡回检查制;(3)交接班制;(4)设备维护保养制;(5)质量负责制。
第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考勤制度。队、班值班干部要确切掌握当班实际出勤人数,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内,如果发现有人尚未出井,要报告矿井调度室,立即查明留在井下的原因。
第十一条 各局、矿必须建立各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每一个煤矿职工在生产和施工中,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 各局、矿必须建立对于煤矿采掘工作面工程规格质量,巷道维修质量,机电设备安装、检修质量等的检查制度。质量不好的,要采取措施,迅速改进。
新建、改建矿井移交生产时,必须由省(区)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如果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和设备,应采取补救措施,达到规程要求后方得移交生产。
第十三条 各局、矿要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按照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安全运转。
每一个工人对自己管理的设备应当用好、管好、修理好。每一个操作工人应当做到“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 各矿必须建立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十五条 局、矿(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轮流值班制。每班要有区、队级干部下井指挥生产,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安全活动日和安全大检查制度。局每季、矿每月要进行一次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深入开展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的活动。检查出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活动,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活动内容: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检查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和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安全生产措施等。
第十七条 每一个煤矿职工必须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一切下井人员下井前不准喝酒;下井时要佩戴安全帽和矿灯;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各级干部要带头遵守规程的各项规定,如有指使工人违章作业时,工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八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自然发火、透水等危险的矿井,每年开始前要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每季开始前编制补充措施,并组织职工学习计划中的有关事项。
自然发火严重和三级、超级瓦斯矿井,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保管、取用和检查办法,必须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第十九条 各局、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在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机械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一)矿井地质图;
(二)井上、井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和运输系统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防排水系统图;
(六)管道系统图;
(七)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八)采掘进度图。
第二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局、矿革委会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进行抢救。
发生事故时,要向上级汇报。重大事故要立即向省(区)、部汇报。事故处理完毕十天内要将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和今后措施等书面报告上级机关。
各级领导要同群众一起,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十二条 各局、矿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既要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严格组织纪律。对违犯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三、技术规定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凿平峒、斜井、立井井筒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由施工单位会同设计、生产部门编制,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采用特殊凿井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掘进水平或倾斜巷道的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报矿革委会批准。
在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在施工中要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规格质量。
第二十四条 开凿立井、斜井或平峒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并且要向岩层内至少延伸5米。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及时加砌挡墙。
第二十五条 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时,必须用湿式凿岩作业,不准干打眼。
第二十六条 巷道断面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道的净断面积,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金属支架时,不得小于4.5平方米;用砖、石、混凝土砌■以及锚杆喷浆时,不得小于4.0平方米。巷道净高(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巷道除外),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9米;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通风巷道、运输顺槽和装有机械运输设备的上山、下山的净断面积不得小于3.7平方米,净高不得小于1.8米;
三、采区内的人行道、溜煤眼小眼、风眼以及薄煤层中顺槽的净断面积和净高,由各矿务局根据煤层条件和通风、运输、行人等的需要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平运输巷道两侧和机车、矿车、人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留有0.7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如果巷道是用木料、混凝土棚或金属支架时,不得小于0.25米;用砖、石、混凝土砌■以及锚杆喷浆时,不得小于0.2米;如果采用运输机,运输机距支架或■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米。
二、人力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留有0.5米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和机械运输巷道相同。
在生产矿井使用中的巷道里,如果人行道的宽度不合规定时,可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峒,两个躲峒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躲峒宽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
第二十八条 在水平运输巷道中(包括弯道),两条平行铁路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使两个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0.2米。
在双轨巷道里,采区装载点、矿车摘挂钩的地点,二个列车车体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要符合第27条规定。
人车停车地点,要在巷道一侧设置人行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
第二十九条 每一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新建和改建的矿井,如果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时,还要在井田境界附近设置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至少都要有两个便于人行的出口,并与通到地面的各个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出口的采区或水平,禁止生产。井下通到地面的井巷出口,必须设置路标,并且用箭头指示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通到地面的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出口坡度小于45度时,必须在其中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巷道坡度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子。
坡度大于45度时,提升人员的井筒内必须设置梯子间。安装梯子的斜度不得大于80度,梯子间相邻两个平台的上下距离不得大于8米。
第三十一条 在开凿主要绞车道时,必须另外开凿人行道。如果附近有其他巷道可兼作人行或者提升任务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时,不在此限。
第二节 井巷的开凿和支架
一、立井的开凿和支架
第三十二条 在凿井用的井架没有安装好以前,井口四周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封出地点要安装栅栏门。在建井期间,井口要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进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要严密。
第三十三条 立井的永久支架到掘进工作面之间,要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要用楔子塞紧。永久支架和临时井圈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煤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且要注意加固,圈后背板要布满,并及时进行砌■。未砌■以前,每班要派专人检查地表和圈后的表土、煤层、岩层、流砂的移动和流失情况,如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立井砌■时,必须保持■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和井■之间的空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果■外有水,必须在■墙内安设导水管,将水引出,砌■完毕后,要进行封水。
第三十六条 采用冻结法凿井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作业:
一、要经常检查井壁砾石和冻结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在基岩没有掘进以前,要进行维持冻结,防止冰砂开冻发生跑砂事故;
三、在冲积层部分砌■时,必须预留梁窝,梁窝壁厚不得小于井壁厚度;靠近工作面的模板,严禁垫冻结块;
四、采用单层井壁时,必须有防止接联漏水措施;采用双层井壁时,要有内外层茬结成整体的措施;
五、在冲积层掘进时,一般不得采用放炮方法,如必须放炮时,要制定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六、地面冷冻沟槽的底垫必须铺好,严防漏水。
第三十七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吊盘和保护盘的设置、使用等安全措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有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以便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筒内或井架上装卸设备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保护岩柱时;
四、放炮后在井圈上扫浮矸时。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保险带要定期进行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要立即更换。
第四十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都要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所有凿井人员都要熟悉信号,并且要学会发送信号。在正常情况下井内信号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发送,井口信号必须由专职把钩工发送,禁止不经过井口把钩工从井内直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
第四十一条 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时,井口必须盖严。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采取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的结构要经矿革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保护岩柱或保险盘,必须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开凿和支架完成后才可以拆除。拆除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二、水平巷道和倾斜井巷的开凿和支架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架之间要设临时支架,临时支架的形式和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靠近掘进工作面的临时支架要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后对崩翻的和崩坏的支架要及时恢复。
掘进工作面要有临时护顶措施,防止空顶作业。在松软或流砂性的岩层或煤层中掘进,还要采用前探支架。
第四十四条 支架间要设撑木。支架和顶帮间的空隙必须塞紧。顶上空隙过大时,要用木垛接顶,顶帮松软时,背板要布满背实。在巷道砌■时,■体与顶帮之间要用不燃物充填满。
在坚硬和稳定的岩层中,依照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不支架的巷道,在巷道交叉点处要设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巷道砌■时,拆除原有支架后,必须及时排除顶帮活石,并要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第四十六条 采用锚杆、喷浆支护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支护,要有专门设计,对锚杆、喷浆或喷射■的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型式、规格、角度等要有明确规定,并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二、打锚杆眼时,工作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并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将活石处理后方准进行打眼工作;
三、使用钢筋砂浆锚杆时,眼孔必须灌满灌实;
四、喷浆或喷射■工作,要有防护措施;
五、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的巷道,要有人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以前,必须先探明老空中的水、火、瓦斯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穿透老空时,还要撤出人员。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的空气成分、水、火、瓦斯等情况无危险后,才许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井筒或下山内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要设置坚固的遮挡。
第四十九条 由下向上掘凿30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把溜煤(矸)道与人行道隔开,防止滑落伤人,人行道要设好扶手和梯子。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管理
第五十条 准备采区必须依照采区开拓设计进行,采区开拓设计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报矿革委会批准。回采工作面的一切作业,都要依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如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第五十一条 回采工作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不许任意扩大和丢失设计以外的煤柱以及顶底板煤。严禁破坏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第五十二条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两个以上畅通无阻的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运输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要设专人维护,支架如有断梁折柱时,必须立即更换,巷道高度小于1.6米时要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须平整,不得留有伞檐、煤根和松动煤块。工作面的浮煤要扫净。支架、溜子和充填垛都要保持直线。
第五十四条 台阶式回采工作面上,要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台阶,还要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即下台阶的护顶)。
第五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架材料,使用金属支架的工作面,要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都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不准使用折损的坑木或失效的金属支架。
第五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架。因打眼放炮、机械采煤、移溜子或其他原因被打落或损坏的支架必须及时恢复。移溜子头(尾)时拆除附近支架的地点,必须首先进行临时支护。
第五十七条 所有支架都要架设牢固,禁止在浮煤或浮石上架设支架。如遇顶底板松软、破碎和过断层、过老空、过原有煤柱和过冒顶区时,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要经常地认真地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在急倾斜煤层中,还要同时注意底板情况。每隔一定时间由安全检查员或班、组长呼喊一次“敲帮问顶”口号,提高工作人员的警惕。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陷落法管理顶板,如回柱后顶板仍不冒落时,必须采取人工陷落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用陷落法管理顶板时,放顶工作要用机械回收支柱。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放顶区域内的支架、木垛等都要回出。
放炮、割煤等工序与回柱工作平行作业时,其安全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不得超过5米。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回柱放顶前要挂好挡帘,防止矸石窜入工作面。
初次放顶,以及在过老眼、老空、局部破碎带、断层等区域内放顶时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必须有区、队长亲自在场指挥。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要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放顶时要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陷落法的回采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紧密,防止在下一分层回采时漏矸石。采用金属网假顶还必须及时补网。
第六十三条 用水砂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要经常用电话联络,如联络中断,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要有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用带状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要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要用石块塞紧。如需要从两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两个石垛之间必须设有临时支架与回采工作面相接,采石人员必须在临时支架保护下进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 在煤层群中,煤层层间距小于5米时,上一煤层禁止用带状充填法管理顶板。
第六十六条 采用分阶段顶板陷落法开采倾斜超过30度的煤层时,下一分阶段的回采工作必须在上一个分阶段落过顶的稳定地区的下方进行。
下一个分阶段的回采工作面和上一个分阶段的顶板陷落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七条 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回采时,下一分层的回采工作必须在上一个分层顶板冒落后稳定地区的下面进行。
第六十八条 安装掩护支架时,支架的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持平整,支架上岩石垫层的厚度,不得小于煤层的厚度。
在生产中,遇有木梁、钢梁折断、支架悬空、岩石垫层不随支架下落或矸石窜入工作面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如果支架的角度或沿走向的弯曲、歪斜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在下一次下放支架中必须进行调整;支架上的螺丝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掩护支架每个回采带的两端都要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
掩护支架下放过顺槽时,溜煤眼与顺槽交接处的支架要加强或加设木垛。掩护支架接近顺槽时,要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放炮的数目和装药量。
第六十九条 水力采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相邻两个小阶段顺槽或漏斗式采煤的相邻两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掘联络小眼,用以通风、运料、行人,其间距在设计中规定;
二、在回采工作面附近,要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三、回采时,两个相邻小阶段顺槽和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小于15米;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用漏斗式采煤法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垛应上下错开半个垛,左右交替采煤,保持水枪的两侧中总有一侧是未破坏的煤帮;
五、回采时,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抬棚、点柱或木垛(漏斗式采煤法的工作面老塘口处也要设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
第七十条 用溜槽或明沟输送煤浆时,坡度超过25度的巷道要采用封闭式溜槽,否则禁止行人;坡度在15~25度时,人行道与溜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拐弯、坡度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无论坡度大小,都要在溜槽或明沟上加盖。
煤浆沿巷道底板输送时,必须有防止煤浆冲倒支架、淤塞巷道的设施。
第七十一条 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必须在安装以前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要为使用压力的1.5倍以上。对使用中的水枪也要进行定期试验。
