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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附件: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全国银行卡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1.2 原则
1.3 范围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
2.3 联网成员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3.2 网络功能
3.3 网络接入方式
3.4 信息流程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4.2 联网标识
4.3 标识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围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3 入网程序
5.4 退出联网
第二章 市场规则
1 商户发展
1.1 签约
1.2 统一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2.2 培训要求
2.3 培训内容
3 商户维护
4 凭证要求
4.1 凭证通用
4.2 凭证内容
5 商户统一编码
5.1 内容
5.2 过渡期要求
6 收单行的更换
6.1 提出
6.2 协商期
6.3 新的收单行
6.4 纠纷处理
7 商户的退出
7.1 主动退出
7.2 强制退出
7.3 其他原因退出
8 费用
9 其他要求
9.1 个人密码(PIN)的长度
9.2 预授权有效期
9.3 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
第三章 业务流程
1 跨行信息流程
1.1 信息流原则
1.2 信息流处理
2 交易综述
2.1 交易类型
2.2 发卡行处理
2.3 收单行处理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2.5 开展业务要求
3 操作流程
3.1 ATM查询
3.2 ATM取现
3.3 消费
3.4 消费撤销
3.5 预授权
3.6 预授权完成
3.7 预授权撤销
3.8 预授权完成撤销
3.9 退货
3.10 IC卡交易
第四章 资金清算
1 基本原则
1.1 依据
1.2 要求
1.3 方式
1.4 清算原则
2 基本做法
2.1 清算账户
2.2 清算协议
2.3 清算金额
2.4 清算时间
3 清算流程
3.1 总中心清算流程
3.2 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
3.3 IC卡交易的清算
第五章 差错处理
1 概述
1.1 目的
1.2 原则
1.3 专人负责要求
1.4 差错处理平台
1.5 步骤
1.6 权利和义务
2 客户投诉处理
2.1 持卡人投诉
2.2 商户投诉
3 联网成员处理
3.1 操作原则
3.2 操作流程示意图
3.3 确认查询
3.4 贷记调整
3.5 请款
3.6 一次退单
3.7 再请款
3.8 二次退单
3.9 手工处理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 协商解决
1.1 适用范围
1.2 协商解决接受
1.3 协商解决失败
2 裁判
2.1 适用范围
2.2 处理原则
3 争议处理机构
3.1 机构设立
3.2 组成
3.3 回避
3.4 职责
3.5 处理依据
4 裁判处理程序
4.1 申请
4.2 申请有效性裁定
4.3 争议相对方应答
4.4 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
4.5 费用
4.6 申诉权利
4.7 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
附件1
附件2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 目的
2 原则
3 技术保障措施
3.1 磁条卡安全管理
3.2 磁条卡密钥管理
3.3 保密范围
4 IC卡风险管理
4.1 卡片标准
4.2 安全控管
5 管理措施
5.1 没收卡处理
5.2 商户安全操作规则
6 风险责任
6.1 刑事责任
6.2 经济责任
7 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
7.1 目的
7.2 系统描述
7.3 信息收集
7.4 使用条件
7.5 管理办法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
1 ATM吞卡处理
1.1 吞卡条件
1.2 查询服务
1.3 领卡
1.4 收单行处理
1.5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1.6 发卡行处理
2 商户没收卡处理
2.1 没收
2.2 商户处理
2.3 收单行处理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2.5 发卡行处理
2.6 没收卡奖励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1 奖励
1.1 奖励范围
1.2 奖励评审
1.3 奖励形式
1.4 其他
2 处分条款
2.1 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
2.2 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
2.3 违规签约的处分
2.4 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
2.5 拒绝交易的处分
2.6 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
2.7 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
2.8 信息交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术、业务支持的处分
2.9 泄密处分
2.10 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的处分
2.11 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
2.12 信息交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
3 处罚执行
4 处分的一般程序
4.1 调查
4.2 作出处分决定
4.3 处分通知
5 违约金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录:名词及术语定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引言
1.1 目的
本规范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业务规范体系,规范银行卡跨行业务操作,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实现银行卡全国通用,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
1.2 原则
本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共同利益原则,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组织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各方共同参与协商制定。
1.3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银行卡业务联合的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网银行卡卡种及有关跨行业务。
各地区建立的区域性联合机构和区域中心也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2 银行卡联网联合
2.1 联合组织
银行卡联合组织(以下简称联合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银行卡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的具有行业自律性质的全国银行卡联合经营组织。
银行卡金融机构申请加入联合组织成为正式成员后,具有申请参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成为联网成员的资格。
2.2 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
银行卡联网联合是指银行卡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全国或区域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机具和商户共享以及银行卡跨行通用。
2.3 联网成员
联网成员是指已成为联合组织成员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和经联合组织特别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一定的入网程序批准正式上网运行,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各方成员,包括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银行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入网银行)、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包括总中心和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交换中心)和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等。
入网银行在进行跨行交易时既可作为发卡行,也可作为收单行。
2.4 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联网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A.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B.遵守本规范中的各项规定;
C.遵守关于业务联合费用及分润的有关规定;
D.相互协助、共同完成跨行业务清算和差错处理;
E.负责完成对本系统内从业人员跨行业务的培训;
F.对联网成员的银行卡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G.有权对跨行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H.在本规范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2.4.2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发行银行卡;
B.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及时地处理跨行交易信息;
C.维护本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D.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E.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F.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持卡人信息。
2.4.3 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B.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
C.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D.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2.4.4 信息交换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B.保证跨行信息交换系统正常运转;
C.监控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运行状况并发布其运行报告;
D.有权开发与联网联合业务相关的增值服务;
E.按时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数据;
F.向联网成员通报新增入网卡种信息;
G.协助入网银行进行入网测试;
H.受理联网成员的查询和协调解决跨行业务差错;
I.向联网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跨行网络由总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简称行内中心)和各区域中心,以及各区域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组成。行内网络为各入网银行行内中心连接其分支机构组成。
网络结构图如下:
(图略)
为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必须合理规划网络结构。对上述网络结构的规划和调整,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后确定。
3.2 网络功能
总中心负责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信息交换,未建区域中心也未实行无中心联合地区的同城跨行交易,也视为异地跨行交易通过总中心进行信息交换。
区域中心负责本区域内跨行交易信息交换和经区域中心的异地跨行交易信息交换。
行内中心负责处理本行卡业务和非本行卡交易信息的交换,其信息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则由各入网银行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确定。
3.3 网络接入方式
网络接入方式是指现阶段各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实现跨行信息交换的路径和方式。
3.3.1 总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通过行内中心连接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总中心方式。
3.3.2 区域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或行内中心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区域中心方式。
在区域中心方式中,根据POS终端是否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连接又分为POS间联和POS直联。POS终端通过收单行系统再连接到区域中心系统的为POS间联,POS终端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相连的为POS直联。
3.3.3 无中心联合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共建当地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而是通过多路由POS(包括前置机方式)共享,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为银行卡跨行交易无中心联合方式。这种方式是先期为解决部分城市内银行卡跨行通用的过渡办法,待全国联网联合网络架构确定后再作调整。
3.3.4 代理制接入方式
发卡银行通过与其他入网银行总行签定代理协议,确立代理行与被代理行业务关系,并通过代理行的银行卡网络,将被代理行银行卡作为代理行的新入网卡种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完成跨行交易。
3.4 信息流程
在不同的网络接入方式下,跨行业务的信息流程可有不同的路由选择,具体内容见第三章跨行信息流程的有关规定。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为规范和发展国内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商户受理和培训,在开展联网联合业务的同时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
4.2 联网标识
联网标识由“银联”中文字体和象征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由联合组织负责制定,经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银行卡联合组织,并由其制定联网标识的制作、使用等管理办法。
4.3 标识使用权
联网成员在联合组织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A.联网标识用于各联网成员所有入网的银行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所,以及各联网成员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广告宣传等。
B.各联网成员应按要求使用联网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C.联网成员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必须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统一联网标识的银行卡。
D.联网成员在联网联合业务范围之外使用标识的,必须取得联合组织书面同意。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围
本节主要规定了入网银行通过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
入网银行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暂由各区域中心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在无中心联合地区,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入网银行申请加入联合的条件和程序,暂由当地银行卡联合机构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2.1 入网资格
申请入网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加入联合组织,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申请入网必须取得联合组织的特别认可。
5.2.2 系统要求
入网银行必须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并符合全国银行卡网络技术规范和标准。
5.2.3 业务要求
入网银行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及《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卡片和使用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作为收单行入网时,其终端机具须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终端(POS)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受理IC卡的终端,还必须同时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终端标准。
5.3 入网程序
5.3.1 申请
5.3.1.1 书面申请
银行卡金融机构在取得联合组织成员资格后,可以书面方式向联合组织指定的联网测试机构,即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提出入网申请。
5.3.1.2 提交材料
递交申请书时须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作为发卡行要求入网卡片的种类、功能、使用范围及其信息资料、卡样等;
B.作为收单行从事收单业务的范围、种类及相应机具设备的功能说明等;
C.联合组织要求附加的其他资料。
5.3.2 联网测试
5.3.2.1 测试机构
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申请机构的联网测试工作,由总中心组织完成。
5.3.2.2 测试小组
由总中心人员和申请机构人员组成。
5.3.2.3 测试内容
测试小组根据入网条件和开展跨行业务的要求制定测试计划,对申请机构的卡片标准、网络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机具和服务功能、交易种类等进行联网测试。
5.3.2.4 测试步骤
通过完成功能测试和并发、压力等性能测试,测试小组写出测试结果报告。对测试合格的,进入验收阶段;测试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通过测试的,联合组织暂不批准其入网。
5.3.3 验收
5.3.3.1 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联合组织或其指定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及业务人员至少三人组成(曾参与联网测试的人员不得参加)。
5.3.3.2 验收过程
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并按验收方案完成验收工作,写出验收报告。
5.3.4 运行
验收合格的申请机构,由总中心上报联合组织批准后,与总中心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正式上网运行。联合组织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正式成为联网成员,开通银行卡跨行业务。
5.4 退出联网
5.4.1 退出情形
退出联网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5.4.2 主动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网成员主动退出:
A.由于停办、出售银行卡业务的;
B.由于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银行卡业务的。
● 退出成员至少在中断联网之前一个月向联合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接到联合组织书面回复后开始办理退出手续。
● 退出成员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 退出成员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退出联网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5.4.3 强制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合组织强制退出:
A.不按规定履行联网成员义务或滥用权利,严重影响跨行交易顺利进行的;
B.造成其他联网成员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联网联合声誉,经指正,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 联合组织在认定某联网成员有上述严重违规情形的,有权在中断网络连接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联网成员办理退出手续,处理相关事宜。
●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强制退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 被要求强制退出的联网成员必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各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 退出机构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规则
1 商户发展
1.1 签约
A.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入网银行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新商户。由商户选择一家入网银行为签约收单行;
B.在本规范执行之前已与商户签约,且签约内容未包含本规范中相关条款的,收单行需与商户重新签约或签定补充协议;
C.特约商户必须能够受理所有入网银行卡,所布放的POS能受理本规范要求的所有跨行交易种类;
D.收单行受理其他入网银行的银行卡,应执行相同的手续费率;
E.收单行与商户议定的手续费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1.2 统一标识
各联网成员所发展商户的机具、设备须按联网联合有关规定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商户收银台须摆放或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收单行有义务做好商户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2.2 培训要求
A.收银员必须能辩识联网联合标识;
B.收银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
C.收银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D.收银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E.财务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和差错处理的方法。
2.3 培训内容
A.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B.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C.银行卡的基本知识和入网银行卡片的识别;
D.查验卡片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E.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F.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流程;
G.财务人员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
H.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3 商户维护
机具所有单位负责所布终端机具的维护、保养、维修和更换。机具或收银台必须明示维护电话和联系人资料。
收单行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对商户的维护工作:
A.负责对商户的结算、对账;
B.提供跨行交易所需凭证;
C.认真处理商户的查询和投诉。
4 凭证要求
4.1 凭证通用
现阶段各联网成员终端机具打印的凭证在联网联合跨行交易中通用。
4.2 凭证内容
终端机具打印的凭证至少包含如下基本要素:
ATM交易凭证: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交易日期、交易时
间、收单行号、ATM编号
POS交易凭证: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
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
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5 商户统一编码
5.1 内容
商户统一编码包含如下内容:收单行号、地区号、商户编号等。
5.2 过渡期要求
各入网银行现有商户编码可暂时使用,联合组织制定的新标准颁布后一年内,各联网成员完成向新标准的过渡。
6 收单行的更换
6.1 提出
A.联合组织在收到客户或其他入网银行对某商户受理环境的投诉较多,影响银行卡的正常受理时,联合组织向收单行发出书面通知。
B.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收单银行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收单行。
6.2 协商期
A.自收单行接到联合组织提出更换收单行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为协商期。协商期内收单行与投诉的入网银行进行相应的协商工作。其间商户和收单行均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交易。协商成功的,收单行向联合组织提交和解书。到期协商不成功的,原收单行退出该商户收单业务。
B.自收单行接到商户提出更换收单行书面要求之日起30天为协商期。协商期内收单行应到商户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协商工作。其间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交易。到期协商不成功的,商户与原收单行协议关系自动解除。
6.3 新的收单行
与商户重新签约成为新收单行的入网银行由商户选择,必须遵照执行本章1.1项的各项规定,且与商户议定的手续费率必须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由当地银行卡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负责监督。
6.4 纠纷处理
A.商户更换收单行前所发生交易的纠纷,由原收单行负责与商户进行差错处理工作,新收单行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B.商户在更换收单行后债权、债务处理工作完成之前,原收单行仍保留对债权、债务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7 商户的退出
7.1 主动退出
7.1.1 提出时间
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与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行提出,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受理银行卡交易。
7.1.2 其他要求
A.商户与收单行协议解除后180天内必须受理原收单行的查询和差错处理。
B.商户退出前所发生交易的纠纷,由原收单行负责与商户进行差错处理工作。
C.商户退出后,债权、债务工作处理完成之前,原收单行仍保留追索权利。
7.2 强制退出
7.2.1 条件
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强行解除协议,并发出书面通知:
A.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B.有欺诈行为的;
C.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D.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7.2.2 程序
A.收单行对商户提出强制退出书面要求,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B.收单行将有关材料报送联合组织或其指定机构。
C.联合组织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7.2.3 处罚
A.强制退出的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同时通报各联网成员。
B.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各入网银行两年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提供银行卡业务。在此期间如有入网银行私自与其签约的,联合组织将对签约行进行处罚并限期更正。
7.3 其他原因退出
商户由于停业、破产等原因引起的退出,收单行负责处理与商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跨行交易纠纷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提交联合组织的争议处理机构裁判。
8 费用
有关银行卡跨行业务的收费标准和分润比例、差错处理及争议处理的相关费用、奖励及处分的具体数额等,均由联合组织另行确定。在此之前,遵照现行的费用标准执行。
9 其他要求
9.1 个人密码(PIN)的长度
银行卡不论在ATM或POS上交易时,个人密码(PIN)的长度统一为6位阿拉伯数字。
9.2 预授权有效期
发卡行对预授权交易的自动解冻期限为30天。
9.3 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
各联网成员应及时完成本系统对新入网银行或新入网卡片的定义工作。在各联网成员按新标准完成系统改造后,定义工作由信息交换中心完成,所有入网终端机具和收单系统对全部入网卡片开放。

