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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4号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 设 用 地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六条 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条 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

第十二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 筑 间 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十六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

(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二)对按《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件3)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5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5米;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5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50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

2.高度24米至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四)临时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并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退让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

道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第四章确定建筑间距的0.5倍退让。

(二)当周边无既有建筑时,多层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大面退界不少于10米,非居住高层建筑退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但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影响。

(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地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

(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地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

(五)界外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或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低层不小于5米,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1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六)界外是其他绿地的,建筑退绿地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附件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6)规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中水回收使用,鼓励建设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片区要严格实施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附件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停车场、集贸市场。

(四)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米—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米—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米—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1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平方公里—15平方公里设置1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座,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3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3座,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0户,需增加1座公厕,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1座。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主城区内旧城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高度24米至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一层地下停车库,高度大于50米的各类建筑,至少配建两层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附件10)的规定,并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停车库及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六条 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35平方米/车位;

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1.8平方米/车位;

装卸车位,38.4平方米—76.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三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在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应不小于5米,双车道应不小于7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第四十条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附件11)的规定。



第七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

(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应不低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5%;

(二)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要绿化,并且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覆土厚度大于1.8米,按其实际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三)地面植草停车位按30%折算为绿地率;在地面植草停车位前后加种常绿大冠幅乔木的,按70%折算为绿地率;

(四)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裙房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1.2米、小于等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25%折算为绿地率,覆土厚度大于1.8米,且具有良好排水系统的,按30%折算为绿地率;

(五)鼓励在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上实施立体绿化;

(六)建筑底层为架空层,层高不小于3米且只有一个方向封闭的内部绿地,覆土厚度大于1.2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率;

(七)建筑架空层用于绿化或社区体育文化公共活动场地的,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八)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九)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应不低于10%;

(十)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应不低于15%。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绿地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2.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

(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宜大于2.5米,集中绿地宜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五条 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建筑结合建筑使用功能需要设置广告的,在单体方案报审时应当按规范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

(二)工业仓储、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七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夜景亮化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

(二)新建建筑在单体方案报批时应预留门店招牌位置,统一规格。

(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必须整齐、协调。建筑物上不宜设置悬挑式招牌。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第四十九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五十二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装铺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八章 市政道路管线


第五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五十四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应不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五十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

(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

(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六条 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

(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件12)、《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件13)规定。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附件14)规定。

(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

(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第五十七条 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

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

(三)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四)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

(五)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六)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规划控制线。

(七)建筑用地: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

(八)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九)建筑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十)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十一)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二)低层居住建筑: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

(十六)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

(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二十)点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35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5倍时,视同条式居住建筑。

(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5米(含35米)的各类建筑。

(二十二)城市旧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二十三)城市新区: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二十四)道路等级:城市道路按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其中主干路按42米—60米控制,次干路为25米—40米,支路为15米—0米。各条道路等级由现行相关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曲靖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4.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7.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8.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9.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10.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11.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12.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13.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附件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宅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附件2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用 地 类 型







建 设 项 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行政办公C1
商业金融C2
文化娱乐C3
体育用地C4
医疗卫生C5
教育科研设计C6
一类



M1
二类



M2
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普通住宅


















2
单身宿舍


















3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4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5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中心、文化馆等)


















6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7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8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站)


















9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10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1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12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3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14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15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16
旅馆、宾馆


















17
商住综合楼


















1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19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0
科研设计机构


















2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2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23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24
普通储运仓库


















25
危险品仓库


















2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27
社会停车场、库


















28
加油站


















29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0
客、货公司站场


















31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附件3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

对大面
建筑山墙

对大面
建筑山墙

对山墙
点式建筑

对建筑大面






南北朝向
L≥0.80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0.80SH

山墙在北侧
≥7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

0.70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8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侧或西侧


L≥0.70HH






南北朝向
L≥0.90SH
山墙在南侧
≥9m
多层对多层
≥6m
点式住宅在南侧


L≥0.90SH

山墙在北侧
≥7m

东西和其他朝向
L≥

0.80HH
山墙在东侧或西侧
≥8m
低层对低层
≥4m
点式住宅在东侧或西侧


L≥0.80HH




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附件4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单位:米

建筑与道路关系
小区路
组团路、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附件5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名 称
建筑物

(凸出部分)
道路

(路缘石)
铁路

(轨道中心)
热力

管线

电力
10KV边导线
2
0.5
杆高加3
2

35KV边导线
3
0.5
杆高加3
4

110KV边导线
4
0.5
杆高加3
4

电信杆线
2
0.5
4/3杆高
1.5

热力管线
1
1.5
3
-































附件6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名 称
建筑物

(顶端)
道路

(地面)
铁路

(轨顶)
电 信 线
热力

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电力

管线
10kV及以下
3
7
7.5
2
4
2

35-110kV
4
7
7.5
3
5
3

电 信 线
1.5
4.5
7
0.6
0.6
1

热 力 管 线
0.6
4.5
6
1
1
0.25


单位:米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7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要求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8㎡

