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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57-11-29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1958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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