第三章 业务流程
1 跨行信息流程
1.1 信息流原则
1.1.1 有区域中心地区
A.发卡行有分支机构的,区域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系统内的当地分支机构,是异地卡时,由当地分支机构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行内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B.发卡行无分支机构或有分支机构但有特殊要求的,区域中心将信息转发给总中心,总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行内中心(行内中心未联网或已联网但有特殊要求时,则转发给相应的区域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1.1.2 无中心业务联合地区
A.发卡行有分支机构的,共享POS或收单行前置机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系统内的当地分支机构,是异地卡时,由当地分支机构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行内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B.发卡行无分支机构的,共享POS或收单行前置机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的签约代理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理。
1.1.3 在未实现本地跨行联合地区
收单行将信息转发至本系统行内中心,由行内中心转发给总中心,总中心将信息转发给发卡行行内中心(行内中心未联网或已联网但有特殊要求时,则转发给相应的区域中心再转发至发卡行分支机构),交易完成信息原路返回。
1.2 信息流处理
1.2.1 总中心
A.接收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转发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按照入网银行确定的信息流路径,转发给相应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
B.将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C.向与总中心联网的各行内中心和区域中心提供清算信息和流水记录供其核对;
D.对本中心转接的交易进行差错处理。
1.2.2 区域中心
接收总中心、与本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或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A.对本区域入网卡交易信息转发给相应的发卡行;
B.对非本区域入网卡交易信息按照本地发卡机构的要求转发给总中心或本地发卡机构;
C.接收总中心转发的本区域入网卡信息,并转发给相应的本地发卡机构;
D.将总中心或本地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E.向本地联网成员提供清算信息和流水记录供其核对;
F.对本中心转接的交易进行差错处理。
1.2.3 入网银行行内中心
与总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
A.接收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提交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总中心;
B.接收总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转发给系统内相应的发卡分支机构;
C.将总中心、系统内分支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D.与总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与区域中心联网的行内中心:
A.接收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提交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区域中心;
B.接收区域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系统内相应的发卡分支机构;
C.将区域中心、系统内分支发卡机构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D.与区域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1.2.4 行内中心分支机构
在有区域中心地区直联方式:
A.接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进行处理后返回;
B.接收区域中心转发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行内中心;
C.将行内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D.与区域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在有区域中心地区间联方式:
A.接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转发的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进行处理后返回;
B.接收区域中心转发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行内中心;
C.接收POS上送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区域中心或行内中心;
D.将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E.与区域中心进行相关交易的账务和差错信息的处理。
在无中心业务联合地区:
A.接收共享POS上送的、行内中心转发的或本地区其他银行提交的本行当地分支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并进行处理后返回;
B.接收共享POS上送的或本地区其他银行提交的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行内中心;
C.将行内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运回。
在未实现本地跨行联合地区:
A.接收行内中心提交的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进行处理后返回;
B.接收POS上送的非本行卡交易信息,并转发给行内中心;
C.将行内中心的应答信息原路返回。
2 交易综述
2.1 交易类型
A.ATM查询
指持卡人在ATM上做相关账户余额的查询。
B.ATM取现
指持卡人在ATM上提取现金。
C.消费
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通过POS联机结算。
D.消费撤销
指特约商户由于自身的原因对持卡人已经通过POS联机结算的交易,于当日当批主动发起的对消费交易的取消。
E.预授权
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F.预授权撤销
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通过POS或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G.预授权完成
指持卡人对已取得预授权的交易,在预授权金额的范围内或超过一定比例做支付结算。
H.预授权完成撤销
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对持卡人已经完成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主动发起的预授权完成交易的取消。
I.退货
指商户应持卡人要求,对持卡人已经扣款的消费交易,发起取消并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2.2 发卡行处理
A.发卡行账务处理系统采取直接扣账方式的,对联网交易实行直接扣账;
B.发卡行账务处理系统采取先冻结再批扣账方式的,对联网交易实行实时冻结,清算时根据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的清算文件,或本行主机记录进行批扣账。
2.3 收单行处理
A.收单行系统采取只转发联机交易,不提供清算文件处理方式的,对借记卡和信用卡跨行交易,无论有无密码都必须转发到信息交换中心;
B.收单行系统采取转发联机交易后再提供清算文件处理方式的,对借记卡和信用卡跨行交易,无论有无密码都必须转发到信息交换中心,清算文件应向信息交换中心发送。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A.信息交换中心对借记卡和信用卡跨行交易,无论有无密码都必须转发到发卡行,并把应答信息原路返回,同时对交易进行记录。
B.日切后根据中心记录和收单行提供的清算文件产生清算数据供联网成员进行账务处理。
2.5 开展业务要求
A.各入网银行作为收单行时,其机具必须支持本规范中列出的所有磁条卡交易类型;
B.各入网银行作为发卡行时,必须支持ATM查询、ATM取现、消费、消费撤销、退货交易,可自主决定是否支持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
C.对ATM取现交易不设最低限额。
3 操作流程
3.1 ATM查询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交易描述
持卡人在ATM上插入卡片,输入6位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系统返回账户余额或已透支额后,按提示退出并取回卡片。
3.2 ATM取现
A.适用卡种
除单位卡外所有入网卡种;
B.交易描述
持卡人在ATM上插入卡片,输入6位个人密码,选择取现交易,输入取现金额;
交易成功,ATM机吐钞并打印凭条(或可选择不打印凭条),按提示退出并取回卡片;
交易不成功,持卡人可就提示向机具所有行咨询。
C.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ATM编号。
3.3 消费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审卡内容
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卡片无打洞、剪角、毁改或涂改的痕迹;
信用卡还需审查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C.交易描述
持卡人将银行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
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并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
交易不成功,收银员应就提示向持卡人解释。
D.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3.4 消费撤销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交易描述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输入原交易参考号等要素,由业务主管输入代码及密码,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在单据上签名;
C.限制要求
消费撤消交易必须在原交易POS上、原交易当日当批进行;
D.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POS编号、POS流水号。
3.5 预授权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审卡内容
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卡片无打洞、剪角、毁改或涂改的痕迹。
信用卡还需审查以下内容: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C.交易描述
持卡人将银行卡交特约商户收银员;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输入交易金额,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
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信用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
交易不成功,收银员应就提示向持卡人解释。
D.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E.限制要求
收单行应在特约商户培训及与商户的协议中,要求商户在预授权交易发生的30日内进行预授权完成交易;不能进行预授权完成时,商户应提供消费凭据通过收单行向发卡行提出追讨。发卡行应承担此交易在预授权期限内授权额度的资金风险。
3.6 预授权完成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审卡内容
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卡片无打洞、剪角、毁改或涂改的痕迹。
信用卡还需审查以下内容: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C.交易描述
结账金额小于或等于预授权金额的,收银员可直接以结账金额进行交易;
结账金额超过预授权金额的,借记卡只能以预授权金额进行交易,超过部分由商户按另一笔消费处理,信用卡可以大于预授权额15%的金额进行结算。
结账时,持卡人将银行卡和预授权回单联交给特约商户收银员,收银员在POS上刷卡(或手工输入卡号),输入交易金额、授权号码、预授权日期,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6位个人密码,如发卡行不要求输入密码的,由收银员直接按确认键。
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核对单据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是否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对信用卡交易核对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后,将信用卡、签购单回单联等交持卡人。
D.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3.7 预授权撤销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交易描述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刷卡(或手工输入卡号),输入交易金额、授权号码、预授权日期,由业务主管输入代码及密码,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在单据上签名。
C.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3.8 预授权完成撤销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交易描述
特约商户收银员在POS上输入原预授权完成交易参考号、原交易日期等要素,由业务主管输入代码及密码,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收银员在单据上签名;
预授权完成撤消交易成功后,发卡行不再对原预授权金额承诺付款。
C.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3.9 退货
A.适用卡种
所有入网卡种;
B.审卡内容
卡片签名条上无“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卡片无打洞、剪角、毁改或涂改的痕迹。
信用卡还需审查以下内容: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C.POS终端交易描述
持卡人购物后要求退货,应将银行卡,签购单回单联一同交特约商户收银员;收银员在POS上刷卡或手工输入卡号,并输入原交易参考号、退货金额、原交易日期等要素;交易成功,打印交易单据,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后,将银行卡和退货单回单联交持卡人。
交易不成功,应根据返回信息向持卡人解释。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必须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行号、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POS编号、POS流水号。
D.联网成员处理
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在交易当批次内退货的,按消费撤销处理;在交易当批次后退货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 中心处理:
接收直接POS上送的退货交易信息,记录该笔交易并应答;
日终批处理时不将该笔交易直接纳入当日清算,生成交易对账信息下传至收单行;在收到收单行提交该笔交易清算信息的当日,将该笔交易纳入清算。
● 收单行处理
间联POS的,接收本行POS上送的退货交易信息,记录该笔交易并应答;直联POS的,日终批处理时,接收信息交换中心下传的交易对账信息,与特约商户核对退货交易信息。
在该笔退货交易发生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清算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进行清算。
● 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收到该笔退货交易的清算资金后,对持卡人的账户做相应账务处理。
E.限制要求
收单行未按规定期限将该笔退货交易提交信息交换中心清算的,需向提出投诉的发卡行支付100元/每笔人民币违约金。
3.10 IC卡交易
3.10.1 基本应用
IC卡的基本应用包括电子钱包(EP)/电子存折(ED)和磁条卡功能(Easy Entry)两大部分。
3.10.2 交易类型
3.10.2.1 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
A.圈存:
持卡人将其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电子钱包或电子存折中。圈存交易必须在金融终端(ATM、圈存机等,下同)上联机进行,且需提交个人密码。
B.圈提:
持卡人将其在电子存折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划回其在银行的相应账户上。圈提交易必须在金融终端上联机进行,且需提交个人密码。
C.取现:持卡人在电子存折中提取现金。取现交易必须在金融终端上进行,可脱机处理,但需提交个人密码。
D.消费:
持卡人使用电子钱包或电子存折购买商品或服务。此交易可在POS上脱机进行。但在使用电子存折时,需提交个人密码,在一定条件下须联机完成。
E.查询余额:
持卡人查询电子钱包或电子存折余额。此交易可通过终端及其他读卡设备脱机进行,但查询电子存折余额时,需提交个人密码。
F.查询明细:
持卡人查询电子存折交易明细记录。此交易可脱机进行,但需提交个人密码。
3.10.2.2 磁条卡功能
支持本章2.1中所列的所有交易类型。
3.10.3 交易流程
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所支持的各类交易的处理流程,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二部分应用规范的所有要求。
磁条卡功能所支持的各类交易的处理流程,须符合本章中1.1至3.9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资金清算
1 基本原则
1.1 依据
本章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和有关结算办法制定。
1.2 要求
银行卡资金清算过程要能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保证各入网银行之间资金清算及时、顺利完成。
1.3 方式
适应全国银行卡网络系统现阶段架构,采用分级清算的方式: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负责完成与其联网的入网银行和区域中心的清算;各入网银行和区域中心负责完成行内分支机构和区域内入网银行的再清算。
1.4 清算原则
全国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信息交换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信息交换中心的清算数据根据中心交易记录和收单行上送的清算文件产生。当联网成员与信息交换中心对账不符时,以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为准先行清算,清算后查实差错,按差错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1.4.1 总中心清算
通过总中心转接的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资金清算,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采用两级清算模式,即总中心产生与其相连的入网银行及区域中心清算数据,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实施一级清算;入网银行、区域中心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产生二级清算数据,通过行内系统或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实施二级清算。
1.4.2 区域中心清算
只通过区域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清算,以区域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实施清算。
1.4.3 记账
资金清算采用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信息交换中心提交的清算数据和凭证借记或贷记联网成员指定的备付金存款账户。
2 基本做法
2.1 清算账户
2.1.1 入网银行账户
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清算,且备付金存款账户内应保持足够的清算资金。与总中心联网的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可指定其北京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清算;也可通过入网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备付金账户清算。
2.1.2 信息交换中心账户
信息交换中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清算账户,用于清算时的资金对转和平衡;并要存入一定数额的清算准备金,用于入网银行或分支机构清算资金不足并调拨不及时情况的临时垫付。
2.2 清算协议
入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跨行业务前应与信息交换中心签订《资金清算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清算中的责任、义务及违规时的罚则,保障资金清算的顺利实施。
2.3 清算金额
跨行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轧差方式计算。轧差后的清算净额包括:交易本金、手续费及差错类交易金额等。
2.4 清算时间
各联网成员应在信息交换中心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
3 清算流程
3.1 总中心清算流程
3.1.1 清分
总中心在完成日切后,将上一清算日相关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数据进行清分,产生各联网成员的对账信息和资金清算信息,其中包括:交易明细、手续费、清算轧差净额等。
3.1.2 对账信息
总中心将联网成员的对账信息和资金清算信息在日切后两小时内发送至对方一侧的接口机,供联网成员核对,并作为资金划拨依据。
3.1.3 清算凭证
总中心生成并打印“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实施资金划拨。
3.1.4 资金划拨
3.1.4.1 人行营业部门处理
A.入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入网银行的备付金账户。
B.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通过其北京分支机构备付金账户清算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该行北京分支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行内二级清算办法由各行自定。
C.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备付金账户清算的:
作为收差方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通过电子联行主动将清算差额划至其指定账户;
作为付差方时,由入网银行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付款通知向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汇划,通过电子联行汇入总中心清算账户。并应在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完成。
D.区域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该区域中心的清算账户。
E.区域中心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清算账户清算的:
作为收差方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通过电子联行主动将清算差额划至其指定账户;
作为付差方时,由区域中心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付款通知向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汇划,通过电子联行汇入总中心清算账户。并应在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完成。
F.每日清算资金借贷必须平衡。
3.1.4.2 入网银行清算处理
各入网银行由该行与总中心的接口机取得通过总中心转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清算资料,经核对、确认后进行二次清分。产生该行清分差额总额和分支机构需清算资金差额。清分差额总额应与总中心所给清算净额相一致。同时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行内会计部门办理资金清算。
3.1.4.3 区域中心清算处理
各区域中心通过与总中心的接口机,取得通过总中心转接交易的清算资料,经核对、确认后进行二次清分,产生区域中心的清分差额总额和各成员机构需清算的资金差额,清分差额总额应与总中心所给清算净额相一致。同时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进行资金划拨。
各区域中心在处理跨行交易清算的过程中应将通过总中心转接与未通过总中心转接的交易清算分开处理。
3.1.4.4 节假日处理
遇节假日资金划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顺延。
3.2 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
只通过区域中心转接(未通过总中心转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由各区域中心和其联网成员比照通过总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的清算办法处理。
3.3 IC卡交易的清算
IC卡交易中需联机处理的,其清算办法与本章磁条卡交易的清算办法一致;
IC卡交易中需脱机处理的,其清算办法另行补充确定。