商业服务
生鲜超市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45㎡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
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

物区管理(含物业、治安管理等)
不小于计容地上建筑面积的2‰

老年服务设施
不小于计容地上建筑面积的1‰

文体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100㎡

社区文化场所
每一万㎡计容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5㎡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附件8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0
高级中学
30

2.0
初级中学
18

1.0
小学
18

0.5
幼儿园
9















附件9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教育设施
用地标准(㎡/人)
班级规模(人/班)

完全中学
16
50

初级中学

小学
12
45

幼儿园
13
30





































附件10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项 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 注

住宅
一类
车位/户
1.5
0.5
建筑面积大于144㎡的普通住宅、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二类
车位/户
1.0
1.0
建筑面积90㎡—144㎡(含144㎡)的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
车位/户
0.8
1.0
建筑面积60㎡—90㎡(含90㎡)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0.5
1.0
60㎡以下的各类住宅等

办公
一类
车位/100㎡
1.0
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100㎡
0.8
2
其他机构

宾馆

酒店
一类
车位/客房
1.0
-
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客房
0.8
-
一般宾馆、招待所

商业场所
车位/100㎡营业面积
0.5
6.0


体育馆
车位/百座
2.5
20


影剧院
车位/百座
2
15


展览馆
车位/100㎡营业面积
0.5
1.0


医院
车位/100㎡营业面积
0.8
1.5










附件11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建筑类别标准
数 量
额定载重量(kg)和乘客人数(人)
额定速度

(m/s)

经济级
常用级
舒适级
豪华级

住宅
90-100

户/台
60-90

户/台
30-60

户/台
<30

户/台
400
630
1000
0.63,1.00,1.60,2.50

5
8
13

旅馆
120-140

客房/台
100-120

客房/台
70-100

客房/台
<70

客房/台
630
800
1000
1250
1600
0.63,1.00,

1.60,2.50

办公
按建筑面积
6000

㎡/台
5000

㎡/台
4000

㎡/台
<2000

㎡/台
8
10
13
16
21

按办公有效使用面积
3000

㎡/台
2500

㎡/台
2000

㎡/台
<1000

㎡/台

按人数
350

人/台
300

人/台
250

人/台
<250

人/台

医院住院部
200

床/台
150

床/台
100

床/台
<100

床/台
1600
2000
2500
0.63,1.00,

1.60,2.50

21
26
33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件12


单位:米

序号
净距 下面管线名称



(M)





上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信管线
直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管块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6
电力管线
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管沟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7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8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车(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附件13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单位:米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给水管
污水

雨水

排水


燃 气 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地上杆柱
道路

侧石

边缘
铁路钢

轨(或坡

脚)

d≤

200

mm
d>

200

mm



中 压
高 压


















通信照

明及<

10KV
高压铁路基础边

B
A
B
A
≤35KV
>35KV


1
建 筑 物

1.0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0.5
1.0
1.5
3.0
1.5
*

6.0

2
给水管
d≤200mm
1.0

1.0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
5.0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

4







低压
P≤0.05MPa
0.7
0.5
1.0
DN≤300mm0.4

DN>300mm0.5
1.0
0.5
0.5
1.0
1.2
1.0
1.0
5.0
1.5




0.005MPa<P≤0.2MPa
1.5
1.2
1.0
1.5

0.2MPa<P≤0.4MPa
2.0




0.4MPa<P≤0.8MPa
4.0
1.0
1.5
1.5
2.0
1.0
1.0
2.5

0.8MPa<P≤1.6MPa
6.0
1.5
2.0
2.0
4.0
1.5
1.5

5
热力管
直 埋
2.5
1.5
1.5
1.0
1.0
1.5
2.0

2.0
1.0
1.5
1.0
2.0
3.0
1.5
1.0

地 沟
0.5
1.5
2.0
4.0

6
电力电缆
直 埋
0.5
0.5
0.5
0.5
0.5
1.0
1.5
2.0

0.5
1.0
0.6
1.5
3.0

缆 沟

7
电信电缆
直 埋
1.0
1.0
1.0
0.5
1.0
1.5
1.0
0.5
0.5
1.0
1.0
0.5
0.6
1.5
2.0

管 道
1.5
1.0
1.5

8
乔木(中心)
3.0
1.5
1.5
1.2
1.5
1.0
1.0
1.5

1.5

0.5


9
灌 木
1.5
1.0

10







通信照明及<10KV
*
0.5
0.5
1.0
1.0
0.6
0.5
1.5

0.5


高压铁塔

基础边
≤35KV
3.0
1.5
1.0
2.0
0.6


>35KV
5.0
3.0

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5.0
1.0
3.0
2.0







附件14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盖深度表

单位: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

管线
给水

管线
雨水

排水

管线
污水

排水

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盖

深度(米)
人行

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车行

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盖深度应不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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