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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3-8-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1-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1-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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