第五章 差错处理
1 概述
1.1 目的
为保障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正常开展,对联网成员在交易转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疑问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信息交换系统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1.2 原则
1.2.1 协作原则
任何联网成员都必须尽力与其他成员互相协作以解决以下双方间的争议:
A.该成员持卡人和另一成员的商户之间;
B.该成员的商户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C.该成员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D.该成员的持卡人同另一成员之间;
E.联网成员间的其他争议。
1.2.2 处理原则
差错处理按照据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
1.3 专人负责要求
联网成员应把差错处理作为联网联合业务开展的有效保障,为异常交易提供通畅的处理渠道;并在维护各成员正常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作好持卡人的服务。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1.4 差错处理平台
联网成员间建立统一的差错处理平台,处理平台由信息交换中心负责开发维护,并下发至各联网成员差错处理部门使用。差错处理方式均以电子处理为主,手工处理为辅;对于电子处理系统尚不完善的,可暂时采用手工处理作为过渡。
差错处理平台的功能包括:
A.差错处理交易提交;
B.接受争议协商解决后的资金划拨;
C.争议裁判申请费、评审费和争议资金的划拨;
D.违约金的划拨。
1.5 步骤
差错处理分为客户投诉处理和联网成员间处理两个步骤。
1.6 权利和义务
1.6.1 遵守处理时限义务
差错处理交易均有提交时限,超过时限提出的交易,其他联网成员有权拒绝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2 主动退款义务
收单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确定的长款有提出贷记调整的义务。
1.6.3 请款的权利
收单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确定的短款有提出请款的权利。
1.6.4 维护持卡人利益的义务
收单行有配合发卡行维护持卡人利益的义务。
1.6.5 根据持卡人要求退单的权利
发卡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有根据持卡人正当理由提出退单的权利。
1.6.6 对疑问交易退单的权利
发卡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符合退单条件的交易有提出退单的权利。
1.6.7 协助追讨义务
A.发卡行有积极协助收单行,追讨持卡人跨行交易欠款的义务;
B.收单行在规定时限内发现主动退款有误并提交请款时,发卡行有义务根据收单行提供的交易记录协助向持卡人追讨;
C.自持卡人提出清户之日起30日内,发卡行有协助收单行追索持卡人交易款项的义务。
1.6.8 收单行代商户承担责任
收单行有要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复的权利;并在商户违反规定时首先代商户承担责任,并保留要求商户承担责任的权利。
当商户提出清户时,收单行有告知其他联网成员的义务,并保留自商户提出清户之日起150日内向其追索交易款项的权利。
2 客户投诉处理
2.1 持卡人投诉
2.1.1 ATM交易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A.持卡人可在收单行出机网点或发卡行投诉,各行(网点)都应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卡人也可通过发卡行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各发卡行应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B.持卡人在收单行出机网点投诉时,出机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检查投诉交易日的ATM日志;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和投诉交易日ATM日志(复印件)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C.持卡人在发卡行网点投诉时,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D.持卡人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投诉时,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应对持卡人投诉内容详细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B.ATM部分吐钞。
2.1.2 POS交易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A.持卡人可在发卡行任一网点投诉,各网点都应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卡人也可通过发卡行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各发卡行应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B.持卡人在发卡行网点投诉时,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C.持卡人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投诉时,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应对持卡人投诉内容详细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已扣账未打印签购单;
B.重复扣账;
C.持卡人否认已完成交易;
D.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2.2 商户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商户可向其签约的收单行投诉,收单行必须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投诉资料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已打印签购单的成功交易未收或少收到款项;
B.多收持卡人款项。
3 联网成员处理
3.1 操作原则
A.联网成员对确认的差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直接进行差错处理,但在报文中必须填写相应的差错原因代码。
B.对确认查询,信息交换中心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C.对差错交易,无需联网成员查复即由信息交换中心并入当日清算数据完成调账。
3.2 操作流程示意图:
----- -----
|收单行| |发卡行|
----- -----
(对原始交易)
贷记调整 ------------------→
(对原始交易、贷记调整失误)
请款 ------------------→
(对原始交易、请款交易) 一次退单
←------------------
(对一次退单交易)
------------------→
再请款 (对再请款交易) 二次退单
←------------------ (ATM交易和借记卡交易
| 无二次退单权)


