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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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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发〔2020〕9号
  • 【颁布时间】2020-2-1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gi.mnr.gov.cn/202002/t20200225_2499737.html
  • 【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为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更好地指导全国各级登记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部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研究制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pdf
http://gi.mnr.gov.cn/202002/P020200225301734958741.pdf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2月

目录

1. 依据

2. 适用范围

3. 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3.1 登记管辖

3.2 工作组织

3.3 工作流程

3.4 技术要求

3.4.1 数学基础

3.4.2 计量单位

3.4.3 精度要求

4. 首次登记

4.1 收集处理资料

4.1.1 资料收集清单

4.1.2 资料处理

4.2 制作工作底图

4.2.1 自然保护地工作底图

4.2.2 水流工作底图

4.2.3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工作底图

4.2.4 森林、草原、湿地、荒地工作底图

4.2.5 海域工作底图

4.2.6 无居民海岛工作底图

4.2.7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工作底图

4.2.8 工作底图要素

4.3 预划登记单元

4.3.1 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

4.3.2 登记单元的类型

4.3.3 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

4.3.4 海域登记单元

4.3.5 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

4.3.6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4.3.7 水流登记单元

4.3.8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

4.3.9 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4.3.10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4.3.11 登记单元编码

4.4 通告

4.4.1 通告的内容

4.4.2 通告的发布主体

4.4.3 通告的发布形式

4.5 地籍调查

4.6 登记审核

4.6.1 审核主体

4.6.2 审核内容

4.6.3 其他特殊审核要点

4.7 公告

4.7.1 公告的内容

4.7.2 公告的发布

4.7.3 异议的处理

4.8 登簿发证

5. 其它登记

5.1 变更登记

5.1.1 依职权变更

5.1.2 依嘱托变更

5.2 更正登记

5.2.1 适用情形

5.2.2 依嘱托更正

5.2.3 依职权更正

5.3 注销登记

5.3.1 适用情形

5.3.2 一般程序

6. 登记资料管理

6.1 登记簿管理

6.1.1 登记簿介质

6.1.2 登记簿关联信息更新

6.2 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6.3 登记信息的利用

6.3.1 登记结果的公开

6.3.2 登记信息的共享

6.3.3 登记原始资料查询

附件 1 自然资源登记簿

附件 2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 3 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

附件 4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附件 5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

附件 6 异议处理告知书

1.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 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3. 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3.1 登记管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自然资源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办理。

各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包括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

为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登记的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外,省域内跨县市的主要河流及省管河流应由省级登记机构按省级行政区范围办理。

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2 工作组织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统一开发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负责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 监督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协调解决省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重大问题。总体工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自治区、直市)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3 工作流程

3.3.1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3.3.2 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3.3 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3.3.4 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3.3.5 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3.3.6 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3.3.7 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3.3.8 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3.3.9 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3.3.10 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3.3.11 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3.3.12 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3.3.13 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件 1),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3.4 技术要求

3.4.1 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的 3 度分带。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比例尺不低于 1:10000。

3.4.2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4.3 精度要求

图解法获取坐标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 0.3mm,图上允许误差 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 0.6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 0.3mm,图上允许误差 0.6mm。

解析法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

图解法套合精度要求: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地物界线和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程度应控制在 3 个像素以内。对于较弯曲的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

4. 首次登记

4.1 收集处理资料

4.1.1 资料收集清单

收集资料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应当优先收集数字化成果、数据更新后的变更成果。

(1)基础数据。包括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优于 1 米分辨率)、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等基础测绘成果;

(2)各类资源调查成果。包括国土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草地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调查、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调查等;

(3)各类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主要包括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界址、单元号等自然状况信息。

(4)各部门的公共管制要求和特殊保护规定等资料。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或保护审批资料,河流、湖泊等水流的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

表 1.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部门

资料

用途

自然资源

1.全国国土调查,水、林、草、湿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记单元划分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情况。

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关情况。

4.土地、房屋、林地、海域、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主要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

5.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海岛保护规划成果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7.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数字线划图数据(DLG)、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等基础测绘成果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

8.全国海岸线修测成果

主要用于海域登记单元划分和海岸线资源情况的提取

9.全国海域勘界成果

10.领海基点及领海外部界限

11.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

主要用于无居民海岛调查信息的获取

12.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

13.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主要用于确定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别,分析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等别情况

14.海域分等定级成果

15.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

主要用于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划定、调查、统计、建库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等

16.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

17.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自然

资源、生态

环境

18.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生态

环境

19.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资料

主要用于分析水资源质量及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水利

20.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21.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登记单元内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22.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和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23.取水许可资料

