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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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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7-11-14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cn/jsp/detail.jsp?infoid=1060413043100&type=CMS.STD&path=ROOT%3ECN%3E%D6%A4%BC%E0%BB%E1%B9%AB%B8%E6%3E%CD%A8%D6%AA
  • 【全文】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四个实施准则,分别为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
1、前言
2、基金契约当事人
3、基金的基本情况
4、基金单位的发行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6、基金的托管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基金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4、基金资产
15、基金资产估值
16、基金费用与税收
17、基金收益与分配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20、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21、违约责任
22、争议的处理
23、基金契约的效力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25、其他事项
26、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契约封面
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本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
四、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本准则的前提下,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托管协议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托管协议内容和格式包括:
(一)托管协议封面
(二)托管协议目录
(三)托管协议正文
1、托管协议当事人
2、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4、基金资产保管
5、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交易安排
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基金收益分配
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信息披露
11、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2、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禁止行为
16、违约责任
17、争议的处理
18、托管协议的效力
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0、其他事项
21、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托管协议封面
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起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全体发起人必须保证招募说明书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全体发起人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一)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
(二)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五、招募说明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文本的内容必须与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的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六、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七、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八、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九、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
(二)招募说明书目录
(三)招募说明书正文
1、绪言
2、释义
3、基金设立
4、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5、发行安排
6、基金成立
7、基金的投资
8、风险揭示
9、基金资产
10、基金资产估值
11、基金费用
12、基金税收
13、基金收益与分配
14、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交易安排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7、基金持有人
18、基金发起人
19、基金管理人
20、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终止
22、基金清算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四)招募说明书备查文件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一、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招募说明书封面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
二、“招募说明书”字样,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基金类型
例如契约型封闭式;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每份发行价格、面值(每份面值应为人民币1元)、发行费用,募集资金;
五、发行对象;
六、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七、发行时间;
八、销售机构;
九、交易安排
封闭式基金说明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开放式基金说明拟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场所;
十、基金发起人;
十一、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
十三、签署日期。
招募说明书目录
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节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三、基金设立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
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本节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当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一)基金发起人
(二)销售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五)其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五、发行安排
本节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发行方式
例如上网发行。
(二)发行时间
(三)发行对象
(四)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
(五)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
(六)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六、基金成立
本节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投资
本节说明以下内容: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说明股票、债券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说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说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八、风险揭示
本节说明风险因素包括下列各项: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其他风险
九、基金资产
本节说明基金资产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的帐户
说明基金资产应开设基金专用帐户。
(三)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本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本节列明基金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等,并具体说明其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税收
本节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节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下列事项:
(一)收益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基本比例;
2、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分配时间;
3、分配政策。
(三)收益分配方案
说明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说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交易安排
本节说明基金单位的交易事项。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如为开放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的下列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开始日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及申请的确认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五)申购和赎回价格及费用的计算与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七)赎回后的变更登记
(八)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2、因不可抗力,赎回款项需延期支付的情形;
3、有关规定确定的赎回款项需延期支付的其他情形。
(九)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节说明基金信息披露的下列事项: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1、报刊公告:报刊名称;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固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2、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开放式基金每周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每三个月公告的次数、方式和时间;
(三)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应在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四)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说明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持有人
本节说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节列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下列有关事项,例如:
1、召开事由;
2、召集方式;
3、通知;
4、出席方式;
5、议事内容与程序;
6、表决;
7、公告。
十八、基金发起人
本节说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发起人情况
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设立日期、营业期限、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主要业务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
4、发展概况;
5、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基金管理的业务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6、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7、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8、经营状况
(1)截止招募说明书印发日的上月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名称、成立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净值;
(2)最近三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情况。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摘要
(三)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条件;
2、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管理人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等;基金托管人专门设置的基金托管部及其所获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授权情况;
2、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3、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托管业务的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基金托管的业务主管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4、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条件;
2、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
载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并具体列明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
(四)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说明详细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十一、基金终止
本节说明基金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十二、基金清算
本节说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
(一)基金清算小组
说明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二)清算程序;
(三)清算费用;
(四)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清算的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仅就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须具备《章程指引》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要求必备的内容。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公司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原则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作合理的调整和变动。
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除必须具备《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要求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五、本准则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应包括以下各章: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五)股东会
(六)董事会
(七)监事或监事会
(八)经理
(九)经营管理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十一)合并和分立
(十二)解散和清算
(十三)章程修改
(十四)附则
六、除非另有说明,本准则中的公司或本公司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七、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八、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章程正文
一、总则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章程约束力的下列条款: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也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章程须载明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章程须载明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全称。
(四)章程须载明公司住所并对公司须具备的办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一)章程须载明规定公司经营宗旨的条款:
例如,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二)章程应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基金管理业务;
2、发起设立基金。
(三)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条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份转让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股东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股东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主要发起人情况应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额。
(三)章程应载明规定股东转让股份的条款
章程应规定股东转让其公司股份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章程应载明股东有权获取下列信息、资料的条款: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
3、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4、公司依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五、股东会
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尤其应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批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董事会
(一)章程应对董事任职资格和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其市场禁入期间和禁入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受过其他处罚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二)章程应载明董事义务的下列条款:
1、公司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
(1)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不得将公司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1)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2)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3)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4)不干预公司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日常业务;
(5)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三)章程应载明董事禁止行为的条款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
(四)章程应对董事报酬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与董事订立事前经股东会批准的书面合同,规定其作为公司董事应取得的报酬。
七、监事或监事会
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
前述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董事义务和禁止行为的条款适用于监事。
八、经理
(一)章程应当载有规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以下内容的条款:
1、自然人;
2、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3年以上证券业或者5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4、具有基金管理从业人员资格;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述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的条款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经理义务的条款
前述关于董事义务条款的第一项内容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解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和程序的条款
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九、经营管理
(一)章程应载明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条款,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实行投资分析、决策和操作相分离的制度;
2、公司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建立稽核制度;
3、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与任何人订立将公司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业务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三)章程应载明对公司组织机构和主要从业人员要求的条款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设置组织管理机构,聘用管理人员。
(四)章程应载明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限制的下列条款:
1、公司应保持满足日常需要的足额营运资金;
2、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募集时,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1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前述期满后,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规定比例的最低要求。
(五)章程应载明公司禁止行为的下列条款: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一)章程应载明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条款
公司应于每一基金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财务报告,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章程应载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和解聘程序的条款
1、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合并和分立
章程须载明公司合并、分立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的条款。
十二、解散和清算
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的条款。
十三、章程修改
章程须载明章程的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十四、附则
章程须载明章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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