↓提起争议
3.3 确认查询
3.3.1 原因
A.持卡人对交易有疑问需要索取交易凭证;
B.持卡人提出查询ATM取现地点;
C.持卡人提出查询消费地点或商户名称。
3.3.2 处理要求
A.确认查询,由发卡行提交;
B.确认查询,发卡行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的120日内提出;
C.无需调单的查询,收单行须自查询提交日(即发卡行查询发出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D.需要调单的查询,收单行须自查询提交日(同C.)起20日内答复;
E.对超过时限未予答复的,发卡行可提交退单。
3.3.3 操作流程
A.发卡行提交
发卡行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
提交确认查询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发卡行代码、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流水号、终端标识码或商户代码;
如需要调单的,还需要提供联系方法。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确认查询信息转发给收单行;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并答复发卡行提交无效。
C.收单行处理
根据确认查询的要求在查复期限内给予答复。
答复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交易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流水号、交易地点或商户名称;
需要调单的,收单行可使用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D.信息交换中心处理查复
将确认查询的查复信息转发给发卡行。
3.3.4 费用
对确认查询交易,收单行提供原始交易单据或影印件的,发卡行应按笔数向收单行支付相应费用。
3.4 贷记调整
3.4.1 原因
A.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B.ATM部分吐钞;
C.商户发现长款,提出调整;
D.收单方对账发现长款。
3.4.2 处理要求
A.贷记调整交易,由收单方提交;
B.贷记调整交易,收单方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的120日内提出;
C.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D.贷记调整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E.贷记调整交易有误时,收单方可提交请款。
3.4.3 操作流程
A.收单方提交
收单方的贷记调整仅需本机构内核实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出即可完成。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贷记调整交易进行核实;
对有效调整并入当日清算;
对有效调整向发卡方转发调整信息;
对无效调整可拒绝处理,并答复收单方调整无效。
C.发卡方处理
对该贷记调整交易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5 请款
3.5.1 原因
A.ATM吐钞未记账;
B.ATM吐钞金额大于记账金额;
C.POS出单未记账;
D.实际消费金额大于记账金额;
E.贷记调整失误。
3.5.2 处理要求
A.请款适用于原始交易的差错和贷记调整失误;
B.请款由收单行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
C.对原始交易的请款须在交易发生后60日内提出;
D.对贷记调整失误的请款须在贷记调整交易完成后15日内提出;
E.请款提交同时须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供书面说明或原始凭证影印件。
3.5.3 操作流程
A.收单行提交
请款交易经本机构内核实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出。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请款交易进行核实;
对有效请款并入当日清算进行调账;
将有关证明资料和请款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发卡行转发;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请款,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处理,并答复收单行提交无效。
C.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根据收到的信息及证明资料向持卡人进行追讨;
对无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清晰,及协助追讨失败的,发卡行可提出一次退单交易。
3.6 一次退单
3.6.1 原因
A.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B.ATM部分吐钞;
C.已扣账未打印签购单;
D.重复扣账;
E.持卡人否认已完成交易;
F.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G.退货交易未达账;
H.对收单行请款交易有异议;
I.请款交易提供资料不详;
J.请款交易提供凭证不清晰;
K.收单行对调单超时未答复。
3.6.2 处理要求
A.退单适用于发卡行对原始交易的拒付和发卡行对收单行请款交易的拒绝;
B.对原始交易的退单必须在原始交易发生后180日内提出;
C.对请款交易的退单必须在请款交易完成后30日内提出;
D.对每笔原始交易必须分别退单,不能将多笔交易合为一笔退单;
E.每笔原始交易只能进行一次退单;
F.退单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始交易金额。
3.6.3 操作流程
A.发起方提交
对原始交易的退单,发卡行收到持卡人的投诉或发现交易的错误,经核实确认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
对请款交易的退单,发卡行经核实确认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退单交易进行核实;
对有效退单并入当日清算进行调账,并将信息转发收单行;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退单,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处理,并答复发卡行提交无效。
C.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同意退单的,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收单行不同意退单的,可在退单完成后提交再请款。
3.7 再请款
3.7.1 原因
对发卡行退单有异议。
3.7.2 处理要求
A.再请款交易由收单行提出;
B.提出再请款,必须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
C.对退单交易的再请款,必须在退单完成后20日内提出。
3.7.3 操作流程
A.收单行提交
再请款交易经本机构内核实后,连同书面说明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向信息交换中心提出。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再请款交易进行核实;
对有效再请款并入当日清算进行调账,同时将有关书面说明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转交发卡行;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再请款,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处理,并答复收单行提交无效。
C.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根据收到的信息及书面说明或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或向持卡人进行追讨;
信用卡非ATM交易,对于书面说明不详细或追讨失败的,发卡行可提出二次退单;
借记卡交易及信用卡ATM交易,发卡行仍有异议的,可提起争议处理。
3.8 二次退单
3.8.1 原因
A.再请款不合适或对一次退单没有纠正;
B.收单行书面说明未收到或原始凭证影印件不清晰;
C.能够提供一次退单中缺少的证明资料;
D.同一笔一次退单交易被收单行再请款后,以另一不同原因行使退单权。
3.8.2 处理要求
借记卡交易及信用卡ATM交易,发卡行没有二次退单权利;
发卡行对再请款交易的二次退单,必须在再请款交易完成后20日内提出。
3.8.3 操作流程
A.发卡行提交
发卡行经核实确认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二次退单;
提交二次退单的同时,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B.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对二次退单交易进行核实;
对有效二次退单并入当日清算进行调账,同时转发收单行;
对超过提交时限的二次退单,信息交换中心有权拒绝处理,并答复发卡行提交无效。
C.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同意调账的,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收单行仍存在异议的,可提起争议处理。
3.9 手工处理
3.9.1 发起方提交
联网成员的差错处理部门收到客户投诉或发现交易差错时,核实后由业务人员按处理类型手工填写“差错处理贷记调整明细表”或“差错处理查询查复书”,通过传真方式提交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3.9.2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信息交换中心收到联网成员的传真后,按电子差错处理方式的流程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资料加具意见后传真至相应的联网成员。
3.9.3 查复方处理
联网成员的差错处理部门收到信息交换中心转交的差错处理资料后,按电子差错处理方式的流程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资料加具意见后传真至信息交换中心。