高压水管的干管和煤水管安装以后,使用以前还要经过耐压试验。使用期间要有专人经常检查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拆、接或修理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临近的来水阀门,并在阀门上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开动”的警告牌,在工作完毕后由原挂牌人亲自将警告牌摘下。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七十三条 滚筒式机组采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组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和开动机组滚筒以及能停止工作面电溜子的装置;
二、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冒顶、片帮等隐患没有排除前,司机有权停机;
三、工作面遇有火成岩侵入部分,应该提前放炮处理,禁止用截煤滚筒强行截割;
四、煤层倾角在12度以上的工作面,必须装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五、开动机组时必须洒水,否则不许开动;
六、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机组,当两台机组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时,其控制频率必须错开,以防互相干扰;
七、机组上的控制按钮必须加保护罩。如控制按钮设在靠煤帮一侧时,必须把操纵线引出来或用无线电控制,实行司机脱离机体操作;
八、在拉紧钢丝绳以前,应先喊话或发出信号,防止因钢丝绳震动伤人;
九、截煤、放炮、挂梁、打柱、回柱、放顶、移溜等的工作顺序和安全距离以及牵引机组钢丝绳的检查、维护、更换标准等,都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七十四条 刨煤机采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刨煤机工作面,必须每隔一定距离装设能随时停止、开动刨头和电溜子的装置,也可以发出信号,由刨煤机司机集中操作;
二、刨煤机要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否则必须在电溜子两头设置明显的标志,防止刨头与电溜子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坡度较大时,必须装设防滑梁,以防止刨煤机组下滑;
四、刨煤、移溜、打柱、回柱、挂梁、放顶等的工作顺序和安全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七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的电溜子,必须装设沿电溜子任何地点能发出开、停车的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 井下多台联运的运输机,应装设集中闭锁装置。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电溜子中乘人和运送火药。如果用电溜子运送支架材料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皮带运输机巷道,在行人经常越过皮带的地点要设过桥。
第七十八条 移溜子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采用后支撑液压千斤顶移溜时,必须有防止顶板冒落和顶伤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九条 装岩机和耙斗机装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岩前要往矸石堆上洒水和刷洗岩帮;
二、装岩机司机在装岩时,必须站在脚踏板上操作,并要注意前后左右人员的安全;
三、耙斗机在装岩前,必须固定牢靠;
四、耙斗机工作时,不准在钢丝绳附近和机器前后方工作;
五、在上山移动耙斗机时,下方禁止有人。上山坡度较大时,在司机前方还要打护身点柱或设挡板。
第八十条 严禁用手扶、碰运行中的回柱和运搬等绞车的钢丝绳。
第八十一条 在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在采煤机械上,都要设有能远距离操纵低压防爆开关箱的装置,其操纵线路必须有独立的电缆芯线(载波控制例外),禁止使用接地芯线作操纵线。
第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局部扇风机除外)。
第八十三条 移动式机器(割煤机、机组、装岩机、耙斗机、电钻等)的橡胶电缆,要妥加保护,并要避免机器撞击、轧压、炮崩和工具伤损。
司机每天要对橡胶电缆外皮破损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开采
第八十四条 开采瓦斯喷出煤层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防止瓦斯喷出的需要决定邻近煤层的开采顺序和顶板管理方法;
二、打前探钻孔或排放瓦斯钻孔;
三、加大危险煤层工作面的风量;
四、将喷出瓦斯直接引入回风道或抽放管道。
第八十五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定解放层、煤层开采顺序、开拓方式、采煤和支架方法以及防止煤和瓦斯突出的措施,并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中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煤和瓦斯突出的预兆和防止煤和瓦斯突出的基本知识。
第八十六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解放层。解放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解放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应根据矿井实际考察结果确定,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一般不得小于这两个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的两倍。
开采解放层后,在被解放层中,没有受到解放的地区必须采取防止煤和瓦斯突出的特殊措施。
第八十七条 用石门开拓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石门的位置尽量避免选择在地质变化区;石门穿透煤层时,只能在顶板或底板一侧揭开;
二、掘进工作面距离煤层10米以外,应开始向煤层打钻,并且要经常保持超前工作面5米,以便确切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
三、揭开煤层前,掘进工作面到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岩柱:急倾斜2米;缓倾斜、倾斜1.5米。
第八十八条 用石门开拓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时,必须在邻近煤层或岩层中开好一个风眼或平行巷道,使掘进工作面构成独立通风。
第八十九条 从石门揭开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必须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大小采取措施:当煤层瓦斯压力小于10个大气压时,采取震动放炮;大于10个大气压时,用钻孔排放煤层瓦斯,或采取其它措施将瓦斯压力降到10个大气压以下,然后用震动放炮揭开煤层;如果不采取降压方法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第九十条 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中掘进巷道时,要采取大直径钻孔、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震动放炮以及其它特殊措施,并要加强支架,背好顶帮。
第九十一条 采用水力冲孔或大直径超前钻孔(孔径在200毫米以上)的措施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力冲孔和大直径超前钻孔都要经常保持5米以上的超前距离,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保持时,必须采取其它辅助措施;
二、大直径超前钻孔的数目和深度应根据该处煤层排放瓦斯半径确定;
三、在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大直径钻孔应一次打透回风巷道,如果上山过长或受钻机能力限制不能一次打穿时,要先将已经打好钻孔的部分刷大到规定断面,架好支架,背好顶帮,然后继续打钻;
四、水力冲孔后只准先用手镐刷帮;
五、水力冲孔和打大直径超前钻孔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注意观察煤和瓦斯突出的预兆。
第九十二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分阶段内,禁止布置两个工作面在同一时间相向回采,以免顶板压力集中。
第九十三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急倾斜煤层倒台阶回采工作面,各个台阶的高度要尽可能加大,宽度要尽可能缩小,每一个台阶的底脚要背紧背满。落煤后,要及时紧贴煤壁支柱。
第九十四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之前,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的钻孔,必须用黄泥填塞,填塞深度要超过炮眼深度。
第九十六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放炮员的放炮地点和人员撤退距离以及停电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矿务局革委会规定。
第九十七条 从石门中揭开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必须设好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要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放炮半小时后,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工作面检查,并恢复正常通风,排除瓦斯。
揭开煤层以后,在全部煤层以及靠近煤层附近顶(底)板岩石范围内掘进时,必须加强支架,采取防止煤和瓦斯突出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 在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的急倾斜和倾斜煤层中,采用震动放炮掘进巷道时,每次进行震动放炮以后,必须及时支架。
第九十九条 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时,在采掘工作面附近的进风巷道中,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和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第一百条 每次发生瓦斯喷出或煤和瓦斯突出后,矿革委会要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现场,积累实际资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作出详细记录,并将瓦斯喷出或煤和瓦斯突出地点填入矿井采掘平面图中。
第六节 井巷的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零一条 每个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各矿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维修等部门的管辖使用范围,制订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每个部门对所管辖的井巷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井巷支架有腐朽、折断、破裂等现象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巷道的积水、淤泥或堆积煤矸、木材等杂物要经常清理;水沟的盖板要盖好。
第一百零二条 例假或大修理停工期间,每班至少要派二人巡视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巡视时,两人必须同行,但要保持一定距离,如遇有事故发生或发现异状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且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一百零三条 刷大、修理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巷道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不连续施工,每次结束工作以前,必须检查工作地点,确保安全。
在井巷中翻修支架时,要严防顶板冒落堵人,在独头巷道翻修支架,里面不得从事其他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修理倾斜井巷要停止行车。否则,必须有安全措施,保证修理人员的安全,并经矿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立井井筒大修理,必须编制施工设计,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报省(区)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修复旧井、平峒和暗井时,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只有在沼气浓度不超过1%,井内空气成分符合第116条的规定时,才准进行修复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报废的立井必须填实,或者设置两个盖板(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梁、钢轨制成),一个设在井口10米以下的坚硬岩层上,另一个设在地面。
报废的斜井必须填实,或者在井口10米以下砌筑一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峒,必须在峒口用泥土填塞至少5米再砌封墙。
报废的井口周围必须设排水沟。
第一百零八条 暗井和倾斜30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溜煤眼、上山或下山报废时,必须用矸石填实,或在其上口设置坚固的盖板。
第一百零九条 报废井巷的出口每年雨季前至少由专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条 自报废井巷中回收支架时,必须从里向外进行。
立井或倾斜在30度以上的井巷报废时,如果要从井巷内撤回支架,必须事先编制撤回支架的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七节 防止坠落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个水平的连接处也要设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和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有人行绕道。井筒中装有梯子间时,可以利用梯子间作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
立井和斜井的上井口以及各水平车场都要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倾斜30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下山与通风巷道或顺槽交叉的地点,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溜煤眼(或溜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在进行检查和处理堵塞时必须有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止从井口、井壁、吊桶、吊盘等处坠落矸石、工具及其它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
第一节 通风
一、井下空气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必须根据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且要采取其中最大数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二、按井下同时放炮使用的最多炸药量来计算:每公斤炸药供给风量不得少于每分钟25立方米;
三、按平均日产一吨煤每昼夜实际放出或预计放出的沼气量或二氧化碳量来计算,需要的风量如下表:
----------------------------------------------
平均日产一吨煤每昼|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夜放出沼气量或二氧|
化碳量 (立方米)| (立方米/分)
--------------------|------------------------
5和5以下 | 1.00
5以上至10 | 1.25
10以上至15 | 1.50
15以上 | 计算风量时,必须
|使总回风流中的沼气
|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0.75%,同时日产
|一吨煤需要风量不少
|于每分钟1.5立方米。
----------------------------------------------

注:三、超级瓦斯矿井按上述计算后,还应根据采煤、掘进、峒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验算,如果风量不足,可适当增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总进风和采掘工作面进风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在总回风中,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75%;在个别掘进工作面和恢复旧井巷时,风流中的二氧化碳允许达到1%。
井下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
| | 最 大 量
名 称 |符 号|----------------------------
| | 浓 度 | 重 量
| | (%) |(毫克/升)
--------------|------|--------------|------------
一氧化碳 |CO |0.00160|0.02
换算为五氧化二| |0.00010|0.005
氮的氮氧化合物| | |
二氧化硫 |SO |0.00070|0.02
| 2| |
硫化氢 |H S|0.00066|0.01
| 2 | |
----------------------------------------------------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化验次数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井巷中的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表所列限度:
--------------------------------------------------
井 巷 名 称|最高风速 | 附 注
|(米/秒)|
--------------------|----------|----------------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 | 15 | 1.设梯子间的
风峒 | |井筒风速不得超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 12 |过每秒8米;
风 桥 | 10 | 2.修理井筒
升降人员与物料的井筒| 8 |时,风速不得超
主要进、回风道 | 8 |过每秒8米。
运输机巷道,采区进、| 6 |
回风道 | |
采掘工作面 | 4 |
--------------------------------------------------

设计时应选用技术经济合理的风速。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摄氏26度;机电峒室的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0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筒冬季结冰,对工人身体健康、提升和其他装置有危害时,必须装设暖风设备,保持冷热风混合处的温度经常在摄氏2度以上。
第一百二十条 每个矿井都要建立测风制度:至少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主管部门,按月报矿务局主管部门。
主要测风地点都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的长度不得小于4米,前后10米内没有拐弯和其他碍障。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一矿井都要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仪表和瓦斯检定器。仪表校正工作由矿务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通风系统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箕斗提升或装有皮带运输机的井筒,禁止进风。
本规程颁发以前已生产的矿井,装有完备的捕尘和洒水设备,能控制进风中的煤尘,经过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时,不在此限。
若用箕斗提升的井筒作回风时,要装有完备的防尘和防止漏风的设施,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煤尘、灰土、有害或高温气体(燃烧矸石堆所发生的气体和炼焦瓦斯等)侵入的地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改变矿井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禁止两个独立通风的矿井连成一个通风系统。如果两个矿井需要并成一个联合通风系统,或者改变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每个连接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巷道中,必须砌筑两座挡风墙。如果需要在挡风墙上安装风门时,必须装设两道方向相反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矿井开拓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中。开采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在新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每一生产水平、每一采区都要布置单独的回风道,实行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才许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与采区回风道透风以后,才许可回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和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允许采用串联通风,但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时,禁止使用串联通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同一采区、同一阶段、同一煤层的两个回采工作面总长度不超过300米,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不得超过第116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瓦斯矿井中,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都要采用上行风。在个别情况下,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巷道中不得有积聚瓦斯的盲巷或空洞,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下行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但临时性的处理事故工作不在此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密闭,采区结束后,要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设置密闭。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控制风流的设施如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门、风筒等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在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和范围。通风系统图要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开采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全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由矿井通风部门、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矿务局主管部门一份。
矿井通风部门还要绘制通风系统示意图(通风网路图)和设置通风系统示意图板。
三、扇风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所有矿井都要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扇风机(供全矿井或一翼使用)和分区扇风机(供一个或几个采区使用)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扇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二、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
三、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必须装置两部独立的扇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部作为备用,备用扇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如果备用扇风机的能力小于主要扇风机,矿革委会应制订使用备用扇风机时的安全措施;
四、一、二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应装有两部电动机,其中一部作为备用,并要有迅速倒换电动机的设施;
五、主要扇风机的供电线路:一、二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要有两条供电线路,其中一条专用;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要有两条专用线路;
