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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1. 【颁布时间】2005-8-25
    2. 【标题】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jcrb.com/zyw/n3/ca407068.htm

    7. 【法规全文】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127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研究检察基础理论,多出高质量、有影响、能回答重大理论问题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检察理论繁荣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奖设成果奖和组织奖,每年奖励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评奖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只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上年度公开发表的以检察基础理论为主题的研究成果。


    一项成果有多名作者的,如有一名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即属于奖励的范围。一项成果的多名作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作者所在单位申报。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基本内容为研究对象的论文和著作。单独或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或规范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题的成果均属于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和领导体制;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职权行使及其监督机制;


    (四)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机制;


    (五)检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与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统一向检察理论研究所报送本单位人员上一年度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报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论文所载期刊的目录页、正文的复印件一份;(2)注明所报各项成果的题目、作者、书刊名称、发表时间、字数的清单。


    第六条 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权威报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在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属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的学报、法学期刊)上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论文,按千字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在上述权威报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统一刊号或报号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属于检察基础理论范围的,可参加组织奖的计分,但不纳入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的奖励范围。


    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须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须为5000字以上。


    对于高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检察基础理论专著需要设立特别奖的,经两名专家或厅(局)长推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千字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参与高检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奖,不影响申报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


    第七条 组织奖按照各单位人员发表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档次的总得分进行排名,每年奖励前三名。


    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每部专著5分,每篇论文1分,在权威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另加1分,其他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文章不另加分。


    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只参加排名,不纳入组织奖奖励范围。


    第八条 基本内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义发表,或者,以多种形式发表的,不得重复奖励。


    当年漏报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补报,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补报。


    第九条 检察理论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步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并由高检院党组决定后,公布评奖结果。


    第十条 2005年1月1日以后公开发表的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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