附表1

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查询/查复书
□借记卡 □信用卡
--------------------------------------------
| |卡号 | |发卡行 | |□确认查询 |
| |----|---------|----|---------|□一次退单 |
| |交易金额| |调整金额| |□请款 |
| |----|---------|----|---------|□再请款 |
| |交易日期| |交易时间| |□二次退单 |
| |----|---------|----|---------| |
|发|交易类型| |收单行 | | |
|起|----|---------|----|---------|----------|
|方|商户代码| |终端代码| |电话: |
|填|----|---------|----|---------|传真: |
|写|系统 | |查询日期| |Email: |
| |跟踪号 | | | | |
| |----------------------------------------|
| |查询内容: |
| | |
| | |
| | |
| |经办 主管 业务公章 |
|-|----------------------------------------|
|中|中心交易记录情况及复核结果: |
|心| |
|填| |
|写| |
| |经办 日期 业务公章 |

|-|----------------------------------------|
|查|查复结果: |
|复| |
|方| |
|填| |
|写|查复日期 经办 主管 业务公章 |
|-|----------------------------------------|
| |处理结果: |
|处| |
|理| |
|记| |
|录|----------------------------------------|
| |调账方式: 调账金额: |
| |录入 复核 |
| |----------------------------------------|
| |账务负责 调账日期 |
--------------------------------------------

附表2

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贷记调整明细表
发卡行: 收单行:
--------------------------------------------
|交易日期|卡 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时间|系统跟踪号|终端号|调账金额|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交日期 经办 录入
业务公章 主管 调账日期 复核 业务公章

