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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1955年6月8日,国务院

(注解: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总周字第53号文件,就此命令发布补充规定:按照三个基点(第十七基点: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第十八基点: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第十九基点: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作成联结线,在此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
为了保护我国沿海水产资源,维持人民的长远利益,并免除机轮拖网渔业与群众帆船渔业的纠纷,特划定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并作如下的规定:
(一)按照下列17个基点,作成联结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规定为禁渔区:
第一基点 北纬39度33分 东经124度0分
第二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23度20分
第三基点 北纬38度4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四基点 北纬39度3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五基点 北纬40度0分 东经121度20分
第六基点 北纬40度0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七基点 北纬38度56分 东经119度0分
第八基点 北纬38度12分 东经119度0分
第九基点 北纬37度50分 东经120度0分
第十基点 北纬38度5分 东经120度30分
第十一基点 北纬38度5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十二基点 北纬38度0分 东经121度0分
第十三基点 北纬37度20分 东经123度3分
第十四基点 北纬36度48分10秒 东经122度44分30秒
(注解:第十四、十六基点系一九六三年十月经中央
批准,将以上两点的位置向东移动1.2和1.6海里,即第十四基
点从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3分移至北纬36度
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和第十六基点从北纬30
度44分、东经123度23分移至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
度25分。)
第十五基点 北纬35度11分 东经120度38分
第十六基点 北纬30度44分 东经123度25分
(注解:第十四、十六基点系一九六三年十月经中央
批准,将以上两点的位置向东移动1.2和1.6海里,即第十四基
点从北纬36度48分10秒、东经122度43分移至北纬36度
48分10秒、东经122度44分30秒和第十六基点从北纬30
度44分、东经123度23分移至北纬30度44分、东经123
度25分。)
第十七基点 北纬29度0分 东经122度45分
(二)凡机轮拖网渔业,即备有螺旋推进器的渔轮,拖曳网具以捕捞底层水产动物的渔业(不包括机帆船渔业),都不得在禁渔区内作业。但经农业部批准,进行以调查、试验研究为目的的作业,不在此限。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国机轮,应由公安司令机关会同水产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和没收渔获物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得依法没收船只,并给船长或执行船长职务的人员及公司负责人以适当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机轮,应由公安司令机关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予以驱逐或暂时扣留。对暂时扣留的船只,应会同水产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国务院听候处理。
(四)必要时,由农业部提出,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得临时开放禁渔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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