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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92-7-1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2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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