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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4-3-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20219540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

    195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4年3月11日法总字第1005号请示收悉。关于汤原县一小学教员从1951年起即与他已出五代的侄女恋爱,于今年并已同居,一、二月间先后两次提出要求结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两人既系五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双方自主自愿要求结婚,与婚姻法并不抵触,应许登记。至当地群众及双方家长反对是受旧观点影响所致,应对他们讲明政策,进行教育。如恐发生意外,希参照我院1951年5月对前平原省人民法院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请求结婚案的批复妥为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已出五代的叔侄可否允许结婚的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顷接松江省人民法院函询:汤原县一小学教员,从五一年即与其已出五代的侄女发生情感。于今年一月曾欲结婚,因遇到当地群众及双方家长的反对未成。因双方又于二月间以“血族已超过五辈”为理由要求允许结婚,该院为照顾群众的习惯起见,曾进行说服,结果无效,双方仍坚决要求结婚并已同居。据此情况,我们认为是:双方这一结婚的要求,并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仅与当地群众习惯有所不合,这样问题,法院究应如何处理之,我们虽经研究,也没明确把握。为此特请上级给以明确指示,以便遵行。
    195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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