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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3-7-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20619533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本院曾拟具意见转呈中央核示,“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继承法规以前,对于‘绝户财产’问题,不宜作一般性的解释,应根据每一问题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至于彭老婆无配偶及子女,仅有侄儿及内侄各一人,平日无赡养抚助关系,就这个具体问题来说,该彭老婆的遗产,原则上可以作为‘绝户财产’看待,收归国有,其侄儿与内侄均不能继承。但在具体处理此项遗产时,应慎重斟酌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遗产的多寡,其侄儿与内侄与彭老婆生前的感情关系,和他们现时的生活状况以及大多数群众意见等等,适当处理”。以上意见,经奉中央司法部七日四日(53)司普民字第14/988号批复:“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即俗称‘绝户财产’,目前中央对于继承法规尚未颁布,亦无统一解释。至于彭老婆的遗产,即无配偶、子女,又无生前抚养关系的人,应作为‘绝户财产’看待,原则上收归国有,交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同意你院所提应照顾到群众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希你院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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