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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4-1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20719543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195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5日(54)法办字第61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我们曾与财政部联系。破产工商户的现有财产如实不足以抵缴税款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抵缴税款。
    此复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的请示 (54)法办字第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本院所属五区法院(54)五审(二)字第1154号请示称:“本院受理私营益林氏制药厂破产案件,该厂现有资产已不足缴纳欠税,但该厂现有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券1千万元,是否可以抵缴税款。”对此,我院亦不够明确,究应如何处理,请予指示。
    195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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