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1. 【颁布时间】1954-12-31
    2. 【标题】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9-6-27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54/111201195403.html
      注:本法规2009-6-27已经被id28678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职权如下:
    (一)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
    (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四)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管理户口;
    (六)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七)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八)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
    (十)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并且在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听取人民的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第七条 铁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