六、装有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该井口的断面积,并且必须正对出风井的风流方向;
七、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扇风机的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要扇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备,要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扇风机供给的风量不得少于正常风量的60%,如反风后回风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采用低于正常风量60%的反风设备,但要报省(区)管理局备案。
反风设备每季至少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年至少要由矿革委会负责举行一次反风演习(在非工作时间内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止利用主要扇风机房和分区扇风机房作其他用途;房内要备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扇风机运转记录簿。
第一百三十八条 通风系统中如某一分区风路过长,主要扇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可以在井下安装辅助扇风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拟定停风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革委会。
第一百四十条 无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停止运转超过30分钟时,因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瓦斯矿井的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停止运转时,因扇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矿革委会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决定全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其他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辅助扇风机停风期间也要打开风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主要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和轴承温度计。以上仪表的指示数,由司机每一小时记入扇风机运转记录簿内。如发现异常变化时,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
四、局部通风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一般要用双巷掘进,每隔一定距离开风眼贯通。
在煤层中采用单巷掘进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制订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局部扇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经常运转;
二、局部扇风机和启动装置要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眼不得小于10米;局部扇风机的吸入风量,要小于全风压所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三、风筒要经常维护,保持吊挂平直,接头严密,避免车刮炮崩,以减少漏风;
四、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五、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延时的风电闭锁装置。只有当局部扇风机运转后,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才能通电。
第一百四十五条 使用局部扇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都要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在恢复工作前,必须检查瓦斯,局扇和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扩散通风,但无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如果距最近风眼不超过10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电机车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充电的数量小型机车电池不超过三组或大型机车电池不超过一组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有单独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道内,并且要保证每小时能有火药库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井下机电峒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在特殊情况下,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个别峒室可设在回风风流中,但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二节 瓦 斯
第一百五十条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过一次沼气(不论其中有多少层是无沼气的煤层),该矿井就必须依照瓦斯矿井的工作制度来管理。
各矿务局革委会必须在全年瓦斯变化较大的一个月组织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结果报省(区)管理局审批。
瓦斯矿井的等级,根据沼气含量最大的煤层日产一吨煤涌出的沼气量确定,分为下列四级:
一级瓦斯矿井:5和5立方米以下;
二级瓦斯矿井:5以上到10立方米;
三级瓦斯矿井:10以上到15立方米;
超级瓦斯矿井:15立方米以上。
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都作为超级瓦斯矿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矿革委会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告矿务局革委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作业,由矿革委会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沼气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个别地点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时,要立即进行处理,附近20米内,停止进行其它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使用机械采煤或掘进的工作面内局部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机器运转,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才许开动机器。
第一百五十五条 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只有在沼气浓度降到1%以下,才许开动机器。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每一矿井要从采掘施工、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第116条的规定时,必须予以封闭。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排除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工作,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必要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开拓新水平的井筒(平峒)和主要石门接近未揭露过的瓦斯煤层时,必须在距离煤层10米以外开始打钻,钻眼超前工作面不得小于5米,并经常检查工作面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掘进岩石巷道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注意瓦斯变化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
抽放瓦斯的管理制度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抽放瓦斯的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站房内和站房周围20米范围以内,禁止有明火;
三、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都要设置两套,其中一套备用;
四、站房内电气设备和照明灯都要采用矿用防爆型设备,否则必须有效地隔离;
五、站房要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和必要的检测仪表,并要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记录瓦斯浓度,正常抽放的瓦斯浓度降到30%以下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泵运转,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恢复瓦斯泵运转以前,要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才能供给瓦斯。
六、抽放管道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等安全设备,并要经常检查,保证良好。
第一百六十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区域巡回瓦斯检查制度。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要记入瓦斯检查表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要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
瓦斯检查员要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日志。
矿井通风部门的值班干部每班都必须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瓦斯检查日志每天报矿革委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审阅。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瓦斯矿井中所有巷道(包括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的峒室)内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一、二级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两次;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要在其进、出风口检查一次。
在无瓦斯的煤层内,每天至少要在进、出风口检查一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瓦斯矿井中,对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三、超级瓦斯矿井中采用机械采煤或掘进的工作面,要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第一百六十三条 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受破坏以后,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和恢复通风的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才许恢复工作。
在瓦斯矿井中,所有安装电动机和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要经过瓦斯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才许可开动机器。
第一百六十四条 瓦斯矿井的职工都要学习有关瓦斯方面的安全知识。
瓦斯矿井的采掘区、队、班长、技术人员和放炮员都要学会检查瓦斯,这些人员下井要携带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用瓦斯检定灯检查沼气时,必须先用正常火焰进行,如果发现火焰发暗、伸长或出烟等现象,即证明沼气浓度超过4%,此时必须停止检查,立即退出;如果火焰无变化时,应将灯芯慢慢捻到黄色火焰消失(火焰发亮点约2毫米左右),再进行检查。
检查时,要稳持灯座,慢慢将灯由巷道底部举向巷道顶部,如果灯内充满火焰时,必须小心将灯向巷道底部慢慢下移,禁止震动或用口吹。
瓦斯检定灯在井下熄灭时,只许在进风巷道中用灯上的打火机重新点燃。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的区域内,禁止使用瓦斯检定灯检查瓦斯。
第一百六十六条 瓦斯检定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灯上要有两层铁丝网和一个金属罩子,铁丝网要毫无破损,并用直径为0.3~0.4毫米的铁丝编制,每100平方毫米网面上至少要有144孔;
二、玻璃罩要无色、无气泡和无其它毛病,上下两端要平行,并且和中心线垂直;
三、灯上要有控制灯芯和打火的装置,并且要有磁锁;
四、灯的各部分必须连结紧密,每次从灯房发出以前,要用不小于0.25大气压的压缩空气检查。
第三节 煤 尘
第一百六十七条 新矿井在建井前要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要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由矿务局革委会负责组织进行,并将试验结果报省(区)管理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制订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和煤尘管理制度,地面煤仓和洗煤厂,也要采取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设计和安装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都要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要经常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上风眼不得兼做溜煤眼使用。
第一百七十条 产生煤尘的下列地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要采取喷雾、洒水、煤层注水、水炮泥或其他防尘措施;
二、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皮带走廊都要进行喷雾、洒水。
喷雾、洒水设备要指定人员管理,不准任意拆除。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井下巷道必须定期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清扫、冲洗和刷浆的地点和次数,由矿务局革委会规定。
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和相邻的煤层要用岩粉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要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他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的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或不撒布岩粉。
使用岩粉的矿井,岩粉的质量、岩粉的撒布、岩粉棚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等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三章 防火和灭火
第一节 防 火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井口房和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都要有防火措施和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矸石山和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要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得设在煤层露头上和表土下10米以内即有煤层的地面上,或采空区上可能塌陷的范围内。
第一百七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水管系统。结合湿式凿岩、防尘、喷雾洒水和冲洗巷道等用途,设置支管和水阀。水池容量和管路规格,根据需要决定,但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如果有其他水源能保证消防用水时,也可不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附近要装设水泵,其扬程和排水量在设计矿井消防设备时规定。
开采深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非生产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水仓内的储水量和消防用的排水设备,由矿务局革委会确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新建小型矿井可采用木井架;现有生产矿井的木制井架和井口房,可不改建。采用木制井架和井口房的矿井都要编制防火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进风井口和进风平峒口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地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矿井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防火铁门进行一次检查。
进风井筒和各个水平的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要装有两道容易关闭的铁门或木板上包有铁皮的防火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但扇风机房设在工业广场外时,除开采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使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扇风机的风峒都要砌■。风峒和暖风道内要装设两道闸门,以便在井口着火时关闭,阻止烟火入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筒、平峒以及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沿煤层开凿时,必须砌■;在岩层内开凿时,可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井筒与井底车场或大巷相连地点、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相连地点,都要砌■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第一百八十条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准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接焊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接焊等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井下清洗风镐和风钻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和棉纱、布头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等,也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要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消防材料库要设在井口房附近,并有铁路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要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运输大巷中;
三、消防材料库贮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革委会决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材料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要及时补齐。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火药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和采掘工作面的附近巷道中,都要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要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
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要会同矿井有关部门对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一百八十四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道都要布置在岩层内或无自然发火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自然发火煤层内,必须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厚煤层和中厚煤层时,必须用采区后退采煤法,并在煤层最短发火期以内,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或其它防火措施。
采用预防性灌浆法时,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的采空区,要用泥浆尽可能充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采空区和三角点要充满。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用顶板陷落法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中,在主要石门的上方,必须留出煤柱,煤柱的高度要和整个阶段的高度相等。留在主要石门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采区结束后,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有自然发火的煤层中,巷道■顶的空隙和冒落处,都要用黄泥、水砂或泥浆充填。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第一百八十八条 设计新矿井时,必须根据煤的自然倾向性鉴定,做出相应的设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采用预防性灌浆法时,对巷道布置、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等,都必须在采区设计中明确规定。疏水、输浆管路及灌浆设备必须随同采区同时移交生产。
在每月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要同时安排防火灌浆的地点、时间和进度。
第一百九十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在采区进、回风道内,必须先砌好留有门峒的防火墙,门峒附近要放置门扇,储备足够封堵防火墙门峒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采区结束后,要及时予以永久性封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煤层时,每半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废弃巷道的密闭情况和废弃井筒的填塞情况;每旬至少要检查一次已采区的密闭情况;每周要测定一次采区回风巷道和可能自行发热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并要采取空气试样,进行分析。
所有检查、测定、分析的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矿革委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第三节 井下灭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切人员发现井下发火时,首先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井调度室。区、队、班、组长要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有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要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传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矿革委会值班领导人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会同矿山救护队提出抢救灾区人员的措施,拟定扑灭火灾的行动计划,并组织抢救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闭火区时,首先要打临时密闭隔断风流,然后在临时密闭外面砌筑永久性防火墙。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在砌筑永久性防火墙以前,要用砂包堆成一道保护墙,以便在其掩护下砌筑永久性防火墙。
封闭火区时,必须由矿山救护队经常检查沼气,并取样化验。有爆炸危险时,应暂时停止密闭工作,撤出人员。
