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