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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2-3-2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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