第一百九十四条 防火墙的规格质量和技术操作上的要求,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四节 火区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各矿的每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要编号,并要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井下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个永久性防火墙附近都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木牌,记明防火墙内外的瓦斯浓度、温度以及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员姓名;
二、防火墙内的温度和空气成分,要定期进行测定和分析;
三、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瓦斯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所有检查和测定的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中,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人要按时审阅,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明火区确已熄灭以后,才准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订专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如果发现一氧化碳或有复燃象征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都要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通过的巷道内的人员必须撤出。
第一百九十八条 火区内的恢复工作和生产工作,只准在火区完全熄灭以后才能开始进行。在已熄灭的火区内及其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层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革委会批准。
在火区附近(同一煤层、同一水平)进行开采时,必须留有煤柱隔离火区,并要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在火区下面(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层)不准回采。但如果回采下面煤层对火区没有影响,对安全生产没有威胁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回采。

第四章 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局、矿必须搞清矿区附近的受水面积,汇水情况,河流、山沟的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以及当地雨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条 各局、矿每年都要编制防治水计划。防治水工程必须在雨季以前竣工。
在每年雨季前,要成立由局、矿革委会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领导的防治水组织。检查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检查防雷设备、水泵、水管、水闸门等的安装、检修情况和水仓、水沟的清理以及防洪抢险物资的准备情况。
第二百零一条 井口和地面建筑物的标高,都要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否则,必须修筑堤坝、水沟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洪水灌入井下或冲毁地面建筑物。
第二百零二条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积水的地点要修筑沟渠,以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要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建筑沟渠排水时,要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以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
二、矿区受到河流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防止洪水侵入;
三、排到地面的井下水,要妥善处理,不得渗入井下;
四、漏水的沟渠或河流要及时防堵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地面塌陷区的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五、在雨季时,每次下雨和下雨以后,要派专人检查矿区内和附近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如果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抢修。
第二百零三条 矸石、炉灰等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在雨季时冲到工业广场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沟渠、河道。
第二百零四条 对使用中的钻眼要加盖或用塞子封好,报废的钻眼必须封闭,以免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流入井下。
第二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五条 各局、矿必须指定专人搜集、调查和核对井田范围内的老井和小窑的详细情况,并经常了解矿区内生产小井的情况,结合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绘制出位置关系图。
第二百零六条 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时,必须在矿井分界处留有隔离煤柱。如果矿井是以断层分界时,要在断层两侧留有隔离煤柱。隔离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石移动角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在被淹井巷上面或下面的煤层和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必须在排除被淹井巷中的积水以后进行。如果不可能排除积水时,在下述情况下,经制订工程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可以进行开采:
一、被淹井巷煤层下面的煤层如果与被淹井巷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和层面垂直)为本煤层厚度的40倍时,可以进行回采;
二、被淹井巷煤层上面的煤层低于被淹井巷水平面的部分,如果与被淹井巷煤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为被淹井巷煤层厚度的40倍时,也可以进行回采;
三、在被淹井巷上面或下面的岩层掘进巷道时,巷道和被淹井巷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掘凿高度的10倍。
上述工作中,如果遇到地质破碎带或有巷道、钻眼与被淹井巷煤层相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隔离煤柱。
第二百零八条 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或有黄泥的岩石洞穴附近开采时,必须采取与在被淹井巷附近开采时同样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河流、湖泊、溶洞、含水丰富的含水层等通过断层、裂缝与煤层有水力联系时,必须找出破裂线在煤层内的位置,并要在其两侧留出隔离煤柱。巷道必须穿过破裂线时,掘进中必须探水前进,并要在巷道中砌筑一道水闸门,穿过破裂线的一段巷道要砌■灌浆,还要在破裂线另一侧加筑一道水闸门。
第二百一十条 开采含水煤田(流砂、含水峒穴、含水丰富的含水层等)和在湖泊、沼泽、河流以及在雨季有洪水流过的干涸河床或山沟下面开采时,必须制订专门设计报省(区)管理局批准,报部备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回采隔离煤柱的工作,只许在被淹井巷中的积水完全排除或放出以后进行,并且要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了预防被淹井巷中的积水突然涌出或其他意外水灾,要在井下适当地点砌筑水闸墙(或水闸门),水闸墙和水闸门都要有专门设计,并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板涌水或其他异状)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三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井下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时,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至少要装置两组(一组工作、一组备用),另外还要设置轮换检修用的水泵。每组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保证在20小时内将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排除。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要增设水泵,或在主要泵房中预留安装水泵的位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水患严重的矿井,主要泵房至少要有两个出口:一个用斜巷通到井筒,这个出口要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个通到井底车场,通路内要设置容易关闭的密闭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主要水仓要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进行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扩建矿井和生产矿井的新水平,主要水仓的容量要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要能容纳流入该水仓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所有水仓的进口处都要设置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煤矿井,在水仓进口处,还要设置沉淀池。
第二百一十七条 水泵、水管、阀门等要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要全面检修一次,所有零件都要补充齐全;水仓中的淤泥要定期清除。
第四节 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各局、矿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接近积水地区的掘进或排放被淹井巷中的积水,都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探水眼的深度和超前距离,都要根据水头高低、岩层或煤层硬度、厚度等,由矿务局革委会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溶洞、含水断层或含水丰富的含水层(包括流砂层、冲积层、风化带等)时;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时;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时;
四、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第二百二十条 各矿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编制探放水计划时,要有防止有害和易燃气体突然涌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 安钻探水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加强钻孔附近巷道的支架,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上打好坚固的立柱;
二、确定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和每次钻进的深度;
三、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他水路;
四、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五、水压较大地点的探水眼要设套管,以便安装水阀调节流量,特别危险地区还要选择坚固地点砌筑水闸墙。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打深水眼时,如发现煤、岩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移动钻杆),由班、组长派人监视水情,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撤出所有危险地区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发现钻眼内放出有害或易燃气体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进行放水以前,必须估计积水量,并要根据矿井的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钻眼内水压过大时,必须用木楔或其他有效方法堵住钻眼,背紧工作面(留出钻眼部分),并在背板后面加设木垛,必要时,还要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水闸墙。然后方可打开钻眼放水。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放水时,要经常观测钻眼中的出水情况,遇到水流由大变小或由小变大时,必须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中的积水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如有危害,必须进行处理。
在排水过程中,还要有防止被水所封住的瓦斯突然涌出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五章 火药和放炮
第一节 火药的储藏
第二百二十八条 火药(包括炸药、雷管等,以下各条同)的储藏和失效火药的处理,永久性地面火药库房的建筑结构及各种设施,总库的最大储藏量、安全距离等都要按照《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地面分库的每座库房储藏各种火药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吨,分库所有库房储藏各种火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炸药75吨、雷管25万发。分库储藏火药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三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如当地交通不便时,火药的储藏量准许达到所供应的矿井六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三十条 建筑在山岭或丘陵内的埋入的火药库或利用旧平峒作为火药库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峒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两道门。第一道门(外面的)为包铁皮的板门,第二道为栅栏门;
二、峒口到最近储藏峒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火药库必须有两个入口;
三、峒口的前面必须设置横堤,堤要高出峒口1.5米,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峒口宽度的三分之二,厚度要不小于1米,底部长度和厚度要根据所用的建筑材料的静止角决定;
四、通向火药峒室的巷道,必须向峒口方向掘成斜坡,要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轨道;
五、除有装卸火药用的平峒外,并且要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峒),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要设在地面;
七、火药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米时,必须装设雷电防护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地面上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雷管都要分别储藏在不同的库房内。
地面分库的同一库房在特殊情况下,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储藏两种以上的火药,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内要用不燃性材料砌墙隔开,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厘米,各种火药要储藏在不同的间隔内,各间隔要有单独出口的套间;
二、库房内各种炸药的总重量不得超过3吨;储藏雷管时,不得超过一万发,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靠外墙的架子上;
三、雷管和炸药要在不同的套间内发放。
存放火药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火药箱。
第二百三十二条 火药库必须有发放火药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准许临时保存放炮员的空火药容器和放炮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必须有边缘突起的桌子,桌子上要铺有柔软性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地面分库,可以利用不住人的房屋(或窑洞);也可以采用粘土、土坯等另行建筑。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火药库的安全距离、防火设施、管理制度和永久性地面火药库相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的火药可以存放在棚子、帐篷、峒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火药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或日晒,箱下要垫有厚度在20厘米以上的垫木;
二、临时保管火药的数量: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一万发;雷管必须放置在专用的箱子内,箱子要加锁,并且要放置在距离炸药2米以上的地点;
三、保管火药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大路、铁路等的距离,必须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
四、保管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刺线网,并要有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开凿井筒或平峒时,可以在距井筒或平峒口50米以外的专用房屋内,存放一昼夜使用的火药。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应采用峒室式或壁槽式。火药必须储藏在峒室或壁槽内。峒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
井下火药库应包括库房、辅助峒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峒室中,要有检查电雷管、发放火药、保存放炮员用的空火药容器和放炮器等的专用峒室。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火药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峒室以及距损坏后能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米;
二、库房距经常行人的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25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米;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峒室式的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米;
四、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要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要延长2米,断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五、每个火药库要有两个便于运送火药和行人的出口;
六、库房地面要高于所在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排水防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砌■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火药库出口两旁的巷道,也要砌■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其长度都不得小于5米。辅助峒室或巷道尽头,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火药库的出口处,还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储藏量,不得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的炸药需要量和十昼夜的雷管需要量。
每个峒室的容量,储藏炸药不得超过2吨;每个壁槽的容量,储藏炸药不得超过400公斤或相应的雷管。
第二百四十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在井下火药库距放炮工作地点超过2.5公里的矿井内,以及在井下没有火药库的矿井内,可以设发放火药的峒室,但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并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放峒室要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离使用的巷道不小于25米;
二、峒室的最大储藏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三、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并用不小于24厘米厚的砖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管理制度要与井下火药库一样。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储藏火药的峒室和壁槽内不准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的火药库,准许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第二百四十二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火药领退制度和雷管编号制度。
雷管在发出使用以前,必须检验导电性能,并按电阻大小分组。在一条放炮线路上的雷管,要选配电阻相近的雷管。
火药要进行定期试验,失效的火药必须妥善处理。处理失效的火药,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二节 火药的运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局、矿在地面运输火药时,必须依照《火药制造厂暂行保安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沿井筒运送火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二、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火药箱,不使滑动;运送其他炸药时,火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的三分之二;如果将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火药时,车辆必须符合第245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火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准有其他任何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运送其他火药时,不得超过每秒4米;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1米;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药;
七、禁止将火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二百四十五条 用电机车运输火药时,电机车司机和火药运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雷管不要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及与电机车之间,都要用三个空车隔开;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要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厢内部要铺有胶皮或麻袋,并且只准放一层火药箱;其他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出矿车边缘;
三、必须由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上述人员都要坐在尾车内;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五、装有火药的列车不许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输火药,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要在每秒1米以下,运输雷管的车辆要加盖、加垫。
