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1. 【颁布时间】1992-10-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司法警察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推授予;
    (四)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按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执行。
    (二)警司、警号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三、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规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