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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劳教分子的配偶提出离婚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的批复
196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33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经劳改、劳教部门代讯后,被告同意离婚,亦无其他争执的案件,可否采用调解形式问题,我院同意你院意见,即无论有无争执均应采用判决形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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