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3-2-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