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1. 【颁布时间】1966-3-29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6年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