用于关联登记单元相关信息

林草

24.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

主要用于汇总资源数量、质量

25.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

主要用于林地保护和管制

26.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27.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审批范围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

28.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

主要用于资源数量质量的统计



29.全国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

主要用于登记单元划分,资源

数量质量的统计

4.1.2 资料处理

4.1.2.1 空间图形的处理

(1)纸质图件的矢量化

将纸质图件扫描后进行校正、配准、矢量化。

各类界线无纸质或电子图形,仅用文字描述其主要拐点位置的,先将拐点落到图上,以拐点连线的方式生成矢量化成果。

(2)数据格式转换

对收集到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图件数据,需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

(3)坐标系转换

图件原为 1954 年北京坐标系、1980 西安坐标系、WGS-84 坐标系的,需全部转换成 CGCS2000 坐标系。经过以上处理,收集到的不同介质、不同数据格式、不同坐标系的所有的地图资料均具有相同的数据格式和坐标系,且都是矢量数据。

4.1.2.2 不同比例尺数据叠加的处理

由于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其图件内容的综合取舍程度不一样,导致小比例尺地图叠加到大比例尺地图上时,其线状、面状要素的精细程度相对较差,需进行技术处理。

(1)各类界线如能在规划、审批、确权等文本资料上找到文字性说明的,将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叠加,按照文字描述的界线走向,将现有界线进行细化;

(2)如界线的走向无文字性说明的,将界线与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叠加,会同资料的提供方共同细化。

4.2 制作工作底图

叠加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各省海域管辖界线、领海外部界限,以及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等资料制作。

4.2.1 自然保护地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

(3)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

4.2.2 水流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

(3)管理范围线、堤防线、征地范围线,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和洪水位线等。

4.2.3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数据,全国林地一张图林地界线成果数据;

(2)国家批准的重点国有林区界线;

(3)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成果中国有林地使用权界线。

4.2.4 森林、草原、湿地、荒地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数据,全国林地一张图林地界线成果数据;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界线。

4.2.5 海域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领海外部界限;

(2)全国海域勘界成果中的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3)全国海岸线修测成果岸线;

(4)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

(5)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各类图斑界线;

(6)海域使用权权属界线;

(7)无居民海岛岸线。

4.2.6 无居民海岛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无居民海岛岸线;

(2)领海基线及领海外部界限;

(3)海域行政管理界线;

(4)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

(5)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属边界线。

4.2.7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以不低于 1:10000 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可以将以下空间数据进行叠加:

(1)国土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

(2)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

(3)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4)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

(5)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

(6)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

4.2.8 工作底图要素

工作底图的基本要素包括:

(1)正射影像;

(2)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的行政区划与境界、地类图斑,保留地类图斑线、图斑注记;

(3)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等不动产权属界线;

(4)设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范围等。

4.3 预划登记单元

基于工作底图,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

4.3.1 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划定,并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边界做好衔接。不同行使主体的自然资源或生态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2)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

(3)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全部国土空间的国有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内涉及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符合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条件的,均应划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做到应划尽划,没有遗漏。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相重叠的,应按照优先顺序划定,防止叠。

4.3.2 登记单元的类型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分为:

(1)海域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的海域全部为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全部为国家所有。

(3)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登记单元等。登记单元内一般包含有多种类型、多种所有权形式的自然资源。

(4)水流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可能会包括多种所有权形式,以国家所有为主。

(5)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可能包括多种类型的自然资源、或包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全部森林资源均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

(6)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以国家所有为主。

(7)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包括固体矿产的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油气(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的探明地质储量。登记单元内矿产资源全部为国家所有。

4.3.3 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

登记单元按照以下顺序划定:

(1)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

(2)国家公园登记单元,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除国家公园外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3)水流登记单元;

(4)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单项国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同一个登记单元内的国有自然资源,只能包含一个所有权直接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在登记单元内,仍然保留各类所有权权属界

线、地类图斑线、行政界线。

4.3.4 海域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我国内水和领海划定登记单元。

(1)海域登记单元依据沿海县(市)行政管辖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海外部界限划定登记单元。

(2)海域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需在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自然保护地、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数量等内容。

(3)登记单元划定要充分利用海域勘界成果。原则上由海岸线、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领海外部界限划定,并扣除位于其中的海岛。对于利用现有成果需延长部分界线才能形成封闭单元的,延长线可根据海域管理实际和传统习惯临时确定。待海域勘界完成后,对于界线不一致的,开展变更登记。

(4)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登记单元,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界线、领海外部界限划定,并扣除位于其中的海岛。渤海中部海域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5)海岸线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新海岸线修测成果进行调整。

4.3.5 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我国无居民海岛划分登记单元。

(1)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的原则,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内的各类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按照资源类型在登记簿中进行记载。

