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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10-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92〕军法报字第13号《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继续由军事法院受理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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