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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2-4-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3. 【发文号】法函〔1992〕4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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