严禁用电溜子、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火药。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由火药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火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运送,或在放炮员照顾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二、火药要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雷管和炸药要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禁止将火药装在衣袋内;领到火药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
三、放炮员携带火药乘坐车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四、携带火药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火药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五、携带火药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放 炮
一、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的回采工作面和三、超级瓦斯矿井中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内,放炮员要固定在一个采区内。
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放炮员,可以兼职,但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冻结的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禁止使用,并且不许把这种药炸折断、切割、揉擦、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不许使用含水分超过0.5%的硝酸铵类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要用手揉松,使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火药库。
禁止在井下使用黑色火药。
第二百五十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使用毫秒雷管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在岩层中开凿井巷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的工作面上,可以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性雷管,在一、二级瓦斯矿井的无瓦斯煤层中,也可以使用延期性雷管,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瓦斯煤层10米以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革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加长这个距离)。如果工作面上发现瓦斯时,禁止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性雷管。
自制的火药经试验、鉴定合格,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后,才准在井下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火药箱应放在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要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五十二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药必须在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装配,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必须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装配引药;禁止坐在火药箱上进行装配;
三、在装配引药时,要防止雷管震动和冲击;
四、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许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装完炮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第二百五十四条 没有封泥的炮眼,不准放炮。
封泥要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制成,如砂子、粘土和砂土混合物等。也可以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块状的材料作封泥。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禁止使用糊炮;禁止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二百五十五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炮眼的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煤层或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米;
二、在煤层内放炮,封泥长度至少要为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割煤机掏槽时,封泥的长度不得小于0.5米;
三、在岩层内放炮,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在0.9米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二;炮眼剩余部分都要用封泥填满;
四、炮眼内的各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五、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大块岩石上放炮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并且要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一、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
三、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它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物体时;
四、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塘等情况时。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以前,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要洒水。
第二百五十八条 放炮前,队长或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放炮前,机器、工具和电缆等,都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第二百五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要由矿务局革委会根据具体条件统一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炮母线和连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并不得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二、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管子、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放炮都要使用放炮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220伏;并且要有放炮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与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要经过设计,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炮器和电力放炮的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放炮器的把手或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时,不许将把手、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放炮时,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然后再放炮。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之后,才准许进入工作面。
第二百六十五条 通电以后火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性雷管时,至少要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且要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交清情况。
处理时,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二、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禁止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或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火药;
五、在瞎炮没有处理完毕以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百六十七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测人员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应设置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方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放
炮。
第二百六十八条 火药库及火药发放峒室附近30米范围内,禁止放炮。
二、立井井筒放炮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运送火药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的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要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中。
第二百七十条 装配引药的工作,准许在地面上专用的房间内进行。专用房间距离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等的距离,要依照火药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但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米。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只许在地面上或生产水平内进行放炮。
只有在放炮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全部人员撤退,以及将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才可以进行放炮。
放炮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放炮时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第六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运 输
一、平巷运输
第二百七十二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瓦期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
二、三级和没有瓦斯喷出或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超级瓦斯矿井的进风巷道中,要使用矿用安全型蓄电池机车。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在三级瓦斯矿井中砌■的主要进风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
三、瓦斯矿井回风巷道中,禁止使用架线电机车;沼气浓度不超过0.75%的回风巷道内,可以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
四、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在回风巷道中和煤层掘进巷道中禁止使用电机车。但在距回采工作面50米以外的进风巷道内,或沿走向掘进岩石巷道中,巷道到煤层的距离不小于5米,掘进回风中的沼气浓度不大于0.5%时,可以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
第二百七十三条 电机车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机车在运行中禁止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机车、矿车要定期检修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撒砂装置(不包括两吨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装置的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均不许使用。
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机车运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制订用矿灯可发送的紧急停车信号,以备任何人发现机车或列车有危险情况时发送,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准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要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三、列车、单独机车都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四、同一区段轨道上,禁止行驶非机动车辆,必须行驶时,要经井下调度人员同意;
五、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要有声光信号;
六、接近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地方,以及前面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七、列车制动距离: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井轨道在使用期间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维修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5毫米,水平错差不大于1毫米;
二、两条轨道顶面高低差不大于5毫米;
三、轨距偏差:直线段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曲线段加宽后不得大于5毫米,也不得小于2毫米;
四、道床要压实,无浮枕。
第二百七十七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钢轨接缝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与道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平行钢轨上每隔50米连接一根导线,导线电阻相当于断面不小于50平方毫米铜导线的电阻;钢轨接缝处的电阻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每米重15公斤的钢轨:0.00025欧姆;
二、每米重18公斤的钢轨:0.00024欧姆;
三、每米重24公斤的钢轨:0.000225欧姆。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轨道连接处,必须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距第一绝缘点要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绝缘点要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第二百七十九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电压,直流电不得超过600伏,交流电不得超过400伏。
第二百八十条 电车线的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走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1.8米;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人车停车地点——2.2米;
三、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平峒,在工业广场内,不和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2.2米。
第二百八十一条 电车线悬挂点的间隔,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3米。电车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第二百八十二条 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人员下井后到工作地点所经平巷(在同一水平内)的长度超过1.5公里时,上下班时间要用车辆运送人员。
第二百八十三条 运送人员要设专用人车。如果条件暂时不具备,可以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凡有人员乘坐的列车,都要按运送人员要求行车。使用矿车运送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车辆运送人员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要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禁止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放炮员乘车按第247条规定执行);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秒3米;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要有照明,架线要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要切断架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要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二百八十五条 乘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二、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前,禁止人员上下和站立;
四、除专门运送人员的车辆外,电机车、物料车、平车以及两车厢之间都禁止搭乘人员;
五、用架线电机车牵引矿车运送人员时,靠电机车的两辆矿车(一吨矿车)的长度内禁止乘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蓄电池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禁止携入瓦斯检定灯。测定电压时,准许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以后进行。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准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力推车运输必须做到:
一、推车时要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巷道口、风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前面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要发出警号;
二、禁止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两车要有适当距离,防止矿车撞人。
第二百八十八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都要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厘米。
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要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倾斜小于30度、垂深大于90米,或倾斜大于30度、垂深超过50米时,要装设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
第二百九十条 运送人员的车辆要有顶盖,车辆上要装可靠的断绳保险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用手操纵)。当断绳时,各个车辆上的断绳保险器能同时发生作用。
运送人员列车的跟车人,必须坐在列车行驶方向的第一辆车内;手动断绳保险器的把手或制动器的把手,也要装在该车内。
使用架空人车、行人辅助器和钢丝绳皮带运输机运送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第二百九十一条 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在行车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倾斜井巷中若有几个水平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要悬挂信号牌。
第二百九十二条 行驶车辆的倾斜井巷内,必须装有防止跑车的保险装置。下部停车场要设躲避峒。上部和中部有跑车危险的各个停车场,必须设挡车器或挡车栏。挡车器或挡车栏要经常关闭,放车时才允许打开。
倾斜井巷甩车场要设警铃,甩车时要发出警号。
第二百九十三条 倾斜井巷运输禁止蹬钩;行车时,禁止行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 倾斜井巷的运输工作必须设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他装置,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断绳保险器以及其他设备,并且要先放一次空车,以证实巷道和轨道有无引起掉道的危险。
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要负责检查牵引车数和各车的连接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或者连接不良时,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二百九十五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必须使用罐笼。凿井期间可以采用吊桶,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桶要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米;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米;
二、吊桶上方要装保护伞;
三、吊桶边缘不得坐立;
四、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五、没有特殊安全装置的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的吊桶,不准升降人员;
六、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且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顶要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二、罐底要满铺铁板,不得有眼。如罐底下面有转动车挡的连杆装置时,要设牢固的检查门;
三、两侧用铁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眼的铁板;
四、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门不得向外开;
五、罐笼内要装有车挡;
六、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两个罐笼的最大载重量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七条 升降人员的罐笼高度和一次乘载的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要连杆除外)不得小于1.9米,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米;带弹簧的主要连杆要设保护套筒;
二、罐笼内每人要占0.18平方米的有效面积;
三、罐笼一次能容纳的人数要明确规定,并且要在井口公布。
第二百九十八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必须装置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断绳保险器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第二百九十九条 立井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衡锤用的钢丝绳要和罐笼用的钢丝绳同一规格,并且要作同样的试验和检查;
二、平衡锤的重量:专为升降人员用的,要等于罐笼本身重量加规定乘载人数半数的重量;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小于罐笼重量加规定乘载人数的重量;
三、平衡锤要沿罐道移动。
第三百条 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在中间水平巷道进行装卸工作时,要装设活动平台。在中间水平已经装有闸腿的生产矿井,当升降人员时,禁止使用闸腿。
