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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 【颁布时间】1994-3-22
    2. 【标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年

    7. 【法规全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4年国家预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对实现1994年国家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要求各级政府树立全局观念,坚决维护国家预算的严肃性,认真执行财税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税收征管,千方百计增加收入,控制支出,减少赤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3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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