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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88-11-8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8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是正确的,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贯彻执行上述指导方针,应当成为各级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为了保障这一重大任务的顺利实现,必须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创造更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从自身做起,团结人民,努力做到: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我国十年来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同时在前进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社会总需求超过社会总供给,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社会分配中存在某些不公正现象;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腐败行为。要充分估计改革和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改革和发展中必须实行的政策,一定要坚持;对因工作缺乏经验或失误而带来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加以解决;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通过对形势实事求是的分析,使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改革和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信心,坚定前进的目标和方向。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开拓创新,使我们的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行动一致。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明纪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决定。要坚决压缩社会总需求,特别是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降低过快的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和信贷规模,抑制通货膨胀;大力抓好农业生产,努力增加农副产品、适销的轻纺产品以及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的有效供给;认真整顿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存在的各种混乱现象。务必使国务院提出的明年全国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的措施得到落实。凡属应由中央集中的权力,必须集中。各地方、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和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得越权行事。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深化企业改革,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凡下放给企业的权力,任何中间层次一律不得截留。对那些目无组织,违反纪律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高度重视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一手抓改革和建设,一手抓法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惩治走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偷税抗税、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为政清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只要构成犯罪就必须绳之以法。要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对国家工作人员中利用手中权力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倒买倒卖、走私贩私的,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包庇。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要保障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依靠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克服面临的困难,做好各项工作。要提高各级国家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认真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努力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充分支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监察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当接受监督。各种公共事业服务机关的工作制度要向群众公开,便于人民进行监督。
    五、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安定团结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不可缺少的条件。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善于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每个公民都应当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同一切危害安定团结的现象作斗争。各级司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破坏改革和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制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使各种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更要抓紧制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工作报告、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视察、调查等方式,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的贯彻执行,并依法实行有效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人民的要求,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作出处理和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做好工作。
    当前我国总的形势是好的,对存在的问题正在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只要举国上下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全国各族人民要满怀信心,自觉投身到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中来,在搞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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