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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1. 【颁布时间】1953-5-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20619533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1953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福建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3月闽法办字第527号报告收悉。经我院针对你们所提问题系属于城市的情况,拟具意见报请华东行政委员会核示,兹接华东行政委员会办公厅5月7日函复,特抄转你院参照执行。
    “4月29日函并附来你院给福建省人民法院关于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稿一件,均已收悉。为使批复措词明确起见,拟酌予改动如下:
    一、……其(指未改嫁的媳妇继承公婆的遗产——编者注)应继份如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即为已死儿子应继份的全部,如有直系亲属卑亲属,则与直系亲属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
    二、父或母一方尚在,子女继承行为是可以开始的,但其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死亡的父或母的一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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