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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1. 【颁布时间】1952-10-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104195204.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1952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院刑字第338号报告收悉。关于一般刑事缓刑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有必要时,亦可对受缓刑判决人的行动,酌量加以限制。对于反革命犯所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办法能否适用于一般刑事案件。有些法院来函询问,本院暂不能作肯定答复,但可试用,俟集有较多材料,再与有关机关研究决定(1951年9月29日我院分复云南省院及重庆市院函,均曾抄致你院)。“三反”案件把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办法,扩充到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都可酌情适用;现在来函询问,这项办法是否对于“三反”以外的烟毒及其他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亦可适用。我们对于这个问题,认为在中央未有明文规定以前,亦将俟集有相当材料,再予研究决定。至于对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犯,是否也可酌情适用,自须慎重考虑,我们对此,正与有关机关商研,俟有结果,再行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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