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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3-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1031953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53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法院请示邹万选渎职案经判徒刑、缓刑二年其政治权或经济权是否应受限制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邹万选渎职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姑无论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与否?均须在缓刑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撤销其行政职务,这是因为既违反了国家的利益,就不应享受国家政治权利,如撤职后仍留机关戴罪工作者,应不叙职位薪俸,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设在戴罪工作期间,已改悔而立功自赎者,即可取消罪名,恢复职位。二、宣告缓刑,不等于无罪判决,故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予被告以必要的管束教育,剥夺其政治权利,以便检查其悔悟认罪程度而决定主刑的执行与否?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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