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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3-6-1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99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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