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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定员标准的通知

1964年3月25日,劳动部

现将我部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制定的《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定员标准》发给你们,请组织、推动企业认真地贯彻执行。凡是超过标准用人的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做到按标准配备人员;对于比标准规定用人少的单位,应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关于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定员标准
一、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财务、采购、运输、炊事、勤杂人员等)定员标准:
工作人员与就餐人数的比例
食堂就餐 每日开饭 每日开饭
人数 三次 四次以上
二百人以 一比二十 一比二十到
下 五到三十 二十五
二百人到 一比三十 一比二十五
五百人 到三十五 到三十
五百人以 一比三十 一比三十到
上 五到四十 三十五
食堂就餐人数的计算公式为:
上季度月平均粮食消耗量
-----------
每人月平均粮食定量

如果当月就餐人数有较大增减时,可按上列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保健、保育、教养、炊事、清洁人员等)定员标准:
以所、园为单位,工作人员与入托儿童的比例
按收托儿童年 全托 日托
龄计算
五十六天以上到 一比六到 一比七
不满三周岁 八 到九
按收托儿童年龄计算 全托 日托
五十六天以上 一比七到 一比八
到不满七周岁 九 到十
三周岁以上到 一比十到 一比十三
不满七周岁 十三 到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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