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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3-5-13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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