附表3

银行卡跨行交易客户投诉表
年 月 日
----------------------------------------
| 客户资料(持卡人/商户填写) |
|--------------------------------------|
| □ATM交易 □POS交易 |
|--------------------------------------|
|开户银行 | | |
| |卡号/商户账号 | |
|------------|------------|------------|
|客户身份证/商户号 |客户姓名/商户名称 |客户电话/商户电话 |
|--------------------------------------|
|客户/商户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
|--------------------------------------|
|投诉内容 |交易发生 |
| |日期: |
| |时间: |
| |商户盖章/客户签名: |
|--------------------------------------|
| 以下由银行填写 |
|--------------------------------------|
|客户/商户账号: |
|--------------------------------------|
|发卡行处理意见: |
| |
| |

| |
| 经办 复核 |
|--------------------------------------|
|收单行处理意见: |
| |
| |
| |
| 经办 复核 |
|--------------------------------------|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意见: |
| |
| |
| |
| 经办 复核 |
|--------------------------------------|
|备注: |
----------------------------------------

第六章 争议处理
1 协商解决
1.1 适用范围
当跨行交易发生争议时,如联网成员之间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争议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请求协商解决该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
1.2 协商解决接受
通过协商,若争议一方同意承担该争议交易的经济责任,则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将款项贷记调整给争议对方。
1.3 协商解决失败
若协商解决失败,该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裁判申请。
2 裁判
2.1 适用范围
A.经上述协商解决程序失败时,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裁判申请;
B.当跨行交易发生的争议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时,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裁判申请,而不必经过协商解决程序。
2.2 处理原则
争议处理机构依据信息交换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相关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3 争议处理机构
3.1 机构设立
争议处理机构名称为争议处理委员会,设立在银行卡联合组织。
3.2 组成
争议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2-3人,主任、副主任由联合组织委派或指定。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具体处理争议案件时,由争议双方从专家委员名册中指定3-5名专家作为委员,共同裁判。专家委员由联合组织聘请的国内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等担任。
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家委员资格及聘请办法、任期规定等由联合组织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3.3 回避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相关当事方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争议对方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回避。
3.4 职责
凡经过信息交换中心完成的异地跨行交易争议均由争议处理委员会进行处理,同城跨行交易争议可由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当地区域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5 处理依据
争议处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以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对争议进行处理。
4 裁判处理程序
4.1 申请
4.1.1 提交书面申请
联网成员对跨行交易争议申请裁判时,须填写“争议裁判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裁判申请表”)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
4.1.2 提交途径
入网银行提交
发卡行或收单行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处理时,应将填写好的“裁判申请表”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其分支机构需提出争议处理时,应经其行内中心或所在区域中心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
持卡人提交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代为提交。
特约商户提交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时,应由其收单行根据商户的质疑代为提交。
4.1.3 提交相关材料
争议申请方提出处理申请时,须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文字材料:
A.有关业务单据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B.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C.差错处理经过的详细说明。
4.1.4 申请时限
联网成员之间发生跨行业务争议时,争议提出方应在差错处理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裁判。超过申请时限,提交无效。
4.2 申请有效性裁定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争议提出方的裁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裁定。
4.2.1 无效申请
裁定申请无效时,争议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争议提出方不予受理,对争议提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负责退回。
4.2.2 有效申请
裁定申请有效时,争议处理委员会将受理通知送达争议双方,并将争议提出方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一份寄送争议对方。
4.3 争议相对方应答
4.3.1 应答时限
争议对方收到争议处理委员会通知(以通知收到日邮戳为准)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应答,否则视为放弃应答权利。
4.3.2 应答内容
应答内容为以下内容之一:
● 可提供任何证明资料和附加材料;
● 通知争议处理委员会,承担对该争议的经济责任。
4.4 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
4.4.1 裁判时限
争议处理委员会根据现有资料,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判。
4.4.2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制作《争议裁判通知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争议处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4.4.3 裁判执行
由责任承担方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对方发起贷记调整。
4.5 费用
被裁定有责任的联网成员须承担以下费用:
● 评审费
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责任承担方收取该笔费用。
● 申请费
由争议提出方在申请时先行垫付申请费。争议提出方可通过差错处理平台交纳申请费;若未主动交纳,则由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争议提出方先行收取该笔费用。根据裁判结果,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责任承担方收取该笔费用,并支付垫付方相关费用。
4.6 申诉权利
争议双方对裁判结果有如下申诉权利:
-----------------------------------------
| 争议金额 | 申诉权利 | 受理机构 | 申诉期限 |
|--------------|-------|-------|--------|
| 低于5000元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 |只在联网成员 | | 收到裁判 |
|5000以上(含5000元)| |争议处理委员会| |
| |能提供新证据时| |通知书起30日内|
-----------------------------------------
4.7 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
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争议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收单行不得为涉及争议案的商户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收单行负责。

附件1

争议裁判申请表
---------------------------------------
| 申请日期: | 申请单位: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联系人: | E-mail: |
|-------------------------------------|
|-------------------------------------|
| 争议内容: |
| |
|-------------------------------------|
|-------------------------------------|
| 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
| |
|-------------------------------------|
| 交易流水号: | 终端编号: |
|-------------------|-----------------|
| 交易时间: | 交易金额: |
|-------------------|-----------------|
| 交易类型: | 收单行: |
|-------------------|-----------------|
| 发卡行: | 卡号: |
|-------------------|-----------------|
| 持卡人姓名: | 卡有效期: |
|-------------------------------------|
| 申请争议裁判的理由: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此申请书一式三联。争议双方及争议处理委员会各一联。

