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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4-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104195406.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起算日期的批复

    195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1953年11月20日司行字第1266号报告,提出关于“判决徒刑缓刑的起算日期”问题。我们认为缓刑期间,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因为缓刑是要定一个适当期间来考验被告在判刑之后的行为,如被告在缓刑期间不犯新罪,就根本不执行了。至于判决前曾否羁押,与缓刑期间起算的问题无关。就是判处徒刑不宣告缓刑而执行时,其执行徒刑的起算日期,也是从判决确定后开始执行之日起算。被告如在判决前曾被羁押一个时期,这羁押时期,也只是要从执行徒刑的期间中扣除,并不是将执行徒刑的期间从羁押日期起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判决徒刑缓刑的起算日期问题的请示 司行字第1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前接吉林省人民法院函询: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的人犯,判决前已监押两个月、其缓刑应从何时起算ⅶ是从监押(失掉自由)之日起算,还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ⅶ并提出两种不同意见:一、判处徒刑缓刑的与判处徒刑的均应同样于监押之日起算;二、判处徒刑缓刑的与判处徒刑的起算日期,不应相同,因判处徒刑缓刑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对判处缓刑的罪犯于判决出狱后,在行动上给予一定约束,故应从判决之日起算。我院对此两种不同意见究属何者为宜,尚无把握,特请你院希予批示以便答复吉林省人民法院。
    195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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