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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86-1-20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6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1986年1月20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第七个五年计划;审查、批准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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