(2)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依据海岛岸线封闭的空间范围划定。

(3)位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单独划定为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同时在自然资源登记簿中备注所属自然保护地的信息。

4.3.6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部门提供的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划定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1)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定,但位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除外,确保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的完整性,但数据库中仍需保留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或保护审批界线。

(2)多个独立不相连的自然保护地,宜分别划定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3)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无整合优化审批范围界线的,将其合并后取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但在数据库中保留原审批的各相关范围线。

(4)登记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应当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并在登记簿上对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予以记载。

4.3.7 水流登记单元

水流登记单元以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单位划定。

(1)水流登记单元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

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

(2)有堤防的河流、湖泊、水库,原则上在堤防和护堤地一定

范围内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无堤防的,原则上在设计洪水位范围内、以地方政府确认的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但登记单元界线原则上要避免与城镇开发边界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交叉。

(3)河流的干流、支流,可以分别划定登记单元,也可以整体划定登记单元。

(4)大江、大河、大湖应当单独划分水流登记单元;湖泊与其相连的河流、水库与其相连的河流可以分别划分登记单元。

(5)跨境河流、湖泊应以国境线为依据,划分水流登记单元。

(6)河流干流与支流、支流与支流的交界处,宜以高一级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将交界处划入高一级水流登记单元。

(7)当水流穿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时,应保持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的完整性;穿过非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时,应结合实际保护情况,尽量保持重要河流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当水流穿过其他类型登记单元时,应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

(8)跨行政区域的湖泊或水库,应当整体划分为一个登记单元。

(9)河流与海水的交界处,以海岸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

(10)冰川及永久性积雪可以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4.3.8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以国家批准的范围界线为依据单独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登记单元与自然保护地发生重叠的,登记簿记载层级最高的所有权行使主体。

4.3.9 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湿地、森林、草原、荒地资源划分登记单元。

(1)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依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专项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

(2)滩涂资源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全国国土调查已经调查为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的,沿海滩涂并入滨海湿地登记单元(已纳入海域登记单元和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的除外),内陆滩涂并入内陆湿地登记单元。

(3)森林登记单元、草原登记单元、荒地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

(4)已纳入自然保护地、水流、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湿地、森林、草原、荒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湿地、森林、草原、荒地集中连片的,可以在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整体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类型以单元内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确定,登记簿中记载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状况。为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将湿地、森林、草原、荒地整体划为一个登记单元的,其中的森林、草原、荒地资源原则上以国家所有为主;确实无法避开的,也可将集体所有部分纳入。

4.3.10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登记机构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划分登记单元。

(1)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若矿业权整合包含或跨越多个矿区的,以矿业权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登记单元。

(2)登记单元的边界,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确定。

存在有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多个储量估算范围并都已经过有关储量机关审批(认定)、备案的,以包含多个储量估算范围的相对规整的范围作为登记单元的边界。

(3)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与自然保护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的,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4.3.11 登记单元编码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的单元代码。具体单元编码按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码规则(见附件 2)编制。

4.4 通告

4.4.1 通告的内容

通告(通告样式见附件 3)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2)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时间;

(3)自然资源类型、范围;

(4)需要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4.4.2 通告的发布主体

自然资源的首次登记需要发布通告。通告由登记机构制作,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

4.4.3 通告的发布形式

(1)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构负责张贴在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张贴位置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会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

(2)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3)新闻媒体宣传。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4.5 地籍调查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以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情况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调查依据。地籍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成果检查入库等。具体调查技术要求参见附件 4。

4.6 登记审核

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利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审核表见附件 5)。

4.6.1 审核主体

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拟公告的内容中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履行相应重要地理信息审核程序。如有依照国家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应当送审的地图内容,需履行地图审核程序。

4.6.2 审核内容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材料是否来源于资源管理部门;权属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地籍调查成果是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核实;

(3)地籍调查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调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实地补充调查的程序是否到位,指界、签字、界址点、界址线测量成果等资料是否齐全;权属争议区的范围是否明确;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清楚;登记单元界线划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4)相关许可、公共管制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

4.6.3 其他特殊审核要点

(1)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重点审核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线、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地类图斑界线的衔接是否正确。

(2)水流登记单元重点审核水流登记单元界线和其它类型登记单元的衔接是否正确。

(3)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重点审核单元界线是否完整,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是否唯一。

(4)森林、草原、湿地、荒地等单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重点审核单元界线和地类图斑界线的衔接是否正确。

(5)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重点审核单元界线和其它类型登记单元的衔接是否正确。

4.7 公告

4.7.1 公告的内容

(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坐落,空间范围,自然资源类型、面积、数量、质量等;

