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2-7-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