附件2

争议裁判通知书
---------------------------------------
| 申请成员名称: 申请成员代码: |
| 申请单编号: 申请日期: |
|-------------------------------------|
| | 清算日期: |
|原| 交易流水号: |
|始| 交易传输时间: |
|交| 商户类型码: |
|易| 交易类型: |
|信| 检索参考号: |
|息| 交易金额: |
| | 终端标志码: |
| | 受理方标志码: |
| | 受卡方标志码: |
| | 发卡行代码: |
| | 持卡人卡号(主账号): |
|-|-----------------------------------|
|争| |
|议| |
|处| |
|理| |
|过| |
|程| |
|简| |
|要| |
|-|-----------------------------------|
| | |
| | |
|裁| |
|判| |
|意| |
|见| |
| | |
| | |
---------------------------------------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 目的
为防止交易数据丢失、泄密以及由于持卡人、特约商户或银行内部的原因产生的交易和资金风险,保障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正常运行和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各联网成员应从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
2 原则
银行卡跨行交易风险控制坚持以防范为主、努力化解的原则,各联网成员要严格执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操作规范,加强对系统内银行卡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3 技术保障措施
3.1 磁条卡安全管理
3.1.1 联网成员
联网成员作为发卡行时,它的交易和服务被确认后必须保证支付应付的费用。当作为收单行时应按系统规定的方法正确地读取信息。在处理这些交易时,必须保证个人密码(PIN)的秘密性。
3.1.2 磁卡读入设备
入网的磁卡读入设备是联网成员计算机处理系统的一部分。它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个人密码(PIN)的加密和报文鉴别。
3.1.3 总中心
信息交换总中心接收联网成员转发的交易消息并将它传送给区域中心、行内中心或发卡行。总中心负责提供个人密码(PIN)的转换、传送和报文鉴别的生成及验证。
总中心负责密钥的分发。分发过程要执行机要通信规定,确保安全。
总中心不得将与其共享的联网成员的密钥泄露给第三方。
3.1.4 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接收从收单行转发的交易消息并将它传送给总中心或发卡行。区域中心负责提供个人密码(PIN)的转换、传送和报文鉴别的生成及验证。
区域中心负责区域内各联网成员相关密钥的分发。
区域中心不得将与其共享的联网成员的密钥泄露给第三方。
3.1.5 数据安全性保密措施
联网成员必须采用硬件加密机。
硬件加密机——用于保护密钥、产生密钥、个人密码(PIN)的加密和解密以及报文鉴别。所有这些操作必须都在硬件加密机中完成,以保证密钥和个人密码(PIN)的明码只出现在加密机中,防止明码的泄露。
3.1.6 个人密码(PIN)
对个人密码(PIN)的加密和解密——当客户输入个人密码(PIN)后,系统对个人密码(PIN)加密。在以后的消息传送和处理中,个人密码(PIN)总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出现在消息中。
3.2 磁条卡密钥管理
联网成员采用三层密钥管理,第一层为主密钥,存放在硬件加密机中,用于产生和加密其他密钥;第二层为成员主密钥,可存放在硬件加密机中或在主密钥加密保护下存储在主机中;第三层为数据密钥,在主密钥加密保护下存储在主机中,用于对各节点间传输的数据加密。
3.2.1 主密钥(MK)的产生
信息交换中心主密钥采用人工方式输入,主密钥的密文由两部分以上构成,分别由不同的被授权人员掌握,背向输入加密机,每一部分必须输入两次,并且两次输入必须一致。输入完毕,由加密机产生主密钥(MK)。主密钥必须储存在硬件加密机中,受硬件设备保护。
3.2.2 成员主密钥(MMK)的产生
成员主密钥由信息交换中心和联网成员按双方协商的办法产生,成员主密钥可保存在硬件加密机中,也可在主密钥加密保护下存储在主机中。
3.2.3 数据密钥的产生
联网成员的数据密钥由信息交换中心产生,信息交换中心硬件加密机生成数据密钥后,将其密文通过密钥管理报文传给相关的联网成员,经联网成员的加密机验证后,投入使用。
3.2.4 数据密钥的分发
初始数据密钥,信息交换中心在成员主密钥分发同时以明文形式人工下发。
初始数据密钥生效后,立即做一次联机重置,以后日常数据密钥的产生和更换都是联机进行。
3.2.5 密钥的接收
联网成员在接收密钥时,接收人仔细检验密钥信封,确认密钥资料完好无损,并将接收时间及接收者姓名等基本资料记录在案,存档保管。
日常数据密钥的联机更换应由负责管理密钥的人员操作,对密钥每次的接收时间、接收情况以及接收者姓名等资料应留有记录,并存档保管。
3.2.6 密钥的使用
联网成员新密钥安装和测试成功后,密钥的每一个部分应由相应的保管员封入信封,放在不同保险箱中加锁保存。
成员主密钥一经启用,一般不更改,联网成员硬件加密机因故更换时,只要主密钥完好无损,成员主密钥只需要从主机复制到新加密机上。
密钥需要改变时,密钥资料的每一部分将由相应的保管员从保险箱中取出,保证密文的成份不被泄露,同时将更换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保管。
3.2.7 密钥的更换方式
为保证数据密钥的安全性,数据密钥必须经常更换,在正常情况下,信息交换中心对联网成员按固定时段更换密钥,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触发方式更换密钥或在任意时刻响应联网成员的申请重置密钥。
3.2.8 密钥资料的保管
联网成员应指派专人负责密钥资料保管,所有密钥资料应该存放在安全的容器内,密钥档案包括密钥资料、操作密钥的各种记录和密钥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料等。
加密和鉴别设备的钥匙不能同时保留在一个人手里。
主密钥的各个成份由不同的人保存,至少要有一个保管员为业务主管。
3.2.9 密钥资料的销毁
与信息交换中心相关的密钥资料在没有接到信息交换中心销毁密钥的授权之前,任何联网成员不能擅自销毁。
密钥资料应在双人控制下由保管员负责销毁,销毁的密钥资料应保证它无法恢复,且密文不被泄露。
密钥销毁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包括负责销毁的时间、人员、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由销毁人和监督人签字后和密钥资料一同保存。
3.3 保密范围
联网成员需要进行保密的范围包括:
技术文档:各联网成员要妥善保存联网相关的技术方案、软件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泄露。
测试数据:联网测试的交易数据、报表等资料应予保留,无须保留的部分必须妥善销毁,不得泄露。
业务文档:各联网成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联网相关的业务文档,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联网成员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的卡号标识、磁道格式等银行卡信息,信息交换中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 IC卡风险管理
4.1 卡片标准
各联网成员发行的IC卡卡片必须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并经过联合组织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2 安全控管
IC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银行IC卡联合试点密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银发〔1999〕259)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5 管理措施
5.1 没收卡处理
为防范和减少跨行交易产生的风险,联网成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伪卡、挂失卡等的没收处理工作。具体业务操作按本规范第八章吞没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2 商户安全操作规则
5.2.1 收单行要求
收单行有义务做好商户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验卡、受理操作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5.2.2 商户安全操作
5.2.2.1 受理卡的审核
特约商户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交易时,应从以下内容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A.持卡人使用的是已入网的银行卡;
B.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
C.受理的卡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D.信用卡交易,须审查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E.借记卡交易或发卡行要求输入密码的贷记卡交易,必须输入个人6位密码(PIN);
F.收单行培训的其他内容。
5.2.2.2 操作处理
A.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彩照卡上的照片不一致或签购单签字与卡片留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
B.如POS屏幕提示发卡行要求没收卡时,收银员按照没收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风险责任
6.1 刑事责任
伪造、盗用银行卡;使用伪造、作废的银行卡;持卡人恶意透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经济责任
6.2.1 持卡人责任
A.在发卡行银行卡章程里已明确由持卡人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B.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C.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
6.2.2 发卡行责任
A.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B.发卡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C.发卡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D.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E.复制有效卡的磁道制成的伪卡;
F.预授权交易中预授权期限内的授权额度资金损失;
G.对单位卡取现交易批准。
6.2.3 收单行承担
A.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B.收单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C.收单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6.2.4 收单行负责向商户追索
A.由于签字明显不符而遭持卡人拒付的;
B.信用卡签购单无签字遭持卡人拒付的。
6.2.5 信息交换中心承担
A.信息交换中心交易请求及响应信息被错误地转接,致使交易完成;
B.信息交换中心未按时完成有关的清算服务;
C.信息交换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终端机具故障;
D.信息交换中心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7 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
7.1 目的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统一不良客户信息系统,将联网成员的黑名单、止付卡、不良持卡人和商户资料集中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以共同防范银行卡风险,同时为各入网银行开展贷记卡及其他业务提供便利。
7.2 系统描述
7.2.1 集中式的信息系统
本系统为集中式系统,为银行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7.2.2 集中式的信息系统作用
本系统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为独立的两套系统,是银行卡联网联合增值服务系统,为各联网成员的银行卡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提供有力的工具。
7.2.3 系统存在方式
本系统只提供信息共享,不参与银行卡联机交易。
7.2.4 系统模块
本系统分成黑名单模块、止付卡模块和不良商户模块。
A.黑名单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系统按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查询各行的不良持卡人信息。可查获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状况、拥有的银行卡、银行卡不良使用记录。
B.止付卡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卡号、持卡人姓名等要素查询各行的止付卡信息。可查获的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止付原因。
C.不良商户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商户名、地区号、商户编号等要素查询各行的不良商户信息。查获的信息包括商户名、商户代码、开户银行、收单银行、不良行为记录等。
7.3 信息收集
各联网成员每日15时前按系统要求的格式将本机构的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的最新资料上送该系统。该系统于下午17时前将汇总的最新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资料下传至各入网的区域中心和行内中心。
要求各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信用资信状况定期复查,保障其黑名单和黑卡资料更新的及时性,各收单行对其收单的商户要加强跟踪,保障不良商户资料及时、准确。
对于紧急止付名单,联网成员可不定时上送该系统进行更新。该系统收到紧急止付名单后1小时内下传至各入网的区域中心和行内中心。
7.4 使用条件
不良客户信息系统是一个基于因特网的数据库信息系统,但其信息只对联合组织成员的已登记用户开放,用户权限由联合组织统一管理。各联网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授权中心都可以向联合组织申请用户。在处理开卡、授权等业务时可通过终端联机查询统一的不良客户信息系统。为增加安全性,每个用户应采用证书技术作为身份标识。
7.5 管理办法
7.5.1 数据标准
由该系统制定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的信息格式、定义的标准,下发到各联网成员。
7.5.2 系统维护及管理
由联合组织设专门部门负责信息的整合、筛选和保密工作,对系统进行维护以及分级访问权限的管理。
7.5.3 功能增新及相应服务
该系统的建立应与银行卡信息系统统筹规划、有效结合,根据联网联合进展适时筹建,并适时根据各联网成员的业务需求,对本系统进行更新和改进,增加新的功能和服务手段为各联网成员提供增值服务。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
1 ATM吞卡处理
1.1 吞卡条件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超时不取卡引起的吞卡情况外,收单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黑名单卡指示的情况下做吞卡处理。
1.2 查询服务
收单行应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持卡人的查询及时回复。
1.3 领卡
在收单行ATM上因非发卡行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七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领取。领卡时持卡人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办理领卡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吞卡正面汉语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吞卡对应的存折(存折上应打印卡号和姓名);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凭条;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地发卡行出具的证明。
核对无误后,要求领卡人在登记簿上签上姓名及领回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后,将卡片交给领卡人。
1.4 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对无人认领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A.收单行对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被吞卡片,一律对磁条进行损毁,并对卡片进行剪角或打孔处理;
B.填写“ATM吞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网点保存,一份连同损毁的银行卡上交行内业务主管部门。
C.行内业务主管部门将吞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本行规定进行销毁。
属于同城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机构或区域中心有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1.5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接收的吞卡信息转发相应的发卡行。
1.6 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将收到的ATM吞卡信息备案,并应持卡人要求进行重制卡片等相应处理。
2 商户没收卡处理
2.1 没收
收单行应要求其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通过合理方式没收卡,并取消交易:
A.该卡账号出现在相应的黑名单中;
B.索取授权时,发卡行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C.其他需要没收卡的情况。
2.2 商户处理
A.商户没收卡后,应尽快通知收单行,并按要求进行剪角处理;
B.商户未按要求对没收卡剪角而产生风险和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
2.3 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A.填写“没收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网点保存,一份连同损毁的银行卡上交行内业务主管部门;
B.行内业务主管部门将没收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本行规定进行销毁。
属于同城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有对没收卡的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接收的没收卡信息转发相应的发卡行。
2.5 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将收到的没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2.6 没收卡奖励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的,收单行按有关规定对商户进行奖励,再由发卡行根据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的没收卡信息向收单行支付奖励费用。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1 奖励
1.1 奖励范围
A.本年度联网交易成功率、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发卡数量、受理笔数、差错率和投诉情况等综合指标排列前三名的发卡行和排列前三名的收单行,以信息交换中心统计数据为准;
B.对银行卡联网联合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C.对银行卡联网联合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对联网联合业务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联网成员和个人。
1.2 奖励评审
每年由联合组织常设机构提交授奖名单及参评理由,由联合组织会议讨论通过。
1.3 奖励形式
A.给予获奖单位及个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B.奖金总额由联合组织确定。
1.4 其他
各地银行卡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范确定奖励办法。
2 处分条款
2.1 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
未按入网规则和联网测试要求通过测试验收而入网运行,对联网联合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别对组织联网测试的信息交换中心和入网银行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2 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
不按联合组织的要求使用联网标识或擅自更改标识的,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3 违规签约的处分
以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商户手续费率规定与商户签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更正。
2.4 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
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各入网银行两年内不得与其签约。在此期间如有私自与其签约的,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更正。
2.5 拒绝交易的处分
联网成员入网终端机具(ATM、POS等)无故拒绝受理其他入网银行卡交易的,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6 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
各联网成员机构对系统运行故障维护不及时,未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而给联网联合业务造成严重障碍的,提出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7 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
联网成员拖延或无故拒绝办理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8 信息交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术、业务支持的处分
信息交换中心未能按要求提供银行卡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2.9 泄密处分
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与联网联合相关的业务、技术及其他保密资料的,经查实,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2.10 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的处分
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工作、并造成其他联网成员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11 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
入网银行行内中心或信息交换中心由于系统原因或信息转接错误造成其他联网成员重大损失的,对遭受损失的相关联网成员进行赔偿。
2.12 信息交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
由于信息交换中心提供清算数据出现差错,或未及时提供清算数据造成收差方资金到账不及时的,由信息交换中心根据资金占用天数,按存款准备金利率向收差方计付赔偿金。
3 处罚执行
联网成员违反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由联合组织或经联合组织授权的机构执行处罚决定。
4 处分的一般程序
4.1 调查
发现联网成员违反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必须进行处分的,联合组织或其授权机构必须指派人员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
4.2 作出处分决定
联合组织(或被授权机构)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联网成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4.3 处分通知
处分执行机构根据处分决定,对违规联网成员发送处分通知单。
5 违约金处理
违规联网成员所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办法由联合组织在各联网成员的共同协商后另行制订。

