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3-8-2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3. 【发文号】高检发刑字〔1993〕73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5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保障严格执法,切实做好贪污、受贿案件的免诉、撤案工作,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对第八条增加规定第二款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申辩。”
    二、第十条修改为“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终结后,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由侦查部门办理撤案手续,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需要免予起诉的,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以上请严格执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