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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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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商务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2-12-13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301/20130108511107.html
  • 【全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2】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6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7
  (三)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8
  (四)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9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CB5表) ………………………………………………10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11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13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14









一、 总 说 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
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九)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 、 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6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网络传输 10
















三、调 查 表 式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 号: CB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外派
人数
(人)
月末在
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 号: CB2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类别
签约
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大类
小类 金额 其中:设计咨询
合计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
出口额
(万美元)
外派人数
(人)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3 4 5 6 7 8 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线路总里程(公里)
完成
营业额(万美元) 已完工线路里程(公里)
     
总计 其中
总计 其中
      全线桥梁长度
(米) 全线隧洞长度
(米) 桥梁长度(米) 隧洞长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交通运输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4、全线桥梁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桥梁的长度。
     5、全线隧洞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长度。
     6、已完工线路里程:指报告期已经完成(即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国家、
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计
一、化石燃料电厂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水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三、核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四、热电联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六、太阳能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该指标由电站项目总包方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 CB5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标

单位
数值
甲 乙 1
1、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2、 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美元部分
人民币部分
3、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美元部分
(2)人民币部分
4、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
5、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
6、境外纳税总额
7、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
8、年末雇佣外籍劳务人员数量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年后4月30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指报告年度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4、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余额。
5、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指支付给非我国外派人员的工资(含保险、社保等福利支出)总额。
6、在当地及第三国购买的设备材料: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在当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及第三国(除我国和东道国之外的地区)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总额。
7、年末雇佣外籍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和第三国员工的总和。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房屋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等以及商用办公楼)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单位,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

   1、对外承包工程的界定: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为十一大类:房屋建筑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废水(物)处理项目、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危险品处理项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石油化工项目、通讯工程项目、其他。各小类见附录一。
  2、新签合同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金额。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签合同额按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的合同文本所规定的金额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项目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填报新签合同额,并以合同文本规
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统计日期。
  (3)新签合同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新签合同额按其实际实施的部分计算统计。
  (5)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定项目合同,但施工地点在第三国的,则以施工地点为国别统计该项目。
  (6)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项目新签合同额按合同中所列实物的数量,乘以报告期内拟销售地市场价格并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7)当年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合同金额,并加以说明。 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8)报告期内对往年合同签定补充合同时,视同新签合同。
  (9)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与国(境)外业主签定合同的企业统计。
  (10)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新签合同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3、完成营业额的界定: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按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计算统计。
  (2)企业必须根据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填报完成营业额。
  (3)完成营业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
  项目合同以非美元结算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完成营业额按合同中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中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报告期第一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4)企业与国内或国(境)外企业联合中标的项目,其完成营业额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
  (5)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项目实施企业统计。
  (6)企业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完成营业额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统计。
   4、外派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5、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人数。
   6、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劳务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7、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8、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统计界定原则:
  (1)派往本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2)向本企业境外企业签约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派出本企业自有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3)派往本企业分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人员纳入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4)本企业境外企业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招用的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5)派往境外注册的承包工程项目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的常驻人员不纳入承包工程外派人员、月末在外人数统计。
   9、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的计算原则
  (1)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以人作为计算单位。
  (2)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3)企业之间以总包、分包方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其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由统计该项目完成营业额的企业统计。
   10、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指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中属于对外承包工程利润的部分。
   11、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指为完成对外承包项目而带出国(境)外的国产设备、材料的总额。
   12、境外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而缴纳的各种税费的总和。
   13、承包工程项目分类的确定:
   (1)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可以根据合同文本进行拆分的,则分别进行分类项目统计。
   (2)如同一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的项目大类,合同额无法根据合同额进行拆分的,则按项目主要类别(即合同文本中合同额比重最大的)进行工程项目分类统计。
   (3)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含数据采集等)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4)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项目纳入“其他”工程项目类别进行统计。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目 录
一、总说明…………………………………………………………………………………………23
二、报表目录 ……………………………………………………………………………………24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LW1表)……………………………………………25
(二)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统计(LW2表)…………………………………26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LW3表) ………………………………………………27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28



















一、 总 说 明
  (一)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三)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六)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七)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九)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十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二)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月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25
LW2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LW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三、调查表式
基层报表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 号:LW1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建筑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
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机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人
XX国家(地区) 人
XX项目 人
   • 人
   • 人
(续表)
交通运输业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科教文卫体业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小计 其中:
海员 空乘人员 护士 中医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对外劳务合作月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 号: 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建筑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机械
加工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人
XX国家(地区) 人
XX项目 人
   • 人
   • 人
(续表)
交通运输业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 科教文卫体业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小计  其中:
海员 空乘
人员
护士
中医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 号: LW3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外方签约
单位 雇主
名称 签约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计
XX项目
XX项目
 •
 •
(续表)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
工资总额(万美元)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万美元)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美元) 派出人数
(人) 月末在外
人数(人)
1 2 3 4 5




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外方签约单位: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3、雇主名称: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4、签约日期:是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日期。
5、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四、主要指标及解释

   1、 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为反映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构成的行业特色,商务部结合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员分为以下八个类别:
  (1)农、林、牧、渔业
  (2)制造业
  (3)建筑业
  (4)住宿和餐饮业
  (5)科、教、文、卫、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M;P;Q类83小类;R类)
  (6)交通运输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G类中53至56小类)
  (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类中的65小类)
  (8)其他
  2、派出人数: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3、月末在外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4、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5、对外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指(1)报告期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6、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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