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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1. 【颁布时间】1980-8-26
    2. 【标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0年

    7. 【法规全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73件提案的决议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8月26日第十五次会议讨论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提案共73件。
    一、第1、11、84、112、121、134、148、161、268、269、384、389、392、397、399、408、450、451、483、485、487、494、497、508、513、516、570、616、737、884、885、886、993、996、1003、1040、1132、1133、1185、1331、1332、1343、1344、1660、1763、1765号提案46件,是建议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章程,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代表的联系,组织各级人民代表进行工作和学习活动,加强人民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关于制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章程的问题,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修订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并拟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工作条例时,加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三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工作职责已经作了规定,并在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代表的作用将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二)关于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恢复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过的各项决议和任免等事项。这将有助于代表了解情况,沟通联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办理。
    关于建议在地方上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事组织,便利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工作的问题。考虑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设立或者即将设立常务委员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其办事机构负责为住在当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关于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和进行调查研究的问题,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其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多工作和生活在基层,比较了解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不必专门组织视察;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一些专题的调查研究。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了及时反映国家工作和人民群众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可以要求会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被要求会见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接见代表,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建议,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处理。
    (五)关于组织代表学习的问题。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绝大多数都有工作职务,而且散处全国各地,因此,应当主要由代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代表的具体情况,安排他们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利于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学习,也应当按照这一精神,主要由代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安排。
    (六)关于印发代表名册(包括代表的工作单位、地址等)的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办理。
    二、第1484号提案是建议改进人民代表的选举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已经作了改进(例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继续扩大和发扬,选举制度也将进一步加以改进。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继续研究。
    三、第481、520、564、1349、1795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增设按科技、教育等不同战线划分的小组,增设彝语翻译,调整大会座次,精简节约办好简报,安排华侨代表一起座谈。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今后办理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工作时,会同大会秘书处研究办理。
    第94号提案是建议在人民大会堂安装表决机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是在普遍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每个代表都可以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并在表决时按照自己的意愿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有效地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研制和安装表决机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决定暂缓办理。
    四、第1137、1764、1857号提案3件,是分别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国防委员会或者国防小组、重大建设项目审议委员会、领导全国科学和教育的机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五、第484号提案是建议恢复原来国歌歌词。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六、第115、398、658、1002、1441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为周恩来总理、朱德委员长编印选集,兴建纪念性建筑和塑像。编印选集一事,有关方面正在积极进行,兴建纪念性建筑和塑像的问题,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七、第116号提案是建议颁发国家最高勋章,并取消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决定:
    (一)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授予为国家建立特殊功勋的人员以勋章的条例(草案);
    (二)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荣获勋章奖章的人员,如有犯罪行为时,应否剥夺其勋章、奖章,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案情判决。”所提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被授予的勋章的问题,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责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处理。
    八、第1766号提案是建议国家经常举行民意测验,使国家领导机关能了解下情。决定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九、第114、159、394、447、650、1134号提案6件,是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已经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十、第1470号提案是建议不要把老中青三结合作为配备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条法定原则。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研究。
    十一、第492、994号提案两件是建议处理人民信访案件,应注意不要把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和单位处理,以免遭受打击报复。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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