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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3-1-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3/1132021953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华北行政委员会交来你院1952年法秘行字第316号呈及刘院长所面谈,为关于妇女离婚后带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经研究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核示后,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第一项意见:“此项问题的处理,应限于新婚姻法颁布以后的,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不再处理。如为群众所提出者,可加以说服”。这对一般案件的处理是可以的,但在新婚姻法颁布以前的案件中,如有特殊情况,也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酌情保护妇女应带的财产,不应完全受时效的限制。
    (二)第二项意见:“妇女应带的财产,应予保障,如在离婚时未判带财产或带的财产过少者,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予以重新处理。但须根据男(男方离婚前)女双方经济情况恰当的处理”。同意此项意见。
    (三)第三项意见:“如女方在离婚时已主动放弃带产者,则不再变更”。对此类案件首先应分析女方当初放弃带产的原因。如果因女方不了解政策,或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放弃带产,实质上不是出于本人自愿的,则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适当的处理,以保障妇女应得的产权。又即使女方在离婚时确实是自愿放弃带产,但现在女方因生活困难要求追带财产,亦应斟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在可能范围内对女方作适当的照顾。如果男方现在生活困难,而女方生活又可以维持,则可以采用说服的办法,使女方放弃追带财产的要求。
    以上各点,希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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