第三百零一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毫米;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毫米。
第三百零二条 罐道、罐耳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都要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超过15毫米;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超过原有厚度的25%;或罐耳的任一侧磨损超过8毫米,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毫米;
三、钢丝绳罐道磨损达到在一个捻距内断丝15%;或封闭式钢丝绳的外部钢丝磨损达50%。
第三百零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提升容器在安装或修理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立井内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之间的间隙表
----------------------------------------------------------------------------------------------------------
顺序号| 井壁种类 |罐道梁类别 | 需要留间隙 | 最小间隙 | 备 注
| |和罐道布置 | 的 部 分 | (毫米) |
------|------------|------------|--------------|----------------|------------------------------------
1 | 2 | 3 | 4 | 5 | 6
------|------------|------------|--------------|----------------|------------------------------------
1 | 木 | 木质或金属| 提升容器和 | |井筒装备很挤时,在下面两种情况
| |罐道梁,罐道|井壁之间 | |下,间隙可以缩小到150毫米:
| |布置在提升容| | 200 |(1)提升容器正面(进出口的面)
| |器的一侧或两| | |装有罐道时;(2)两则装有罐道,
| |侧 | | |两罐道中心线到提升容器任何一处
| | | | |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米。
------|------------|------------|--------------|----------------|------------------------------------
2 | 混凝土、 | 金属罐道 | 提升容器和 | |
|砖、料石 |梁,罐道布置|井壁之间 | 150 |
| |在提升容器的| | |
| |一侧或两侧 | | |
------|------------|------------|--------------|----------------|------------------------------------
3 | 混凝土、 | 木罐道梁,| 提升容器和 | |
|砖、料石 |罐道布置在提|井壁之间 | 200 |
| |升容器的一侧| | |
| |或两侧 | | |
------|------------|------------|--------------|----------------|------------------------------------
4 | 木、混凝 | 两个提升容| 两个提升容 | 200 |使用钢轨罐道时。
|土、砖、料石|器间不设罐道|器之间 | |
| |梁 | | |
----------------------------------------------------------------------------------------------------------
续表
----------------------------------------------------------------------------------------------------------
顺序号| 井壁种类 |罐道梁类别 | 需要留间隙 | 最小间隙 | 备 注
| |和罐道布置 | 的 部 分 | (毫米) |
------|------------|------------|--------------|----------------|------------------------------------
1 | 2 | 3 | 4 | 5 | 6
------|------------|------------|--------------|----------------|------------------------------------
5 | 木、混凝 | 不固定罐道| 提升容器和 | | 井筒装备很挤时,间隙可缩小到
|土、砖、料石|的金属或木质|梁之间 | 150 |100毫米。
| |梁 | | |
------|------------|------------|--------------|----------------|------------------------------------
6 | 木、混凝 | 提升容器两| 提升容器上 | | 提升容器上如装有突出的卸载滑轮
|土、砖、料石|边装有罐道 |离罐道中心线 | 40 |时,滑轮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要增加
| | |两侧各约750| |25毫米。
| | |毫米地点与罐 | |
| | |道梁之间 | |
------|------------|------------|--------------|----------------|------------------------------------
7 | 混凝土、 | 提升容器正| 提升容器和 | |
|砖、料石 |面装有木质罐|罐道梁之间 | 50 |
| |道 | | |
------|------------|------------|--------------|----------------|------------------------------------
8 | 混凝土、 | 钢丝绳罐道| 一套提升的 | Δ =250+| Q、Q 、Q :最大终端负荷
|砖、料石 | |提升容器之间 | 1 | 1 2
| | | | |(吨)。
| | | 两套相邻提 | -- | H:提升高度(米)。
| | |升的提升容器 | Q√H | Δ :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毫米)。
| | |之间 |Δ1=250+ | 1
| | | 井壁与提升 | | 在任何情况下,Δ 不得小于300毫
| | |容器之间 |Q +Q |米如果计算结果大于700毫米时,
| | | | 1 2 -- |采用700毫米。
| | | |----------√H | Δ :井壁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
| | | 井壁与提升 | 2 | 2
| | |容器之间 |Δ =0.8Δ |(毫米)在任何情况Δ 不得小于240
| | | | 2 1| 2
| | | | |毫米,如果计算结果大于500毫米
| | | | |时,采用500毫米。
----------------------------------------------------------------------------------------------------------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毫米。井筒深度小于400米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毫米。
提升容器一边装有钢轨罐道时:提升容器的罐耳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用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毫米;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毫米。
第三百零四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度30分;使用双圆柱圆锥形滚筒,小圆柱上带有绳槽时,最大偏角可增到2度;用圆锥形滚筒时,直径大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度,直径小的一端,最大偏角不得超过2度。
第三百零五条 禁止使用箕斗或不作升降人员的井筒升降人员。如果因检查、修理井筒或其他原因必须升降人员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使用自倾罐笼升降人员时,要装有制止罐笼沿井筒上下时翻转的装置和保证人员不致翻入煤仓内的装置。
第三百零六条 检修井筒的人员如果要站在罐笼和箕斗顶盖上工作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可以拆装的保险伞遮防由上面落下的物体;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不得超过每秒0.3米。
第三百零七条 提升容器、连接装置、断绳保险器、罐耳、罐道、车挡、闸腿、活动平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械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保险设备、调整机械和传动装置等每天都要有专人检查一次。每月还要由矿机电部门负责人组织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在未修好前禁止使用。
第三百零八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都要有把钩工。把钩工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过训练合格的人员担任。
把钩工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人员上下井时,要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的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第三百零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都要装有从井底把钩工发给井口把钩工和由井口把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要与绞车的启动装置有闭锁关系。只有井口把钩工发出信号后,才能解除闭锁,启动绞车。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并且要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绞车司机台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要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一个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水平使用时,各水平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并且所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
第三百一十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要经由井口把钩工转发,禁止越过井口把钩工由井底车场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用箕斗提升;
三、用自倾罐笼提升物料。
第三百一十一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要设有把钩工。各把钩工发送信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底总把钩工收齐井底各层把钩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把钩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把钩工收齐井口各层把钩工信号以及接到井底总把钩工信号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第三百一十二条 立井和斜井的提升装置依照第340条的各项规定装设保险装置时,过卷高度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提升速度小于每秒3米的罐笼,不得小于4米;
二、提升速度超过每秒3米的罐笼,不得小于6米;
三、提升的箕斗或自倾罐笼,不得小于2.5米;
四、凿井时期用的吊桶,不得小于4米。
附注:过卷高度的量法如下:
一、罐笼在井口出车平台卸载时的过卷高度:罐笼从出车平台卸载时的正常位置,自由地提升到罐笼的最上绳卡与天轮轮缘接触时为止的高度,或者提升到罐笼某部分接触到井架某部分时为止的高度;
二、自倾罐笼用作升降人员时的过卷高度:从人员进出罐笼的正常位置起,提升到活动罐底开始翻转时的高度,或从人员进出罐笼时的正常位置起到第一项所规定的高度;

三、用作提升物料的自倾罐笼或箕斗在井口卸载时的过卷高度:自倾罐笼或箕斗由井口卸载时的正常位置,提升到自倾罐笼或箕斗的最上绳卡与天轮轮缘接触的高度,或者提升到自倾罐笼或箕斗的某部分和井架某部分接触时为止的高度;
四、用吊桶提升时的过卷高度:吊桶能从出车台自由地提升到上部绳卡与天轮轮缘接触时为止的高度。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井底水窝上必须装有防止过卷时罐笼坠入水窝和托罐的设施。主要提升人员的井筒,应在井底车场水平以下深度与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过卷高度相等距离的位置设置托罐梁,托罐梁不得被水淹没。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一、钢丝绳的试验和检查
第三百一十四条 所有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在使用以前都要经过试验。经过试验的备用钢丝绳,如在一年以后使用时,要重新试验。
在30度以下的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可以不经过上述试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除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以及30度以下斜井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一年进行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第三百一十六条 各种提升装置用的新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不得低于9;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得低于9;提升物料时不得低于7.5;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的不得低于6.5;
四、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用的(包括升降人员的、升降物料的、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得低于8。
第三百一十七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低于下列数字时,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低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低于7;提升物料时低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和悬挂吊盘用的低于5。
附注:
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是钢丝绳各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钢丝绳的计算静荷重之比。试验时安全系数的计算,必须将不合格的钢丝除外。
计算静荷重是罐笼或箕斗和连接装置的重量,加罐笼和箕斗所载物料的最大重量,再加钢丝绳的悬垂长度(钢丝绳与天轮的交点起到和罐笼或箕斗在井底最低位置的连接点止)的重量。倾斜巷道内的计算静荷重是用同样的办法求得的,但要计算倾斜角度。装有较重的平衡钢丝绳(平衡钢丝绳每米重量大于提升钢丝绳的每米重量)时,提升钢丝绳的计算静荷重,要以提升容器停在上部出车平台时的平衡绳重量来代替提升钢丝绳的重量。
二、平衡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是平衡钢丝绳各钢丝拉断力的总和与钢丝绳的静荷重之比(平衡钢丝绳的静荷重为平衡绳本身的重量,如果有紧绳轮,要再加紧绳轮重量的一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极绳运输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长度在300米以下时,不得低于5.5;
二、运输长度在300~600米时,不得低于5.0;
三、运输长度在600~900米时,不得低于4.5;
四、运输长度在900~1200米时,不得低于4;
五、运输长度在1200米以上时,不得低于3.5。
第三百一十九条 钢丝绳的每根钢丝都要作拉断和弯曲试验。钢丝的韧性: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得低于特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和平衡用的,不得低于Ⅰ号钢丝的韧性标准。作重复试验时,专为升降人员用的以及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应符合Ⅰ号韧性标准;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应符合Ⅱ号韧性标准。
新钢丝绳进行悬挂前试验时,如果其中拉断、弯曲不合格的钢丝数和钢丝总数之比:专为升降人员用的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达到10%时,都不得使用。
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经拉断、弯曲试验不合格的钢丝数达到钢丝绳全部钢丝数的25%时,必须更换。
第三百二十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用的钢丝绳的使用期限:
提升钢丝绳不得超过二年;平衡钢丝绳不得超过四年。如果提升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不超过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并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可以继续使用。

使用过的提升钢丝绳,如果经试验证明还能符合提升物料用钢丝绳的各项规定时,可作为平衡钢丝绳使用,但使用期限要从四年中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在井筒内悬挂水泵、水管、风管、安全梯、抓岩机和电缆用的钢丝绳,一般使用年限为二年。如经试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但要加强维护和检查。
第三百二十一条 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必须每日以每秒0.3米以下的速度进行详细检查一次,并记录断丝情况,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与钢丝总数之比达到下列数目时,要更换钢丝绳:
一、提升钢丝绳:5%(钢丝绳和钩环连接处达到此数时,可砍掉断丝部分的尾绳继续使用);
二、平衡钢丝绳:10%;
三、30度以下的倾斜井巷、单钩或双钩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四、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25%。
提升用复式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的断面积超过全部钢丝断面积的5%时,也要更换。
第三百二十二条 钢丝绳如果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钢丝绳从受拉力时离滚筒的一点起到和罐笼连接点止),如有损坏或其长度增长0.5%以上时,就要更换。
第三百二十三条 钢丝绳如有断股、接头、直径缩小达10%和其他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和物料。
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水平巷道内和30度以下的倾斜井巷中运输物料使用。
第三百二十四条 平衡钢丝绳要有适应罐笼(或箕斗)过卷时直达天轮的长度。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在立井罐窝内要装有活动的紧绳轮,以免平衡钢丝绳自行扭转或在过卷时被拉断。紧绳轮必须保持经常不被水淹。
钢丝绳罐道的拉紧装置的调节部分要设在井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要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钢丝绳在使用前要妥善保管,并要涂钢丝绳油。在使用期中要根据钢丝绳的锈蚀情况定期涂油。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不得涂油。
二、连接装置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无极绳、单钩或双钩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倾斜角度超过12度的单钩或双钩运输和倾斜角度超过18度的无极绳运输时,还要加装保险链或保险绳。
单钩、双钩运输用的绳头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作试验。单钩、双钩和无极绳运输用的连接装置,要定期试验。
第三百二十七条 钢丝绳和罐笼的连接必须加装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
断绳保险器的全部连接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和上油,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断绳保险器,必须试验合格后才准使用。使用中的断绳保险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不脱钩检查性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第三百二十八条 连接装置和其他有关部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专为升降人员的提升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以及运送人员车辆的每一个连接器、钩环和保险链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升降物料和人员用的,不得低于 3);1
三、矿车的连接钩环、连接杆和无极绳运输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单钩或双钩运输的绳头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上绳式无极绳运输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要假定每根链子都是平均地担负罐笼及其全部荷重的重量,并考虑链子的倾斜角度。
保险链和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在使用前要有试验证明。每隔五年要更换一次,如经试验合格,仍可继续使用。
所有类型的连接装置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更换。更换的标准由矿务局革委会统一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悬挂吊盘时,至少要由吊盘上的四个吊持点连接于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米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许兼作罐道使用,如果兼作罐道使用时,要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挂吊盘的主钢丝绳和悬挂水泵、水管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
二、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水泥管等和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5;
三、悬挂上述设备的其他悬挂装置(钩、环、螺丝等)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0;
四、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
吊盘链子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拉紧装置的连接都必须上紧,使其无脱开的可能。
第三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如清除工作面的大块岩石等)。使用前要以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使用期内,每经三个月至少作同样试验一次,每两年至于要更换一次。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三百三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动摩擦轮:不得小于10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天轮:不得小于8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和天轮:不得小于60;
四、矸石堆绞车和运输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期中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都不得小于20。
第三百三十二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900;
三、凿井期中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的提升装置:不得小于300。
第三百三十三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只准缠绳一层,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绳两层;
二、在45度以下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绳两层;
三、在30度以下、斜长超过600米的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绳三层;
四、暗井(包括立井、绞车道、轮子坡)中专为升降物料和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绳三层;
五、在建设时期,无论在立井或斜井中,升降人员或物料的,都准许缠绳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准许缠绳三层;
六、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作多层缠绕。
