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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2-11-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2141952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意见的复函

    1952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1年11月6日发办欧字第(51)1770号函及附件悉。瑞典使馆所询我国在外侨民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在瑞典经常居住的侨民相互间的离婚案件,可由瑞典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审判。不过我们在确定这一原则时,必须考量到瑞典在我国的侨民离婚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我国在苏联等国侨民的案件是否也要主张这样处理。这与你部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五一)214号公函所询处理外侨在华婚姻问题有所关联。我院于本年8月3日法编字第7720号复致你部函内,曾提供意见。应请你部将这两案合并考量解决。

    附:外交部解答瑞典使馆所询有关婚姻法问题请提意见的函 1951年11月6日 发办欧字第(51)17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顷接瑞典驻华大使馆送来关于婚姻法问题照会一件,兹特抄附一阅,请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早日复知本部,以便办理。

    附件:瑞典驻华大使馆照会中文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顷奉瑞典外交部训令,谨恳赐复下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婚姻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间之离婚案件,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所独享之管辖权。
    顺致最崇高之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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