(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

(4)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5)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公告样式见附件 3)

4.7.2 公告的发布

4.7.2.1 发布主体

公告由登记机构制作,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4.7.2.2 发布形式

(1)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村委会信息公开栏等村民活动相对集中地地点张贴,公告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附图为涉及该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单元示意图,同时,以二维码的形式在公告上体现完整的登记单元附图。张贴后,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 1 张。

(2)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4.7.3 异议的处理

公告期间,异议方以书面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

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告知书见附件6)。

4.8 登簿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颁发给自然资源部,中央委托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颁发给受委托的相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5. 其它登记

5.1 变更登记

5.1.1 依职权变更

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森林资源专项调查、草原专项调查、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调查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依据,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时,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平台上,通过数据库关联的方式,对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自然状况信息进行自动提取,实现登记簿的定期变更。

5.1.2 依嘱托变更

5.1.2.1 适用情形

自然保护地范围线、水流范围线变化导致登记单元边界变化,登记单元内的国家所有权界线、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行使内容等自然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嘱托办理变更登记。

嘱托主体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登记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登记结果信息及相关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便于嘱托主体开展变更登记的资料准备工作。

5.1.2.2 一般程序

依嘱托变更的程序包括:

(1)嘱托;

(2)接受嘱托;

(3)审核;

(4)登簿。

变更登记涉及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应当在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5.1.2.3 登记材料

嘱托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1)嘱托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嘱托主体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经办人的姓名、授权事项、权限,并加盖嘱托主体公章;

(4)嘱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相关文件;

(5)嘱托办理登记的事项涉及已领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记载事项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5.1.2.4 嘱托的查验

登记机构接受嘱托前,应查验以下内容:

(1)查验登记范围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登记的事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2)查验嘱托主体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的主体是否为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3)查验嘱托材料

嘱托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为有权国家机关出具;嘱托变更事项与变更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相应的调查表、界址点坐标等调查成果是否齐全、规范;嘱托主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5.1.2.5 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

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接受嘱托,并制作接受凭证,交予经办人作为领取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凭据,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日期。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机构按照 4.6、4.7、4.8 的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5.2 更正登记

5.2.1 适用情形

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当嘱托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 30 个工作日内嘱托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嘱托的,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内容与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更正登记。

涉及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机构依据更正后的不动产登记成果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5.2.2 依嘱托更正

5.2.2.1 一般程序

依嘱托办理的程序包括:

(1)嘱托;

(2)接受嘱托;

(3)审核;

(4)登簿。

更正登记涉及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应当在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5.2.2.2 登记材料

嘱托由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构提出。

嘱托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1)嘱托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3)嘱托主体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经办人的姓名、授权事项、权限,并加盖嘱托主体公章;

(4)嘱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相关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5)嘱托办理登记的事项涉及已领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记载事项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5.2.2.3 嘱托的查验

登记机构接受嘱托前,应查验以下内容。

(1)查验登记范围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登记的事项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

(2)查验嘱托主体

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的主体是否为该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是否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构。

(3)查验嘱托材料

嘱托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为有权国家机关出具;嘱托更正事项与证明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涉及登记单元界线、权属界线等变更的,相应的调查表、界址点坐标等调查成果是否齐全、规范;嘱托主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提交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5.2.2.4 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

嘱托登记事项在本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嘱托主体和经办人身份符合要求、嘱托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接受嘱托,并制作接受凭证,交予经办人作为领取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的凭据,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日期。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机构按照 4.6、4.7、4.8 的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公告、登簿等工作。

5.2.3 依职权更正

依职权办理的程序包括:

(1)启动

(2)审核;

(3)公告;

(4)登簿。

5.3 注销登记

5.3.1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注销登记。嘱托主体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代表主体或者代理行使主体。

5.3.2 一般程序

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

(1)嘱托;

(2)接受嘱托;

(3)审核;

(4)公告;

(5)登簿。

6. 登记资料管理

6.1 登记簿管理

6.1.1 登记簿介质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应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

6.1.2 登记簿关联信息更新

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矿业权信息(勘查许可、采矿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排污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职权通过系统及时更新。

6.2 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各级登记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标准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电子数据库。

全国各级登记机构统一采用由国家组织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各地在开展工作时,应保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和融合。

6.3 登记信息的利用

6.3.1 登记结果的公开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公开发布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6.3.2 登记信息的共享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水利、生态环境、林草、财税等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应实现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6.3.3 登记原始资料查询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许可和公共管制要求的原始资料、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在查询范围内。

附件 1:自然资源登记簿

附件 2: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

附件 3: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

附件 4: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附件 5: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

附件 6: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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