第三百三十四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滚筒边缘要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要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螺旋形绳槽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四分之一长的部分)必须经常加以检查,并且每季要将钢丝绳移动约四分之一绳圈的位置。
第三百三十五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有特备的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二、钢丝绳不得因绳眼有锐利的边缘而变形,曲折处的弯曲程度要小,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要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另外还要留几圈绳作定期试验之用。留作定期试验的部分可以缠绕在滚筒上,也可以卡在滚筒之内。
第三百三十六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至少要低于天轮轮缘1.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使用带衬垫的天轮,各段衬垫磨损达一个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该段衬垫要立即更换。
第三百三十七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每秒每秒0.75米,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
提升 |20 |30 |40 |50 |75 |100|200 |300 |400
高度 | | | | | | | | | 和
(米)| | | | | | | | |400
| | | | | | | | |以上
------|------|------|------|------|------|------|--------|--------|--------
最大 | | | | | | | | |
速度 |3.5|4.3|5.0|5.6|6.9|8.0|10.5|11.5|12.0
(米 | | | | | | | | |
/秒)| | | | | | | | |
------------------------------------------------------------------------------------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表规定数值的三分之一;无罐道时,不得超过每秒1米。
第三百三十八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出的数值:
----
V=0.8√H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米/秒);
H——提升高度(米)。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公式求得数值的三分之二;无罐道时,不得超过每秒2米。
第三百三十九条 倾斜井巷内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斜长在300米以下时,每秒3.5米;斜长在300米以上时,5米。
倾斜井巷内升降人员时,其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每秒每秒0.5米。
当用箕斗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长在300米以下时,每秒5米;斜长在300米以上时,每秒7米。
第三百四十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卸载位置(或出车平台)0.5米时,要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的15%时,要能使操纵装置断电;
三、过电流或无电压保护装置;
四、当罐笼最大提升速度超过每秒4米或箕斗最大提升速度超过每秒6米时,必须装设速度限制器,使提升容器在将要到达井口时,能自动减低速度到每秒2米以下;
五、防止闸瓦过度磨损时的警铃和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
六、要装置松绳信号装置;
七、使用箕斗提升时,要在井口煤仓装置满仓信号,煤仓装满时能自动报警或断电。
第三百四十一条 提升绞车要装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和司机不离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要能在紧急时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一套闸瓦制动时,操纵部分必须分开。
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节制动闸。
第三百四十二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传动的制动装置,除由司机操纵外,还要具有能自动抱闸的作用,并且在抱闸同时使提升装置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每秒4米,滚筒直径不超过2.5米的绞车,其常用闸用配重传动时,可以由司机用体力制动;超过上述条件的绞车,必须用机械传动的、可调节的常用闸。提升重量在10吨以下的凿井用的稳车,可以准许用手动保险闸。
第三百四十三条 提升绞车除有制动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外,应加设定车装置,以便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装置时使用。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立井时,下放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有常用闸和防止逆转的装置。如稳车为新制造的,还要有保险闸和闭锁装置(在逆转装置发生作用时,用以制止电动机向下放重载的方向开动)。
第三百四十五条 保险闸的空动时间(由保险闸开始动作时起至闸瓦刚刚接触到闸轮上的一段无效时间)不得超过0.5秒。拉闸时,在杠杆和闸瓦上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倾斜井巷中,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发生的最大力矩,都不得小于绞车设计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倾斜在30度以下时,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
倾 角(度)|5--15|20 |25 |30
------------|--------|------|------|------
M制动 | | | |
K=------ |1.8 |2.0|2.6|3.0
M设计 | | | |
----------------------------------------------

备注:
1.表内未列出的角度按比例推算。
2.坡度变化的巷道按巷道的最大坡度确定。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制动力矩不得小于绞车设计静荷重旋转力矩的2倍。
双滚筒绞车如用定车装置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空转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和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木质闸瓦的摩擦系数一般采用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不得合并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立井和30度以上的倾斜井巷,提升装置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在下放重载(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得小于每秒每秒1.5米;在提升重载时,不得超过每秒每秒5米。
倾斜在30度以下时,提升重载时的减速度不得大于下表规定:
----------------------------------------------------
倾 角(度) |5--15|20 |25 |30
------------------|--------|------|------|------
减速度(米/秒2)|3.0 |3.4|4.2|5.0
----------------------------------------------------

备注:
1.表内未列出的角度按比例推算。
2.坡度变化的巷道按巷道的最小坡度确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在下放重载时,要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在提升重载时,要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第三百四十八条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一段时间内,除值班司机外,副司机必须在旁监护。
在每班开始升降人员之前,要先开一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可不在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矿井调度室汇报,记录停车的起止时间、故障原因,并积极参加处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各矿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务局主管部门组织各矿进行检查和试验一次。检查和试验项目如下:
一、本规程第340条所规定的各种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位及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传动装置线路系统的情况和蒸气绞车的供汽设备的完善程度;
四、各种保险、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工作性能,并计算其制动力矩;
六、保险闸平均减速度的确定;
七、各类井架的结构、锈蚀和震动情况。
要将检查结果编成报告书,对检查出的缺陷,要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三百五十条 每部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提升绞车说明书;
二、提升绞车总装置图;
三、制动装置的详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接线系统图;
五、每日检查提升装置元件(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断绳保险器和罐道等)的记录簿;
六、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簿;
七、岗位责任制;
八、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制动系统图、电气接线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岗位责任制等必须经常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三百五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调节器要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水冷式压缩机应有断水保护或断水信号。冷却水出水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0度。
第三百五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汽缸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摄氏190度;双缸不得超过摄氏160度。压缩机油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215度。
第三百五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固定式压缩机应与风包隔开。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放水阀,并有检查孔。要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水利电力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煤矿地面和井下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以及安全等工作。上述规程与本规程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百五十五条 电源和供电线路的规定:
一、每一矿井至少要有两条电源线路:三级和超级瓦斯矿井,要有两条专用的线路;一、二级瓦斯矿井,要有一条专用线路;电压在22千伏及以上时,可以不设专用线路。特殊情况,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可以例外。
二、由井上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要泵房)的电力电缆,一般至少敷设两条。当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原有用电负荷。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但专供架线电机车变流设备用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禁止井下电气设备接零。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第三百五十七条 除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无瓦斯喷出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固定式的电气设备可以采用一般矿用型的。但国内尚未生产一般矿用型设备以前,经省(区)管理局批准,允许使用普通型的电气设备。
一、二级瓦斯矿井的采区进风巷道中,固定式电气设备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的;三、超级瓦斯矿井要采用矿用防爆型的。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主要机电峒室可以采用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电话、信号和自动闭锁装置)。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的。普通型携带式测量仪表(如电压、电流、功率表等),只准在沼气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第三百五十八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或矿用安全火花型的电话机、信号装置和自动闭锁装置。除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无瓦斯喷出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可以使用普通型的电话机、信号装置和自动闭锁装置。
第三百五十九条 除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外,三、超级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和主要进风巷道中,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照明灯。其余巷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
一、二级瓦斯矿井的进风巷道中,可以采用矿用安全型照明灯。在工作面顺槽及回风巷道中,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灯。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迁移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迁移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电体接地,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还要将导电体完全放电(在可能积聚瓦斯的地方,必须检查瓦斯,沼气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供电时都要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木牌并送电。
必须带电迁移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革委会批准。
第三百六十一条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二、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
三、除专责和值班人员外,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和它带动的机器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井上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的额定电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井下低压电力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得超过700伏;
二、井下的配电电压不得超过7000伏;
三、井下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电钻等)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得超过127伏;
四、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使用电缆时,不得超过36伏;使用裸线时(只限于安全火花系统内),不得超过12伏;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内,采用瓷瓶架设的裸线时,允许采用24伏。
第三百六十四条 地面、井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磁力起动器、漏电继电器等),如同时使用两种电压时(380伏和660伏),在电气设备外壳上,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百六十五条 每一矿井必须具备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及电力、电话、信号、电车等线路平面敷设图。图上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电话机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等;
三、馈出线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值、熔断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值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四、电缆的用途、电压、断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地点;
六、风流方向。
有关电气设备的一切变动,应及时在图中作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 电器及其保护
第三百六十六条 700伏以下的井下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油开关、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电压在700伏以下的油浸变压器。但峒室内的控制器、自耦变压器、整流器和电阻器等不在此限。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井下线路的短路容量,要根据井下所装油开关类型、电缆断面等加以限制。但不得超过50兆伏安。如超过时,须报省(区)管理局批准。
井下油开关的最大遮断容量,当未标明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最大遮断容量的一半。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井下一次线圈电压在700伏以上的动力变压器,至少要装设过电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井下电动机和由采区变电所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要装设短路电流和过电流的保护装置。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700伏以下的电力网路中,各种开关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保险丝的选择,要按照本规程细则《矿井低压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选择》规定进行。
第三百七十条 矿井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7000伏以下),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母线及供127伏电钻用电的变压器上,必须设有自动切断漏电母线的检漏装置;井底车场范围内变电所的低压母线上,应装设自动切断漏电母线的检漏装置或检漏指示器。
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每天要有值班人员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若发现因网路绝缘电阻降低或检漏装置损坏而不能送电时,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恢复正常后才能送电。
第三百七十一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及经过钻眼向井下供电的地面变电亭的馈电线上,禁止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前,要事先与井下联系。
第三节 机电设备峒室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采区变电所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架。从峒室进出口起5米内的巷道要砌■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工作面配电点要有专用的峒子,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面,应比井底车场的轨面标高高出0.5米。
第三百七十三条 峒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铁板门,铁板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板门上要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风。装有铁板门时,门内可以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板门的开闭。
第三百七十四条 变电峒室长度超过10米时,必须在峒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峒室内各项设备和墙壁之间,必须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项设备互相之间,必须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不需要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三百七十六条 装有带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的井下峒室,禁止设集油坑。
峒室内不应有滴水现象;峒室的过道禁止存放任何设备和物件;带油的设备和变压器如有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七十七条 峒室入口处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
峒室内的电气设备电压超过700伏时,入口处和室内,都要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牌。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峒室内的设备,要分别标明用途和号码,并有停送电标志。
第四节 电 缆
第三百七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敷设电缆:
一、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运输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进风立井井筒。但在个别情况下,对电缆有可靠保护措施的,经矿务局革委会批准不在此限;

二、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矿井的回风井巷;
三、溜放煤、矸、材料的大小溜眼。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井底车场与井下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和斜井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可以使用铝芯电缆。
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
第三百八十条 固定敷设的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斜45度以下的井巷内,都要用钢带铠装铅皮电缆;
在立井井筒或倾斜45度以上的井巷内,都要用钢丝铠装铅皮电缆;
新建、改建或延深的矿井,垂深超过200米的井筒,要用干绝缘钢丝铠装铅皮电缆。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话、信号、控制用线路,要用铠装或橡胶电缆;非固定敷设的要用橡胶电缆。
第三百八十二条 敷设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巷道或倾斜45度以下的井巷:
1.不得将电缆钉死或拉得太紧;
2.电缆悬挂的高度,要使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
3.电缆悬挂点的距离不得大于3米;两根电缆的上下间距不得小于50毫米。
二、立井井筒或倾斜45度以上的井巷:
1.敷设电缆所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担电缆重量,并不得损坏电缆的铠装;
