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周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11月2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