第十章 附则
本规范所称银行卡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定义及分类。
本规范不适用于中国境外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内的使用。
本规范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名词及术语定义
注1:名词和术语在本附录中按首字拼音顺序排列。
注2:本附录列出了贯穿在整个《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名词和术语,其含义可能超出或替代它们在词典中的含义。
ATM查询:
ATM查询指持卡人在ATM上做相关账户余额的查询。
ATM取现:
ATM取现指持卡人在ATM上提取现金。
裁判:
裁判是指对通过差错处理或协商均不能解决的交易纠纷,任一联网成员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争议处理机构裁定责任方的过程。
差错:
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及终端操作等原因引起,需要调整的交易。
差错处理平台:
差错处理平台是用于联网成员间提交差错交易以解决跨行交易差错及疑问的电子处理系统。
贷记调整:
贷记调整是指收单行对确认的长款向发卡行主动提出退款的请求,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
二次退单:
二次退单是指发卡行由于对收单行的再请款交易的异议而向收单行再次提出的拒绝付款,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发卡行对借记卡交易和信用卡ATM交易没有二次退单权。
发卡行:
发卡行是指发行联网通用银行卡的银行。
行内中心:
行内中心是指入网银行负责处理本行卡业务和非本行卡交易信息的交换中心。
IC卡交易:
IC卡交易指通过终端使用IC卡进行的跨行交易。
联合组织:
联合组织是银行卡联合组织的简称,详见后面银行卡联合组织的定义。
联网标识:
联网标识由国内银行卡统一品牌名称(即“银联”中文字体)和象征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经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银行卡联合组织,并由其另行制定联网标识的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
联网成员:
联网成员指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参与者,包括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和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等。
联网联合:
联网联合是银行卡联网联合的简称,详见后面银行卡联网联合定义。
POS间联:
POS间联指POS终端通过收单行系统连接到区域中心系统的POS终端接入网络方式。
POS直联:
POS直联指POS终端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的POS终端接入网络方式。
签约代理行:
与发卡银行签定协议,代理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银行卡业务的银行。
清分:
清分是指对交易记录汇总分类并计算出相互结算金额的过程。
请款:
请款是指收单行对原始交易的短款和贷记调整失误而向发卡行提出的索款请求,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
清算:
清算是指根据交易记录进行清分、计算和资金划拨的全过程。
清算数据:
清算数据是指根据交易记录进行清分、计算得到的作为资金划拨和对账依据的数据。
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是指负责本区域内跨行交易信息交换和经过本中心的异地跨行交易信息交换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
全国银行卡网络:
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跨行网络由总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简称行内中心)和各区域中心,以及各区域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组成。行内网络为各入网银行行内中心连接其分支机构组成。
确认查询:
确认查询是指发卡行为解决持卡人确认原始交易的需要而提起的查询请求,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
入网银行:
入网银行是指加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城乡合作金融组织)。
收单行:
收单行指跨行交易中兑付现金或与商户签约进行跨行交易资金结算,并且直接或间接地使交易达成转接的银行。
退货:
退货指应持卡人要求,对持卡人已经付款的交易,发起的消费交易的取消。
无中心联合模式:
银行卡跨行交易无中心联合模式是指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共建当地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而是通过多路由POS(包括前置机方式)共享,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
消费:
消费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POS联机付款。
消费撤销:
消费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自身的原因对持卡人已经通过POS联机付款的交易,于当日主动发起的对消费交易的取消。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对通过差错处理仍不能解决的交易争议,争议的任何一方向相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在提出争议裁判前双方解决争议的过程。
信息交换中心:
是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简称,详见后面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定义。
一次退单:
一次退单是指发卡行由于对收单行请款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的疑问而向收单行提出的拒绝付款,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
银行卡联合组织(简称联合组织):
银行卡联合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经营组织。
银行卡联网联合(简称联网联合):
银行卡联网联合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等,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终端机具(主要是ATM和POS)、特约商户以及技术服务手段等,以相应方式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相连,实现银行卡业务的跨行通用。
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简称信息交换中心):
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是对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进行转接和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数据的银行卡跨行联网服务机构。包括总中心和区域中心。
预授权: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通过POS或其他方式,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向发卡行索取付款承诺的过程。
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通过POS或其他方式通知发卡行取消付款承诺的过程。
预授权完成:
预授权完成指持卡人对已取得预授权的交易,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做支付结算。
预授权完成撤销:
预授权完成撤销指特约商户由于各种的原因对持卡人已经完成的预授权完成交易,主动发起的预授权完成交易的取消。
再请款:
再请款是指收单行由于对发卡行一次退单交易的异议而向发卡行提出的索款请求,属于差错处理的一种交易类型。
争议处理委员会:
争议处理委员会是银行卡联网联合组织设立的争议处理机构。
专业性服务机构:
专业性服务机构指为跨行业务提供专业性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总中心:
总中心是指与各入网银行连接,主要负责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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