2.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
三、沿钻眼敷设的电缆,要绑紧在钢丝绳上。钻眼穿过不坚固的岩层时,必须加装套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电缆不得悬挂在水管和风管上,电缆上面不得悬挂任何物件。如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井筒和巷道内的电话和信号电缆,应设在电力电缆的对面。如为条件所限,在井筒内的,要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中的,要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面。
700伏以上的电力电缆和700伏以下的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缆相互间距要大于0.1米。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电压等的标志牌,以便识别。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如因井筒太深须设接头时,要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以便装设接线盒。
第三百八十五条 峒室内和木支架的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要定期在铠装外壳上加涂防锈、防水的油漆。电缆进入峒室穿过墙壁部分,要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三百八十六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防爆型或矿用型)一致的接线盒。不得将散开的电缆芯线(羊尾巴)连接任何电气设备,必须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二、在运行中需要经常拆开的橡胶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插销或防爆母线盒连接;
三、铠装电缆和橡胶电缆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电气设备(起动器、自动开关)的进线装置连接,或使用母线接线盒连接;
四、照明、信号和控制线路,可用配电箱或接线盒连接;
五、700伏以上的纸绝缘电缆与机器设备连接和纸绝缘电缆相互间的连接,禁止采用干式的电缆接线盒;
六、绝缘已经破坏的橡胶电缆,必须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样效能的冷补等办法修补,或用防爆接线盒连接。修补后的橡胶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峒室、调度室、电机车库、火药库、保健站等;
三、使用电机车和兼作人行道的运输机巷道;
四、主要巷道中的交叉口、风门、信号站的地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第三百八十八条 扇风机房、绞车房、变电所等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可以用矿灯作事故照明)。
第三百八十九条 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可以利用275伏以下的电机车架线作电源。向电机车架线连接电缆时,必须使用特制的线夹;向钢轨连接电缆时,必须使用镀锡垫圈和镀锌螺丝。由钢轨到巷道壁的一段电缆,要埋设在路基下不小于150毫米的地方。
第三百九十条 矿灯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矿井完好矿灯总数量,要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每盏矿灯要编号,固定使用人员;
三、矿灯要完好,如有电池漏电,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不得发出;
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要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第三百九十一条 灯房值班人员在每次换班后两小时,必须把没有还灯的人员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
第三百九十二条 矿灯房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灯房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灯房要用蒸汽或热水管式的设备取暖。在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要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灯房要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禁止烟火,并要备有灭火器材;
四、安全灯房内,装灯油和收发灯工作,要有单独房间和出口;装灯油间内的汽油贮存量不得超过40升,并要妥加保管。
第三百九十三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的工作,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保护眼镜、口罩、橡胶手套,并系上橡皮围裙和穿胶鞋。
贮存、调合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或其他不和电液发生化学变化的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只准将硫酸倒入水中,禁止向硫酸内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以备电液烫灼时使用。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峒室、保健站和采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地面扇风机房的电话,要与地面中央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接联系。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井下电话线路禁止利用大地作回路。运输信号装置可由电机车架线或照明线路供电。电机车架线可供高频通讯用。
第三百九十六条 电气信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一般要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还要揭示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要有专用线路供电;
三、水枪司机和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脱水筛司机之间,要装声光兼备的信号和电话。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三百九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者,必须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包括铠装电缆的外壳、铅皮和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和就地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
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要由当班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表面检查。
井下接地保护工作,要按本规程细则《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量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接地极安装地点的规定:
一、矿井有几个水平时,每个水平的总接地网都要与主接地装置连接。主接地极应埋入水仓中,主副水仓要各设一块。主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上面要焊有一段扁钢,以连接引线;
二、局部接地极可设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潮湿地点。设置在巷道水沟中的接地极,要用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3毫米的钢板或有同样有效面积的钢管平放在水沟深处;设在其他地点的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铁管,管上至少要钻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透眼,垂直埋入地下;
三、在钻眼中敷设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总接地网连接时,应将该部分的总接地极设在地面。
第三百九十九条 需要设局部接地极的地点: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开关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巷道内固定照明设备的接线盒,可每隔百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
第四百条 主接地极与总接地网连接用的引线断面,要用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铜线或不小于10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镀锌铁线。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连接,以及电缆接线盒两头电缆的铠装、铅皮的连接用的接地引线断面,应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线或不小于50平方毫米的扁钢或镀锌铁线。
第四百零一条 总接地网的过渡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超过2欧姆。
每一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就地接地之间的接地线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第七节 检查和维修
第四百零二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等工作,只准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上述工作时要有工作票。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对采区变电所内电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或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电器设备进行修理;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供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四百零三条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按本规程细则《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进行修理。修理后需经检查人员验收合格才准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矿机电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处理。
----------------------------------------------
序号| 检 查 项 目 | 时 间
----|--------------------------|------------
1 |所有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每月一次
|查 |
2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季一次
3 |井下自动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季一次(负
| |荷变化时,要
| |及时整定)
4 |井下总接地网的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5 |高压电缆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6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合闸 |
|前,必须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
----------------------------------------------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要每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用的绝缘油要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击穿试验。不合格者要处理或更换。每因短路掉闸三次必须另加试验一次。
添入电气设备的绝缘油,要事先经过耐压试验。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要定期检查,保持规定油量。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峒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一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第八章 卫 生
第四百零七条 使用机器打眼时,如果钻粉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将粉尘浓度降低到每立方米2毫克以下,并且要每月测定一次粉尘浓度,将测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无论地面或井下,经常接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职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有病症时,要予以治疗和妥善处置。
第四百零八条 每一个矿井都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防止煤尘飞扬。井下空气中煤尘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地面煤仓和洗煤厂也要采取防尘措施。
第四百零九条 有淋水的立井井筒内,要设置聚水槽,人员进出罐笼的地方,还要装置遮避淋水的设施。其他巷道内有淋水的地点,也要装置遮避淋水的设施,并将淋水导入水沟。
第四百一十条 井下高温作业地点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地面和井下各工作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或流动饮水车,使工人能及时喝到足够的、清洁的开水。
各矿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和管理饮水器具。
水车、水桶除有保暖装置外,还要加盖加锁。
饮水水源必须定期化验:夏季每十日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第四百一十二条 各矿必须设有男女浴室和更衣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要以人数最多的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澡和更衣为准。
浴室和更衣室要经常保持清洁,更衣室内要有衣柜或衣架等设备。
第四百一十三条 每个矿井在井口附近必须设医务室或井口保健站。
大型矿井在井下要设置保健站,站内要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井下各班、组都要培养不脱产的保健员,并学会急救技术。班、组长也要学会急救技术。
在工作地点,每班都要设保健箱。
第四百一十四条 每一矿区医院都要备有专用救护车,救护车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各矿、厂必须搞好井上下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经常保持井巷、工业广场、车间、办公室的清洁整齐;经常检查和改进食堂、浴室、厕所、职工宿舍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防止各种中毒及职业病。

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厚度在1.3米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厚度在1.3~3.5米的煤层。
厚煤层:厚度在3.5米以上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倾斜在25度以下的煤层。倾斜
煤层:倾斜在25~45度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倾斜在45度以上的煤层。
井巷: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洞。
暗井(盲井):不直接通到地面而装有机械提升设备的立井。
水平(阶段):沿煤层倾斜方向,由上部的回风巷道至下部的运输巷道,并沿煤层走向方向到井田边界的全部范围。
分阶段(小阶段):采区内沿煤层倾斜方向划分的、作为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用的煤带。
主要运输巷道:运输大巷、石门(运输的)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在阶段下部沿煤层走向开凿,并且贯穿整个井田全长的水平运输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叫岩石运输大巷;为几层煤服务的叫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在岩层中开凿并与煤层走向垂直或斜交的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跑巷):在运输大巷以上,沿煤层开凿,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运输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在运输大巷以下,沿煤层开凿,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
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运输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溜煤眼(溜煤坡或放煤眼):利用自重溜放煤(矸)的立眼或倾斜巷道。
联络小眼(联络小巷、贯眼或风眼):贯通大巷与顺槽或贯通两个顺槽的小眼或小巷道。
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老空:包括采空区、老窑和已经废弃的井巷。
采空区(老塘):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震动放炮:为了诱导煤和瓦斯突出的发生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放炮方法。
主要风道:包括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和主要进风道、主要回风道。
进风巷道: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道;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道;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道;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道。
回风巷道: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道;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道;为一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道;为一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道。
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进风井和出风井并列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风流直接进入回风道,不再进入其他采掘工作面。
串联通风(一条龙通风):采掘工作面的回风风流再进入其他采掘工作面。
扩散通风:利用矿井中空气自然扩散运动而对掘进工作面或峒室进行通风。
独立风流:和采区风流并联,即从主要进风巷道分出的一股风流,经过火药库或充电峒室后即进入回风道。
全风压:通风系统中靠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造成的正、负风压。
局部通风:在同一巷道中靠局部扇风机或夹风墙、风帐、风筒等隔成进风风流和回风风流。
循环风(窝流):局部扇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渗入同一部局部扇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风峒:主要扇风机或分区扇风机和井筒之间的联络峒。
沼气:甲烷瓦斯:井下有害、有毒气体的总称。有时单独指沼气。
瓦斯涌出:从煤层或岩层中均匀地放出瓦斯。
瓦斯喷出:大量瓦斯在压力状态下,从煤岩裂缝中放出,包括短时间的喷出和长时间的喷出。
煤和瓦斯突出:在压力状态下,在很短的时间内,煤和瓦斯同时突然大量喷出。
解放层:在有煤和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中,预先开采的、并能使其它相邻的有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受到卸压而减小或丧失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煤质中挥发物与可燃物(固定碳加挥发物)之比在10%以上,并经试验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岩粉:能长期处于浮游状态的岩石粉末,其中可燃物的含量不超过5%,游离的二氧化硅含量不超过10%,并且不含有任何有害或有毒的混合物(如磷、砷等)。
不燃性材料: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然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永久性火药库: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火药库。
短期性火药库:使用期限在2年以下的火药库。
硝化甘油类炸药(胶质炸药、黄药、甘油炸药):含有硝化甘油的混合炸药。其中除含有硝化甘油外,还含有硝化乙二醇的,叫难冻硝化甘油类炸药;不含有硝化乙二醇的,叫易冻硝化甘油类炸药。瞬发雷管:通电后立即爆炸的雷管。
延期性雷管(迟发雷管、段发雷管):通电后经过一个很短时间爆炸的雷管。
最小抵抗线:从炮眼内炸药卷上任何一点到自由面的最短直线距离。
糊炮:不打炮眼,在爆破地点放置火药直接爆破的放炮方法。
提升装置:绞车、天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提升容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吊桶等。
最大偏角(走角):钢丝绳顺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与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的角度。
卸载滑轮:装在自倾罐笼或箕斗上的滑轮,当卸载时滑轮沿卸载曲轨运动,使罐笼或箕斗倾斜。
封闭钢丝绳:用圆形钢丝与不规则形状的钢丝制成的表面平整而严密的钢丝绳。
复式钢丝绳:用不同直径的钢丝制成的钢丝绳。
捻距:钢丝绳上钢丝捻转一周的距离。
常用闸(工作闸):工作制动器。
保险闸(紧急闸或安全闸):保险制动器。
闸瓦(闸木):抱住闸轮阻止滚筒旋转的瓦形物,为常用闸和保险闸的组成部分。
配重传动:借坠铊的重力作用而进行制动的。
制动距离:由开始制动到列车完全停止的最大距离。
定车装置:为调节钢丝绳长度或更换钢丝绳时,固定活滚筒用的制动装置。
断绳保险器(防坠器):当断绳或连接装置断开时,防止罐笼或车辆坠落的装置。
闸腿:即罐座或罐托。
活动平台:即摇台。
挡车拦:倾斜井巷中防止车辆因断绳、脱钩跑车的装置。
车挡:防止罐笼内矿车移动或抛出的阻车器。
挡车器:倾斜井巷上口防止车辆在挂钩时跑车的装置。
拉紧装置:防止平衡钢丝绳扭转的装置。
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专为矿井使用条件设计和制造的电气设备,外壳结实,有很好的防潮性,在井下运转中能保持良好的绝缘。
矿用安全型电气设备:除符合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的条件外,正常运行状态时发生火花的部分(如电动机的滑环部分)要有防爆措施。对正常运行状态时不发生火花部分的温度,应限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除符合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的条件外,当壳内瓦斯或煤尘爆炸时,不致使外壳破裂或变形,也不致引燃壳外的瓦斯或煤尘。
矿用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除符合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条件外,并保证在正常或故障情况下所产生的电火花不致引燃周围的瓦斯或煤尘。一般指容量较小的电气设备,如矿用电话和信号装置等。
矿用安全型照明灯:除符合一般矿用型电气设备的条件外,并有耐爆的灯口和在玻璃外罩破碎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检漏指示器:当电力网路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以信号指出漏电网路的装置。
过电流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在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即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接地装置:包括接地线和接地极。
总接地网:所有接地装置用导线连接成为一个接地系统。
就地接地(局部接地):为加强接地系统的可靠性,在集中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如采区变电所)和规定需要就地接地的电气设备(如电缆接线盒),而单独埋设的接地极。
接地电阻:接地电压与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电流值之比。
电气设备接零:电气设备直接与变压器或发电机的中性线连接,或通过大地与其中性点连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