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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1-12-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如当事人原无工作单位,可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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