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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可按牺牲抚恤标准予以抚恤的函

1961年6月24日,内务部


沈阳市民政局:
石油工业部东北供应办事处一九六一年五月十六日来信(该信已抄送你局)说,该处李永典副科长为了加速石油工业建设,不分昼夜指挥仓库装卸作业,在一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夜间,不慎被吊车撞伤致死,你局已按病故抚恤标准予以抚恤,他们要求改按牺牲标准发给抚恤金。查关于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我部一九五四年一月三十日所发“关于革命烈士褒扬及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问题的综合批复”甲款六项曾规定死者不得称烈士,对他们的家属按照病故抚恤标准予以抚恤。但是,几年来在执行中,往往涉及具体情况而发生争执。因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有的属于个人操作中的责任事故;有的属于偶然事件,责任不在个人;有的属于在积极完成任务,误触危险而死亡。所以,对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虽然不能给予烈士称号,但对他们的家属都比照病故给予抚恤,也不见得完全合理。为此,我部一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曾就这个问题给吉林省民政厅作过这样批复(未抄送其他省、市、区):“革命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我们的意见:应该本着烈士称号从严的精神,对一般死者不称烈士,但是对他们的家属可以参照对牺牲人员一决抚恤金的标准发给抚恤金。”今后对于工作人员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除了属于个人责任事故死亡的以外,都可按此执行。但考虑到这类问题的复杂情况,各地在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个别疑难问题不便作出决定时,还可报请当地党政领导批准解决。至于李永典副科长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本人不称烈士,但对他的家属抚恤问题,可以改按牺牲抚恤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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